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據財政部賦稅署表示,OECD因應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之第一支柱及第二支柱規劃作業,尚有相關立法、議約、行政管理及合規遵法等事項尚於研議中,各國刻正進行相關檢視及規劃作業,該署預估各國因應措施將先辦OECD擇定檢視具最低標準事項之4項行動計畫(行動計畫5、6、13及14),其餘則未強制各國執行而將由各國自行參採等。復按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下稱國發會)等資料,現行全球營收市場國未能獲取合理稅收狀況,已受歐盟及其他歐洲主要國家高度重視,其中以數位服務稅因應者,除歐盟已提相關法案外,主要以法國及英國最為積極,該兩國均已立法開徵數位服務稅。謹臚列歐盟、法國及英國數位服務稅主要內容及近期發展狀況如次:
(一)歐盟數位服務稅
為掌握數位經濟稅收,2018年3月歐盟執委會提出「數位經濟公平稅草案」(Fair Taxation of the Digital Economy),其中含括開徵數位服務稅措施,惟因各會員國意見分歧,爰未能審議通過;其規範之主要內容包括稅率3%;課徵門檻原則為上一會計年度該企業全球年營收超過7.5億歐元且歐洲地區營收超過5千萬歐元者(各國尚可依其經濟狀況自訂課徵營收門檻);課徵範圍則包括線上廣告服務、線上媒介服務及資料傳輸服務等。
由於BEPS包容性架構下之第一支柱規範有各國須於時限前消除現行單邊數位服務稅及類似措施,並自2021年10月8日起至2023年底(預期第一支柱產生國際法上拘束力日)止,各國不得再對數位服務課徵新稅及採類似措施;前揭規範亦適用於上述歐盟執委會提出之草案,在各國利益不一致且美國對數位服務稅強烈反彈下,原規劃屬過渡措施之該草案幾難通過,歐盟業於2021年5月宣布該草案暫不再繼續進行。
(二)法國數位服務稅
由於前揭法案未能順利通過,法國參照歐盟數位經濟公平賦稅草案內容於2019年3月公布「法國數位稅草案」(France’s Digital Tax Bill),並於同年7月經該國國會通過且經總統馬克宏簽署後,成為歐盟首位徵收「數位服務稅」(Digital Services Tax,DST)者;該法溯及2019年1月1日起適用,主要內容包括稅率3%,課稅門檻及課稅範圍皆與前揭歐盟數位稅指令草案相關內容相同;預估稅收部分主要來自30多家跨國數位大型跨國企業(包括Google、Apple、Facebook、Amanzon等),預計每年可為法國政府增加5億歐元稅收。
法國之數位服務稅制輔經立法即遭美國強烈反彈,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於2019年7月10日依美國1974年貿易法(The Trade Act of 1974)301條款,對法國課徵數位服務稅啟動301調查,並於同年12月公布相關調查報告,認為法國數位服務稅法具歧視美國企業等狀況而擬對法國進行貿易報復,嗣法國於2020年間宣布暫緩課徵數位服務稅以暫避貿易戰,其後美國與法國及歐洲主要實施國家進行相關協商及談判,迄同年底法國恢復徵收數位服務稅,2021年10月14日法國財政部長勒梅爾(Bruno Le Maire)表示,美國已與法國、義大利、英國、奧地利、西班牙等5國針對撤銷數位服務稅取得共識,並表達即使達成協議,已實施之數位服務稅不會立即取消,仍須俟國際完成相關稅改並待未來落實等再予研議處理。
(三)英國數位服務稅
英國於2018年11月公布「財政條例草案」(Draft of Finance Bill),並宣布於2020年4月開徵數位服務稅(DST),稅率2%係較歐盟及法國推動者為低,課徵門檻為全球年營收超逾5億英鎊、且源自英國之境內課稅所得超越2.5千萬英鎊之企業(門檻較前揭歐盟及法國為低),而係就超過2.5千萬英鎊部分課稅。課稅範圍則明列係自使用者參與中獲取大量利潤之商業模式,包括搜尋引擎、社交媒體平臺、線上購物平臺等,排除者則為線上影音訂閱服務、線上金融服務、拍賣網站賣家收入等(大致類同歐盟相關規範)。
英國政府初估實施後之2020至2024年間將帶來15億英磅之稅收,嗣表達將於2025年檢討數位服務稅存續之必要性,若未來OECD相關改革方案達成共識實施時,英國將改採OECD方案辦理。
綜上,目前實施之前揭單邊數位服務稅係以國內法為基礎解決現行各國因數位經濟而致稅基侵蝕方式之一,雖可增益國家稅收,惟在BEPS包容性架構之第一支柱相關規範下,前揭數位服務稅均須於時限內受檢視是否予以廢除,是以,於性質上偏屬過渡性措施。另歐盟數位經濟公平稅草案雖不再進行,然歐盟執委會於2021年5月於「21世紀之商業稅收」(Business Taxation for the 21st Century)戰略計畫中,已著手規劃新的適用於全歐洲之數位稅解決方案,以對應數位經濟日益蓬勃導致之稅基侵蝕,以及可增益稅收(財政資源)以因應歐洲於新冠肺炎(covid-19)後之各項振興經濟與社會需求及因應氣候變遷事項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