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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近年重大稅制變革實施成效之探討

二、98年遺產稅稅率之調降,雖可擴大稅基,惟仍無法彌補稅率調降造成之稅損;106年調高遺贈稅稅率,並將增加之稅課收入,挹注長期照顧服務財源,已達預估目標 日期:109年8月 報告名稱:我國近年重大稅制變革實施成效之探討 目錄大綱:乙、遺贈稅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黃朝琴

為營造輕稅簡政且具競爭力之租稅環境,並與國際接軌,財政部於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將原遺贈稅各有10級距稅率、最高邊際稅率50%之累進稅率制度,修正降為10%之單一稅率,同時提高遺贈稅之免稅額,期能降低租稅規避誘因,提高納稅依從度及提升資本運用效率。惟近年來國際間對於財富分配議題日益重視,外界時有稅率偏低可能造成世代不公之議論,為符合公平正義及社會期待,籌措長期照顧服務之財源,爰106年5月10日修正公布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將遺贈稅單一稅率10%調整為3級累進稅率10%、15%、20%。經查:

(一)遺產稅稅率調降,其稅基已有所增長

1.依據租稅理論,稅率調降,可減少租稅逃漏及規避誘因,租稅順從提升,稅基因此擴大。依據財政部統計資料,95至108年度應稅遺產淨額占核定案件遺產總額比率及平均徵稅遺產總額(詳附錄之表4),概呈遞增趨勢,似乎意謂租稅規避行為隨稅率之調降而減少,進而使徵稅遺產總額增加。

2.其次,進一步就綜合所得稅稅源與遺產稅稅源觀之,91至97年度綜合所得稅稅源增加18.99%,遺產稅稅源反而減少15.23%;遺產稅稅率調降後,100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稅源增加11.79%,遺產稅稅源大幅增加59.07%,顯示遺產稅稅率調降後,其稅基確有所增長。

(二)遺產稅稅率調降,稅基雖有所增長,但仍無法彌補稅率調降造成之稅損

1.觀察95至108年度遺贈稅收情形(詳附錄之表6),雖顯示98年遺贈稅稅率調降後,遺贈稅整體實徵稅收並未大幅減少,惟進一步分析遺贈稅之稅源,部分稅收為課稅事實於舊制稅率實施期間發生、新稅制施行後始徵起,因此仍適用舊制之累進稅率,若考量時間落差因素,舉如:102年度至104年度平均遺產稅稅收約153億元,相較95至97年度平均遺產稅稅收231億元,減少約78億元,顯示遺產稅稅率調降後,其稅收確實受到影響而減少。

2.另98年遺贈稅調降後,遺贈稅整體稅收並未大幅減少原因之一,乃係贈與稅稅收大幅成長,惟贈與稅為遺產稅之補充稅,贈與稅稅收增加則意謂以後可徵得之遺產稅可能相對減少,長期而言,尚難謂對整體稅收有所挹注;甚至藉由贈與分散財產,降低綜合所得稅邊際稅率,進而侵蝕所得稅之稅收。

(三)106年調增遺贈稅,並將增加之稅課收入挹注長期照顧服務財源,108年度已達預估目標

1.106年5月10日修正公布「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以調增遺贈稅所增加之稅課收入,挹注長期照顧服務財源,預估每年挹注長照特種基金63億元。

2.106年度遺贈稅稅率調增之實施初期,因納稅人預為財務規劃,已按舊制申報贈與稅,致適用新制稅率案件之稅額不高,當年度撥入長照特種基金僅2億1,784萬5千元,惟逐年成長,107年度35億5,687萬2千元、108年度66億2,575萬3千元,已達預估目標。

綜上,98年遺產稅稅率調降後,其稅基雖有所增長,惟仍無法彌補稅率調降造成之稅損;而106年調增遺贈稅稅率,預估每年挹注長照特種基金63億元,108年度撥入長照特種基金66億餘元,已達預估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