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綜所稅之變革
1.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為建立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以下簡稱房地合一稅),《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6條之1修正案於民國(以下同)104年6月24日公布,並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新稅制有關個人及營利事業部分之重點如表1、表2。
2.所得稅制優化方案:為減輕薪資所得者、中低所得者及育兒家庭租稅負擔,有利留才攬才,以提高投資意願,並建立具國際競爭力之投資環境,所得稅制優化方案自107年1月1日施行。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之修正重點包括:提高扣除額、課稅級距由6級調整為5級(最高稅率由45%降為40%)、個人股東股利收入可選擇併入課稅(按8.5%抵減)或按28%稅率分開計算稅額、獨資合夥組織之盈餘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10%降為5%、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17%調至20%等。
3.房地合一稅2.0:為防杜短期炒作不動產,維護居住正義,遏止租稅規避,維護租稅公平,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以下簡稱房地合一稅2.0)於110年4月28日經總統公布,同年7月1日起施行。房地合一稅2.0修正重點包括短期套利者課重稅、法人比照個人課稅、擴大房地課稅範圍、土地漲價總數額增設減除上限、五種交易不受影響、110年7月1日起交易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皆適用等如表3。
(二)不動產稅之變革
我國公告地價原每3年調整一次,為貼近不動產市價脈動,促進租稅公平,《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06 年5 月 10 日公布施行,縮短為每2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並增列地價稅延期與分期繳納相關機制等。
(三)遺贈稅之變革
鑑於國際間對於財富分配議題日益重視,暨為配合長期照護服務財源之籌措,106年5月10日《遺贈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經總統公告施行。修正內容包括遺贈稅自10%之單一稅率,變更為10%、15%及20%三級累進稅率,及修法徵得之稅課收入,撥入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置之特種基金,用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