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行法律規定
1.《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1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人員應依職權調查證據,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其調查方法須合法、必要並以對納稅者基本權利侵害最小之方法為之。稅捐稽徵機關就課稅或處罰之要件事實,除法律別有明文規定者外,負證明責任。
2.《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4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基礎,經調查仍不能確定或調查費用過鉅時,為維護課稅公平原則,得推計課稅,並應以書面敘明推計依據及計算資料。稅捐稽徵機關推計課稅,應斟酌與推計具有關聯性之一切重要事項,依合理客觀之程序及適切之方法為之。
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8條規定,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應設稅務專業法庭,審理納稅者因稅務案件提起之行政訴訟。稅務專業法庭,應由取得司法院核發之稅務案件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法官組成之。辦理稅務案件之法官,每年應接受一定時數之稅務專業訓練或在職研習。稅務專業法庭之組成、稅務案件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核發標準、辦理稅務案件法官每年所應受之訓練及相關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實施前後之稅捐案件行政救濟情形
1.復查及訴願情形
(1)復查件數104年為9,513件,109年為3,196件,逐年下降(詳表24)。
(2)復查「撤銷」件數為92件至375件,占比介於3.98~5.57%,概呈逐年下降。
(3)復查「部分撤銷、部分駁回」件數為425件至1,164件,占比介於17.11%~20.99%。
(4)復查「移轉更正」件數為360件至817件,占比介於12.04%~18.25%。
(5)復查「駁回」件數為700件至3,420件,占比介於30.26%~50.38%,逐年下降。
(6)復查「撤回」件數為736件至1,012件,占比介於14.91%~31.82%,逐年提升。
(7)訴願決定案件,「撤銷」件數占比僅7.05%~16.32%,「駁回」高達83.68%~92.95%。
2.行政訴訟情形
(1)彙整財政部訴願決定經行政法院裁判結果及撤銷理由分析統計表(詳表25),104至108年裁判件數分別為864、872、705、586、489件,同期間撤銷件數分別為88、69、65、55、41件,撤銷比率分別為10.19%、7.91%、9.22%、9.39%、8.38%。
(2)撤銷理由主要為行政法院法令見解事實認定與行政機關不一致,約占8成,其他撤銷理由包括行政訴訟時提出新證據請重新調查、行政訴訟時法令變更請重新調查、行政訴訟時事實變更請重新調查、認定事實未臻明確、原處分或原決定不當、行政法院見解前後不一致等約占2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