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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稅制公平性之探討-兼論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實施成效

一、雖設有納稅者保護專區公開促進稅捐公平資訊,惟其資訊取得之便利性及可及性,容有精進空間,允以更細膩、盡善之方式公開,以貼近使用者需求 日期:110年8月 報告名稱:我國稅制公平性之探討-兼論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實施成效 目錄大綱:乙、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實施成效之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黃朝琴 陳如慧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8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於其網站,主動公開全體國民之所得分配級距與其相應之稅捐負擔比例及持有之不動產筆數、稅式支出情形及其他有利於促進稅捐公平之資訊予民眾查詢利用。按其立法理由略以,財政為庶政之母,財政透明化關涉行政體系內部運作是否足夠透明,亦是建立政府課責性之基礎。爰明定主管機關就財政相關公共政策決策過程及稅捐稽徵相關公共資訊,應主動對外界公開;中央政府對於與財政有關之公共資訊及決策過程,包含徵收與支出層面等,均應公開透明,並且允許外界查詢並利用相關資料數據。惟《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有關促進稅捐公平資訊之公開,或未盡便利、或未臻細膩,容有精進空間,經查:

(一)雖設有納稅者保護專區,惟其資訊取得之便利性及可及性恐有所欠缺,即便已在網站公開之資訊,因未經整理而過於龐雜

1.納保法相關財政資料未置於明顯處,其便利性及可及性恐有所欠缺:財政部網站主題專區設有納稅者保護專區,其中其他應公開資訊公布有其他生活費所需、稅式支出情形及財政資料等資訊。經點閱財政資料,其連結至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之業務統計(含性別統計),截至110年6月1日該資訊共計 23 頁、230 筆資料,由於資料繁多,且納保法相關資料非置於明顯處,甚難發現其藏放於其中,使用者難以找到所需資訊,僅能以「納稅者權利」等關鍵字搜尋,其便利性及可及性均有所欠缺。

2.公開之資料未經整理而過於龐雜:另以關鍵字搜尋,雖可連結至「納稅者權利保護」網頁專區公開之財政資料統計表,該資訊包含近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核定統計專冊暨所得分配級距與其相應之稅捐負擔比例及持有之不動產筆數等資料,惟綜合所得稅申報核定統計專冊之統計表多達數百個,資料內容相當龐雜,且是項專冊原已公開在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之業務統計(含性別統計),若僅將綜合所得稅申報核定統計專冊散置於該專區,而未加以整理分析,恐僅聊備一格,實質意義有限。

3.資料檔不易進行編輯操作,遑論加值應用與深化:又全體國民之所得分配級距與其相應之稅捐負擔比例及持有之不動產筆數等資訊置於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業務統計(含性別統計)項下之「納稅者權利保護」網頁專區公開之財政資料統計表,惟均為PDF檔,不易進行編輯操作,遑論加值應用與深化,恐不符納保法相關稅捐資料應允許外界查詢、利用相關資料數據之立法旨意。

(二)全體國民之所得分配級距與其相應之稅捐負擔比例及持有不動產筆數等公開資訊,未有房地面積,復未考量城鄉或區位之價值差異,尚無法完整呈現財富分配之真實樣貌

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8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於其網站,主動公開全體國民之所得分配級距與其相應之稅捐負擔比例及持有之不動產筆數,揆其立法意旨主要係檢討稅負與財富重分配之實證效果。爰彙整財政部依納保法公開103至106年度綜稅所得應納稅額及稅率各級距申報統計表之有效稅率、平均房屋筆數及平均土地筆數等資料進行年度趨勢分析,並評估於下:

1.103至106年度平均有效稅率介於5.56%~6.66%、最高級距之有效稅率介於34.83%~35.80%;所得淨額最低級距之平均房屋筆數介於1.11筆~1.15筆、最高級距則介於5.17筆~5.46筆;所得淨額最低級距之平均土地筆數介於3.24筆~3.38筆、最高級距則介於18.46筆~19.76筆(詳表43)。惟因各級距之各年度差異並不大,若僅有統計數據而未加以分析說明,恐難讓社會大眾理解現行稅制是否具有優化所得及財富重分配之效果。且所得級距係以所得淨額而非所得總額,惟所得淨額係納稅義務人之綜合所得總額減去全部免稅額及各項扣除之餘額,恐因稅制及節稅因素,無法完整呈現所得分配之實際樣貌。

2.另依55分位所得淨額級距之最低級距、中間級距及最高級距有效稅率、平均房屋筆數及平均土地筆數等資料進行年度趨勢分析,中間級距之有效稅率介於3.21%~3.36%、最高級距之有效稅率介於33.78%~33.88%;最低級距之平均房屋筆數介於1.11筆~1.15筆、中間級距介於1.95筆~1.97筆、最高級距則介於5.00筆~5.20筆(詳表44)。上開資料顯示由於自住需求,所得水準較低之經濟個體,或將大部分經濟資源投入房屋,以致各所得階層持有房屋筆數之差距並不大。且持有較多房屋戶數者並非即為高所得者,依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108年度全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籍個人歸戶統計−依綜所稅課稅級距分統計資料可悉(詳表30),擁有10戶以上非自住住家用房屋者,綜所稅課稅級距為0者計582戶,課稅級距為40%者卻僅99戶,爰僅以所得淨額級距連結房地筆數之方式,尚難真實呈現財富分配之不均。

3.復以,上開統計資料之房屋跟土地僅有筆數未有面積資訊,且未考量城鄉或區位之價值差異,恐無法真實呈現房地分配之現況,況總體資料無法拆解呈現個體分配情形,依據109年財政統計年報揭示,109年度私有地之一般用地地價稅為稅率級距第3級以上之納稅人計2萬3,127戶、持有2萬3,617公頃,平均每戶持有之土地面積約1萬212平方公尺,相較於地價稅稅率級距第1、2級平均每戶持有之土地面積約181平方公尺,相差56倍,且大部分個人持有之土地為自用住宅用地(平均每戶持有之土地面積僅87平方公尺,與稅率級距第3級以上者相差117倍),上開資訊雖未細分自然人或法人,惟可窺知我國土地資產分配之不均度恐非納保法所公開高低所得組持有土地筆數之差距僅5倍餘之表相。

4.另有學者以遺產稅資料分析我國財富分配不均與財富之組成,發現我國財富分配不均主要來自金融資產集中於富人。股利所得係來自股票分配之股利,若以股利所得估算股票價值,據以衡量股票等金融資產之分配狀況,觀之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核定統計專冊揭示,第20分位之股利所得占全體股利所得之55.46%,亦即5%之納稅人擁有逾5成之股利所得,且與第1分位差距105倍,略可窺見一二(詳表45)。

綜上,納保法有關促進稅捐公平資訊之公開,其資訊取得之便利性、可及性均有所欠缺,即便已在網站公開之資訊,因未經整理而過於龐雜;另全體國民之所得分配級距與其相應之稅捐負擔比例及持有不動產筆數等資訊,僅有房地筆數而未有面積等資料,復未考量城鄉或區位之價值差異,恐無法完整呈現財富分配之實際樣貌,允宜輔以總所得及股利所得之分配級距與其相應之稅捐負擔比例、房地之筆(戶)數及面積分配級距與其相應之稅捐負擔比例等個別統計表、甚至按全國縣市區分及含性別統計等更細膩之量化與質化資料,並透過跨稅目、跨部會資料串接,除於納稅者保護專區公開相關統計表而非連接至其他網站,並運用統計實證方法專題分析,以完整勾勒我國財富分配與其相應稅捐負擔之真實面貌,探究政策缺口並增進社會大眾對於政府改善貧富差距相關成果之瞭解,始符法制落實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