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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OECD因應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方案之稅制變革及因應措施初探

一、我國業參據OECD因應BEPS行動計畫5之意旨修法並增訂子法因應,惟仍宜加強落實執行並妥善依規定公開,俾符國際趨勢並利稅政 日期:111年7月 報告名稱:我國對OECD因應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方案之稅制變革及因應措施初探 目錄大綱:參、問題評析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游亦安

OECD發布之15項因應BEPS行動計畫中,須檢視BEPS包容性架構(Inclusive Framework,IF)成員執行最低標準情形者有4項,分別為行動計畫5、6、13及14;其中行動計畫5為有效打擊有害租稅慣例,將租稅透明及經濟實質納入考量項,其係由OECD提出構成有害租稅制度之標準,而有害租稅慣例論壇(The Forum of Harmful Tax Practices,FHTP)則持續檢視各國租稅制度,並要求修正或廢止有害租稅制度;另尚透過FHTP透明度架構進行自發性資訊交換等(詳表7)。經查:

(一)FHTP依範圍、潛在有害、實質有害等3步驟檢視是否構成有害租稅制度;另FHTP透明度架構則規範應進行自發性資訊交換範圍及時程等

FHTP依範圍、潛在有害、實質有害等3步驟檢視是否構成有害租稅制度。於範圍上規範為「屬區域間易移動之活動獲得所得提供租稅優惠(係與該國國內一般稅制比較)」,主要為公司稅(含國稅及地方稅)。檢視潛在有害之5項主要因素分別為是否有效稅率偏低或為零、建立藩蘺、缺乏透明度、缺乏有效資訊交換及缺乏實質活動;另檢視潛在有害之7項其他因素則為是否可人為操縱稅基定義、未遵循國際移轉訂價原則、居住地國對國外來源所得免稅、可對稅率或稅基進行協商、存在秘密條款、有廣泛租稅協定網絡可利用、制度被設計為減輕稅負工具等。對潛在有害之租稅優惠制度則進一步檢視及考量該制度是否構成實質有害,倘是,則該國宜廢止或修正相關優惠制度,以免其他國家採取對應防禦措施。

至FHTP透明度架構則包括應進行自發性資訊交換之6類核釋範圍,以及進行資訊交換之接受管轄區及稅務核釋交換過程;另資訊交換時程則是分OECD及G20會員國、2016/11/4加入IF會員、2017/9/1加入IF會員、發展中國家等4類國家或區域,規範對已核准核釋及未來核釋(對應當時「未來」定義指前揭4類國家或區域各為自2016年4月1日起、2017年4月1日起、2017年9月1日起、2018年4月1日起核釋者)分別於2016年底前及2016年4月1日起、2017年底前及2017年4月1日起、2017年底前及2017年9月1日起、2018年底前及2018年4月1日起進行相關自發性資訊交換,爰該包容性架構成員等已開始進行相關自發性資訊交換。

(二)我國主要以增訂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第46條之1與訂定稅式支出評估作業辦法及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因應

   依財政紀律法第2條第2款規定授權訂定之稅式支出評估作業辦法,業參引前揭行動計畫5意旨而主要於該辦法第4條規定,業務主管機關研擬稅式支出法規,應填具「稅式支出法規是否構成潛在有害租稅慣例檢核表」並應確認採行稅式支出確屬必要、可行及有效。前揭檢核表均須總評構成潛在有害之風險程度,高及中風險者則不提稅式支出法規,該表格並設計有財政部意見欄,爰該制度採行有效性,除須由業務主管機關覈實填列評估外,尚宜由財政部就稅制專業研提中肯意見以供行政院決策參用;另經評估採行稅式支出確屬必要、可行及有效者,業務主管機關應依「稅式支出評估基本規範完整格式」研提稅式支出評估報告,該格式第2項即為有害租稅慣例評估及採行稅式支出之理由,各業務主管機關宜覈實評列,財政部等則宜依規定覈實複評或研提會商意見;前揭各主管機關並宜依規定將該報告等陳報行政院及本院,同時宜於修法之立法說明中加強明列表達,以利本院審議;復應於稅式支出法規發布日起15日內依規定登載於機關網站,俾符公開透明原則。

   另為維護租稅公平及保障各國合宜稅收,國際間以強化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及稅務合作為主要手段,我國則於106年5月26日增訂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第46條之1及於106年12月7日依前揭第5條之1授權規範訂定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因應,主要訂定我國應遵循規定本於互惠原則進行相關資訊蒐集、提供、使用及保密等,以提升資訊交換效率並符合國際標準及利於因應國際間同儕檢視我國執行稅務資訊交換成效,避免列為非合作國家;惟我國尚非IF成員,未能參與相關自發性或自動資訊交換機制,容須積極加強相關租稅協定之簽署,以利稅政。

綜上,OECD發布之15項因應BEPS行動計畫中,須檢視IF成員執行最低標準情形者有4項,其中行動計畫5係有效打擊有害租稅慣例並將租稅透明及經濟實質納入考量項,我國主要以增訂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第46條之1,並訂定稅式支出評估作業辦法及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因應,惟為洽合前揭增訂法規之規範及意旨,財政部宜對各業務主管機關填具稅式支出法規是否構成潛在有害租稅慣例檢核表,秉持專業提出中肯意見,並對稅式支出評估報告覈實複評或妥善研提會商意見,業務主管機關則宜於相關立法說明中明列表達相關事項及依規定公開;另我國尚非IF成員,未能參與相關自發性或自動資訊交換機制,容須積極加強相關租稅協定之簽署,以利稅政。

表7 對應行動計畫5最低標準項之我國主要因應作為說明表

名稱

最低標準主要規範方向

目前我國主要因應作為

5

有效打擊有害租稅慣例,將租稅透明及經濟實質納入考量

1.OECD提出構成有害租稅制度之標準,而有害租稅慣例論壇(FHTP)持續檢視各國租稅制度,並要求修正或廢止有害租稅制度。

2.FHTP按下列3步驟,檢視制度是否構成有害租稅制度:

(1)範圍:制度是否落入FHTP定義之範圍,且是否具有特殊優惠。

(2)潛在有害:以5項主要因素及7項其他因素,決定該項租稅優惠制度是否潛在有害。

(3)實質有害:考量該制度之經濟效果,決定該潛在有害制度是否實質有害。

3.FHTP透明度架構包括:

(1)應進行自發性資訊交換之6類核釋範圍、進行資訊交換之接受管轄區及稅務核釋交換過程。

(2)規範資訊交換時程:分OECD及G20會員國、2016/11/4加入BEPS包容性架構(IF)會員、2017/9/1加入IF會員、發展中國家等4類規劃已核准核釋及未來核釋之自動資訊交換時程。

1.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我國租稅優惠申請要件尚符合本項行動計畫規範;2020年2月訂定「稅式支出評估作業辦法」,規範業務主管機關研擬稅式支出法規,應檢核確認未構成有害租稅慣例。未來將持續關注國際趨勢,研擬租稅優惠相關法案。

2.提升資訊透明度部分,增訂公布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第46條之1、訂定「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建立符合國際標準規範作業,自發提供相關資訊予協定夥伴國。

資料來源:整理財政部及賦稅署107年度參加韓國多邊稅務中心研討會報告及賦稅署提供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