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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近年重大稅制變革實施成效之探討

二、房地合一稅之課徵雖可抑制短線炒房之投機現象,惟我國不動產資本利得採土地增值稅與房地合一稅雙軌制,且房地合一稅新舊制併行,恐提高稅制複雜性,並增加徵納成本 日期:109年8月 報告名稱:我國近年重大稅制變革實施成效之探討 目錄大綱:甲、房地合一稅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黃朝琴

依據所得稅法14條之4第3項第1款規定,房地合一稅稅率之計算,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持有不到1年出售,課45%之最高稅率;超過1年,未逾2年課35%;超過2年、未逾10年課20%;超過10年則課15%,亦即對短期持有者從重課稅,以抑制短線炒房之投機現象。經查:

(一)房地合一稅實施後,3年內取得土地再移轉案件數之占比有所下降,已達抑制短線炒房之政策目標

依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公布之財稅資訊地方稅統計資料,觀察房地合一稅實施前後之土地移轉案件如下:

1.104年度移轉122萬2,276件,其中當年度3年內取得土地再移轉29萬7,996件、占24.38%。

2.105年度移轉99萬2,184件,其中當年度3年內取得土地再移轉22萬2,820件、占22.46%。

3.106年度移轉107萬2,938件,其中當年度3年內取得土地再移轉19萬8,530件、占18.50%。

4.107年度移轉111萬5,947件,其中當年度3年內取得土地再移轉19萬9,842件、占17.91%。

5.108年度移轉119萬8,758件,其中當年度3年內取得土地再移轉20萬7,589件、占17.32%。

前揭數據顯示房地合一稅實施後3年內取得土地再移轉案件數之占比呈下降趨勢,可見房地合一稅對短期持有者從重課稅能有效抑制短線炒房現象。

(二)新舊制併行及成本費用認定不易,恐提高稅制複雜性,並增徵納成本

1.我國不動產資本利得稅係採土地增值稅與房地合一稅雙軌制,因此土地交易除須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仍須按照土地公告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復以房地合一稅制於105年開始實施,因訂有日出條款,在特定時間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始適用新制,新舊制併行,納稅人售地時須注意其是否適用新制或舊制,惟土地登記原因之態樣繁多,取得日、原取得日、前取得日、登記日等認定不易,大幅提高稅制複雜性。

2.又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之計算,以成交價額減除房地取得成本(出價取得者)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成本費用態樣繁雜,例如買賣取得者之取得成本包括除成交價額外,另下列支出經提示證明文件,亦得包含於成本中減除:(1)購入房屋、土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以及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2)取得房屋後,於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費用則包括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交易房屋、土地所支付之必要費用等,財政部雖訂有申報與核定之相關規範,惟因涉及成本費用之認定,恐增徵納雙方之成本。

(三)土地增值稅與房地合一稅雙軌制,恐無法完全避免重複課稅及售地虧損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之個案發生

1.目前土地交易稅制仍採土地增值稅與房地合一稅雙軌制,為避免已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稅基重複課稅,房地交易所得可減除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稅基(即土地漲價總數額)。

2.惟房地合一適用之所得稅稅率與土地增值稅稅率殊異,故採「稅基減除法」而非「稅額減除法」並無法完全避免重複課稅;且我國土地增值稅稅基為土地公告現值,然目前土地公告現值與市場價格脫鈎,因此難免承襲土地增值稅理論上之缺失,例如售地實際虧損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之個案發生。

綜上,房地合一稅對短期持有者從重課稅,確已抑制短線炒房之投機現象,惟目前房地合一稅新舊制併行,且採土地增值稅與房地合一稅雙軌制,恐提高稅制複雜性,並增加徵納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