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減輕薪資所得者、中低所得者及育兒家庭租稅負擔,有利留才攬才,以提高投資意願,並建立具國際競爭力之投資環境,107年1月1日起施行所得稅制優化方案。該方案主要係藉由廢除設算扣抵制、適度調高營所稅稅率及提高外資扣繳率所增加之稅收,用於減輕薪資所得者、中低所得者、育兒家庭、中小型及新創企業之稅負,使一般民眾獲得減稅利益。依據財稅資料分析,該方案之實施,各所得階層綜所稅之租稅負擔雖均減輕,惟卻導致免納綜所稅者大幅增加,且部分綜所稅稅率為0者,或持有多戶房屋或有資力贈與,似隱含部分所得可能未納入課稅,允宜輕稅簡政之際亦應強化稅捐稽徵效率,以增裕稅收。謹說明如下:
(一)近年我國各所得階層綜所稅之租稅負擔均減輕,且中低所得階層之減輕幅度大於高所得
1.綜觀105年度至107年度綜所稅之各所得分位概況(詳表8),107年度實施所得稅制優化方案,提高扣除額及最高稅率由45%降為40%等,綜合所得總額(含分開計稅之股利所得)自105年度之5兆8,133億餘元增為107年度之6兆1,663億餘元,增加3,529億餘元(增幅6.07%),綜所稅有效稅率卻自105年度之4.65%減為107年度之4.21%,減少0.44個百分點(降幅達9.46%)。
2.檢視107年度各所得分位有效稅率均較前2年度明顯下降,其中最高所得階層第20分位有效稅率為13.68%,較105年度之13.86%減少0.18個百分點;第10分位有效稅率為0.2%,較105年度之0.67%減少0.47個百分點;第1至8分位有效稅率為0,較105年度之前5分位有效稅率為0擴增;顯示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之實施,中低所得階層稅負減輕幅度大於高所得階層,符合維護租稅公平合理之目標。
(二)超逾5成之申報戶綜所稅之稅負為0,且稅負過度集中薪資及股利所得,恐導致稅制及稅基之脆弱性
1.依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105年度及107年度綜所稅申報統計資料 (詳表28),105年度所得淨額為0者計有223萬6,017戶 (占比35.90%),其平均所得為36萬3千元;107年度所得淨額為0者計有322萬4,435戶 (占比51.10%),其平均所得為47萬8千元,較105年度增加98萬8,418戶,占比增加15.2個百分點,所得淨額為0者之戶數及比重呈大幅增加。
2.復依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公布100-107年度綜所稅申報核定統計專冊,綜合所得超過200萬元之納稅人,惟其所得淨額級距為0者分別為48戶、81戶、67戶、117戶、195戶、189戶、221戶及931戶,概呈成長趨勢(詳表29),顯示高所得者無需繳稅之情況日益增加,其中或因對政府機關之捐贈或醫療費用扣抵等合法之節稅管道所致,惟亦可窺知租稅優惠之寬鬆。另依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統計資料,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含分開計稅之股利所得)6.17兆元,所得淨額2.25兆元,僅占36.43%,有效稅率僅為4.21%,顯示稅基侵蝕嚴重。
3.又揆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107年度綜所稅申報統計資料,各類所得金額之占比,薪資所得占76.55%,其次為股利所得11.62%,此2類所得即占綜合所得總額之88.17%;另各類所得稅負之占比,薪資所得之應納稅額占54.81%,其次為股利所得33.27%,此2類所得即占整體應納稅額之88.08%,稅負過度集中薪資及股利所得,恐導致稅制及稅基之脆弱性。
(三)部分適用綜所稅稅率為0者,或持有多戶房屋、或有資力贈與人財產,似意謂持有龐鉅財產卻無法創造相應之課稅所得,亦恐隱含部分所得未納入課稅
1.依財政部提供108年度全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籍個人歸戶統計資料(詳表30),當年度適用綜所稅稅率為0或無申報者等,持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5戶以上高達3,783人,顯示部分適用綜所稅稅率為0者,其所得雖低,卻持有不斐之不動產,或意謂雖持有多戶房屋,卻無法創造相應之課稅所得(如租賃所得),亦恐隱含部分所得未納入課稅,形成稅捐稽徵之漏洞。
2.復依財政部提供108年度贈與人之贈與次數、金額與稅額-依綜所稅課稅級距分統計資料(詳表31),當年度適用綜所稅稅率為0或無申報者等,贈與他人財產者8萬3,408人,其中贈與次數2次以上者9,324人,平均每人贈與金額142萬7千元或130萬6千元,由於贈與行為與個人之財富狀況、所得水準關聯性極高,惟部分適用綜所稅稅率為0者,卻有資力贈與他人財產。雖或部分贈與案件可能係年長者以退休金贈與晚輩,且財富與所得之性質不同,財富為存量,所得為流量,所得稅係針對所得流量課稅,並無法考量股票與房地產等資產存量不斷增長之價值,惟若擁有鉅額資產者卻長期適用極低之綜所稅稅率,且其財產並非源自繼承或受贈,恐意謂稅制與財富形成之模式脫鉤,財政部允以運用大數據分析,解析我國財富分配與其相應稅捐負擔之樣貌,以作為未來稅制改革之政策參考。
綜上,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之實施,雖使各所得階層綜所稅之租稅負擔減輕,惟卻導致免納綜所稅者大幅增加,且我國綜所稅之稅負原本已過度集中在薪資及股利所得,稅基侵蝕嚴重,恐導致稅制更加脆弱;另部分綜所稅稅率為0者,或持有多戶房屋或有資力贈與,似意謂持有龐鉅財產卻無法創造相應之課稅所得、或部分所得未納入課稅,允宜輕稅簡政之際,亦應強化稅捐稽徵效率,運用大數據分析,納管地下經濟、提升租稅依從度等,以擴大稅基並增裕稅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