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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近年重大稅制變革實施成效之探討

貳、推動概況

一、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

為建立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以下簡稱房地合一稅),「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6條之1修正案於民國(下同)104年6月24日公布,並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新稅制有關營利事業及個人部分之重點如附表1及附表2。

附表1: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簡表(個人部分)

項目

內容

課稅範圍

(含日出條款)

◎出售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

◎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者:

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繼承、受遺贈取得或受贈自配偶者,得將被繼承人、遺贈人或配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105年1月1日起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其交易視同房屋交易

課稅稅基

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課稅稅率

境內居住者

持有1年以內:45%、持有2年以內超過1年:35%、持有10年以內超過2年:20%、持有超過10年:15%

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及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2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20%

非境內居住者

持有1年以內:45%

持有超過1年:35%

境內居住者自住房地

減免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按前開課稅稅基(即課稅所得)計算在4百萬元以下免稅;超過4百萬元部分,按10%稅率課徵

6年內以1次為限

重購退稅

換大屋:全額退稅(與現制同)

換小屋:比例退稅

重購後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繼承、受遺贈取得或受贈自配偶者,得將被繼承人、遺贈人或配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課稅方式

分離課稅,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

稅收用途

課稅收入循預算程序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

※註:1.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s://www.dot.gov.tw/ch/home.jsp?id=97&parentpath=0,14&mcustomize=multimessages_view.jsp&dataserno=201708040001&t=RoomInOne&mserno=201707120001)。

附表2: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簡表(營利事業部分)

項目

內容

課稅範圍及稅收用途

與個人相同(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除外)

課稅稅基

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課稅方式及稅率

境內營利事業

20%,併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

境外營利事業

依持有期間認定

持有1年以內:45%

持有超過1年:35%

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者: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

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代理申報納稅

※註:1.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s://www.dot.gov.tw/ch/home.jsp?id=97&parentpath=0,14&mcustomize=multimessages_view.jsp&dataserno=201708040001&t=RoomInOne&mserno=201707120001)。

二、遺產及贈與稅之變革

(一) 我國遺產及贈與稅(以下簡稱遺贈稅)稅率於98年之前,最高稅率級距均達到50%。98年因全球性金融海嘯重創全球,為吸引海外資金,挽救低迷經濟,遺贈稅稅率大幅調降,不僅由累進稅率改為單一稅率10%,且遺產稅免稅額提高至1,200萬元,贈與稅免稅額調高至220萬元。當初之立法理由為:「我國現行遺產稅最高邊際稅率為50%,易產生規避誘因,不利資本累積,鑑於租稅之課徵,應同時兼顧經濟發展、社會公義、國際競爭力及永續環境,為配合我國整體稅制改革輕稅簡政之目標,爰將最高邊際稅率調降為10%,並簡化為單一稅率,期能降低租稅規避誘因,提升納稅依從度及資本運用效率,同時配合免稅額之提高,使中小額遺產繼承案件,免除或減輕遺產稅負。」、「贈與稅為遺產稅之補充稅,爰配合遺產稅稅率結構之修正,將最高邊際稅率調降為10%,並簡化為為單一稅率。」

(二)為推動我國長期照護產業之發展,106年4月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並於同年5月10日經總統公告施行。遺贈稅將自10%之單一稅率,變更為三級累進稅率(亦即按遺產淨額或贈與淨額之多寡,依其適用級距分別課徵10%、15%及20%之稅率),預計每年度增加稅收約60億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8條之2更進一步明定,因修法徵得之稅課收入,撥入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置之特種基金,用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

三、所得稅制優化方案

(一)修正重點

為減輕薪資所得者、中低所得者及育兒家庭租稅負擔,有利留才攬才,以提高投資意願,並建立具國際競爭力之投資環境,所得稅制優化方案自107年1月1日施行。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之修正重點及內容說明如下:

1.扣除額:標準扣除額由9萬元提高至12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12.8萬元提高至20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由2.5萬元提高至12萬元。

2.課稅級距由6級調整為5級,最高稅率由45%降為40%。

3.個人居住者股東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由納稅義務人依下列二種方式擇優適用:

(1)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股利之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

(2)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算稅額,再與其他類別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4.獨資合夥組織之盈餘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簡稱營所稅),其所得直接歸課資本主或合夥人綜所稅。

5.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降為5%。

6.營所稅稅率由17%調至20%及外資股利所得扣繳率由20%調至21%。

(二)預期效益

本次稅制之各項增減稅措施估算最初稅收損失69億元,然透過建立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度,兼顧租稅公平、經濟效率、稅政簡化及財政收入四大面向,達成稅制優化效果,一方面合理減輕薪資所得者、中低所得者、中小型及新創企業之稅負,使一般民眾獲得減稅利益,增加可支配所得,直接刺激消費,間接誘發投資增加;一方面營造投資臺灣優先之友善稅制環境,使優秀人才及企業主要投資人負擔合理所得稅負,協助企業留才攬才,直接提升投資意願,創造就業,促進所得成長,使全民享有稅改利益,所產生之綜合效益,將可促使稅基擴大,增加稅收,推估整體淨稅收效益約51億元至108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