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稅制,政府近年提出諸多稅改方案,經依賦稅公平、量能課稅等原則,檢視我國近5年綜所稅、不動產稅及遺贈稅制之變革與影響,及綜觀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自106年12月28日施行以來之執行成效,建議如次:
一、107年度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之實施,雖使各所得階層綜所稅之租稅負擔減輕,惟卻導致免納綜所稅者大幅增加,且我國綜所稅之稅負原本已過度集中在薪資及股利所得,稅基侵蝕嚴重,恐導致稅制更加脆弱;另部分綜所稅稅率為0者,或持有多戶房屋或有資力贈與,似意謂持有龐鉅財產卻無法創造相應之課稅所得、或部分所得未納入課稅,允宜輕稅簡政之際,亦應強化稅捐稽徵效率,運用大數據分析,納管地下經濟、提升租稅依從度等,以擴大稅基並增裕稅收。
二、為抑制短期投機炒作及穩健房市發展,《房地合一稅2.0》相關所得稅法修正條文於110年7月1日起施行,惟觀察近年我國個人及法人持有非自用住宅概呈增加,其中法人持有戶數普遍成長且多戶數占比不低,又整體房屋持有成本偏低,恐衍生炒房情事,影響政府保障國人居住正義之政策效果,允宜研謀精進;復我國土地集中在少數人之情況由來已久,且法人相較於個人平均持有較大面積之土地,財政部允宜博採周諮,合理化持有大面積土地者之稅負成本(如:調增一般用地之最高級距稅率或空地稅),以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全發展。
三、106年度修法公告施行調高遺贈稅率迄今,遺贈稅稅收仍維持稅制變革前之相當規模,然遺產稅之有效稅率偏低,促進財富重分配之效果並不顯著,又近年以贈與方式移轉建物所有權未減反增,未因106年度稅制變動影響,允宜注意變化趨勢並強化資訊揭露。
四、納保法有關促進稅捐公平資訊之公開,雖設有納稅者保護專區公開促進稅捐公平資訊,惟其資訊取得之便利性及可及性,容有精進空間,允以更細膩、盡善之方式公開,以貼近使用者需求;又納保法賦予主管機關定期檢視解釋函令適法性之義務,財稅解釋函令雖已定期研議,惟為使解釋函令更臻周延完善,仍宜依納保法每四年檢視並得委託外部研究單位之規定辦理,俾落實外部檢討機制。
五、揆納保法施行後,稅捐復查件數逐年下降,似已發揮提升課稅處分品質及疏減訟源之成效,惟納稅義務人整體勝訴率及法院自為判決之件數並未明顯增加,納保法之實踐亟待賡續深化;復就納保官設置後功效,納保官雖能發揮促進徵納雙方溝通調適及稽徵機關自我審查之功能,惟納保案受理件數尚屬偏低,且外界對於納保官之客觀中立性仍有疑慮,允宜正視並妥為研議,俾有效發揮應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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