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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OECD因應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方案之稅制變革及因應措施初探

二、我國目前僅洽簽34個租稅協定,尚須積極加強辦理;另宜加強規劃未來處理爭議措施及人才訓練,以建立有效爭議解決機制並利接軌國際 日期:111年7月 報告名稱:我國對OECD因應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方案之稅制變革及因應措施初探 目錄大綱:參、問題評析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游亦安

OECD發布之15項因應BEPS行動計畫中須檢視IF成員執行最低標準情形者,除上述所列者外尚有3項,分別為行動計畫6防止租稅協定濫用、行動計畫13移轉訂價文據及國別報告、行動計畫14提升爭議解決機制效率,相關最低標準主要規範方向及我國因應作為詳表8。經查:

(一)我國目前僅洽簽34個租稅協定,尚須積極加強洽簽;另賦稅署宜審慎按未來OECD發布之相關規範檢視現有協定,俾利與國際接軌

OECD全球論壇透過其百餘個租稅管轄區成員之相互檢視及協助,推動稅務資訊透明,與前揭OECD行動計畫具檢視最低標準者中之行動計畫5中強制自發提供稅務核釋部分、行動計畫13中自動交換國別報告部分、行動計畫14中之有效解決租稅爭議等具相輔之效並有助落實前揭最低標準。惟我國並非IF會員亦非全球論壇會員,目前與我國簽訂全面租稅協定國家計有34國(其中2國非屬IF成員),與IF共141個會員相較,我國尚未簽署者為109個會員,為能依平等互惠原則即時獲得相關各國稅務資訊,避免我國政府稅政及跨國企業受資訊不足影響,允宜研謀與各部會(含駐外館處)積極合作或透過相關會議場域機會積極洽簽。

   復據賦稅署檢視,其認第一支柱數額A及第二支柱GloBE原則未涉及修改現行租稅協定;至數額B部分,OECD尚未公布相關細部規劃;另OECD尚未發布稅約範本STTR條文、註釋,及「多邊工具」(MLI,用於將STTR快速導入現行已生效租稅協定之工具),以及相關實務運作問題等均待前揭文本正式發布後評估;未來如有須於已生效雙邊租稅協定納入之規劃,將再透過與協定夥伴國洽商修約辦理,爰賦稅署宜審慎按未來OECD發布之相關規範檢視現有協定並切實滾動式檢討,俾利與國際接軌。

(二)允宜加強研議相關租稅爭議解決方案,並先規劃未來處理措施及人才訓練,以建立有效率爭議解決機制

   行動計畫14之3項核心價值,分別為確保租稅協定有關相互協議程序合理善意執行與相互協議案件及時解決、確保行政程序促進租稅協定相關爭議之預防與及時解決、確保納稅義務人於符合租稅協定規範時得申請相互協議程序;復經詢據賦稅署表示:「1.我國34個租稅協定均參採OECD稅約範本及相關註釋訂有相互協議程序條文;29個協定參採OECD稅約範本訂有移轉訂價相對應調整規定…。3.2018年6月25日參考本項行動計畫訂定發布『適用租稅協定相互協議程序作業要點。』…。」爰我國現行對已洽簽租稅協定者積極納入相關規範,惟尚有眾多未簽署協定之國家及地區(尤屬主要進出口貿易地區部分),爰宜加強規劃可能發生租稅爭議樣態及解決方案,以利於平等互惠原則下進行有效率解決程序。另我國以往受理 MAP 案件多屬涉移轉訂價案件,此類案件涉外且情節多偏複雜、金額龐大並須先決定合適常規交易方法,是以,須具有嫻熟相關租稅協定條文運用與外語協商溝通能力之人才始得有效率處理,爰宜先行加強相關人員訓練使具充分能力,以利增處理效益。

綜上,OECD全球論壇透過其百餘個租稅管轄區成員之相互檢視及協助,推動稅務資訊透明,與OECD行動計畫具檢視最低標準者中之行動計畫5強制自發提供稅務核釋部分、行動計畫13中自動交換國別報告部分、行動計畫14中之有效解決租稅爭議等具相輔之效並有助落實前揭最低標準,財政部及賦稅署雖積極推動因應相關行動計畫意旨作為,惟目前我國尚非IF會員且僅洽簽34個租稅協定(其中與IF會員洽簽租稅協定者僅32個,而參採訂定移轉訂價相對應調整規定者為29個),尚須積極加強洽簽及交換相關國別報告;另賦稅署宜審慎按未來OECD發布之相關規範滾動檢討現有協定,俾利接軌國際;尚宜加強研議相關租稅爭議解決方案,並先規劃未來處理措施及人才訓練,俾利建立有效率爭議解決機制。

表8 對應行動計畫6、13、14最低標準項之我國主要因應作為說明表

名稱

最低標準主要規範方向

目前我國主要因應作為

6

防止租稅協定濫用

1.租稅協定濫用泛指利用租稅協定達到避稅目的之行為。該計畫之主要目的在避免於不合適情況下授予租稅協定利益。

2.OECD發展3項主要工作:1.闡明租稅協定未意圖用於產生雙重不課稅;2.發展協定範本條文及國內法相關修法建議,以防止於不合適的情況下授予租稅協定利益;3.定義一方與他方簽訂租稅協定前應考慮之一般性租稅政策。

3. OECD針對行動計畫6設定最低標準,要求OECD會員國及鼓勵世界各國採行。前揭最低標準包括:聲明(於協定名稱及前言)雙方領域於不欲產生協定競購機會下消除雙重課稅;及採行3項反避稅措施之一,包括(1)訂定一般反協定濫用主要目的測試法則(Principal Purpose Test,PPT);(2)增訂處理導管安排之利益限制法則(Limitation on Benefits,LOB)機制,或(3)同時採用PPT及LOB等。

1.現行簽署生效租稅協定國家(34國)中18個訂有類似主要目的測試(PPT)條文;業將PPT納入租稅協定範本,運用於新租稅協定諮商或視需要修約。

2.為使國際社會瞭解我國支持且落實本項行動計畫立場,財政部網站「落實BEPS租稅協定相關措施」專區公布我國租稅協定政策納入PPT條文。

3.2021年8月24日修正發布「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明定濫用協定案件之處理原則。

13

移轉訂價文據及國別報告

1.行動計畫13認為移轉訂價文據應實現3個目標包括:

(1)為稅務機關評估移轉訂價風險時,提供必要資訊。

(2)確保納稅義務人決定受控交易價格和其他交易條件時,以及申報揭露受控交易所得時,能夠合理考慮移轉訂價規範。

(3)查核移轉訂價時,為稅務機關提供有用的資訊。

2.移轉訂價文據之3層架構

依據OECD新制訂之指導原則,跨國企業需準備的移轉訂價文據包括:

(1)第1層:當地國檔案(Local File,即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TP查準]所稱移轉訂價報告),包括本國營利事業重要受控交易資訊、可比較程度分析及使用之移轉訂價方法等。

(2)第2層:全球檔案(Master File,即我國TP查準所稱集團主檔報告),包括跨國企業之組識架構、經營業務描述、無形資產、集團內部財務活動及包括預先訂價協議(APA)及稅務核釋(Tax Ruling)等財務稅務資訊。

(3)第3層:國別報告(Country-by-Country Report),包括跨國企業集團收入和稅負在全球的分配情況,以及跨國企業集團內各成員於所在國家(區域)從事之經濟活動。

3.國別報告之國內法規定。

4.國別報告之國際法架構。

1.2017年11月13日修正發布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導入移轉訂價3層文據架構,增訂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相關規定,並修正移轉訂價報告內容。

2.業與澳洲、日本、紐西蘭、瑞士執行國別報告交換;持續與其他協定夥伴國洽商合作。

14

提升爭議解決機制效率

1.行動計畫14包括3項核心價值。

2.最低標準與最佳實務作法:OECD要求參與成員承諾執行。行動計畫14部分,IF將期末報告揭櫫之最低標準轉為4項21款檢視標準(Terms of Reference, TOR),以利成員國落實並進行同儕檢視。包括

(1)預防爭議(Preventing Disputes) 2項。

(2)相互協議程序之可主張性(Availability and Access to MAP) 10項。

(3)解決MAP案件(Resolution of MAP Cases)6項。

(4)執行MAP決議(Implementation of MAP Agreements)3項。

   除前揭最低標準外,尚發布多項鼓勵採行之最佳實務作法。

1.我國34個租稅協定均參採OECD稅約範本及相關註釋訂有相互協議程序條文;29個協定參採OECD稅約範本訂有移轉訂價相對應調整規定;業將相關條文納入租稅協定範本,運用於新租稅協定諮商或視需要修約。

2.為使國際社會瞭解我國支持且落實本項行動計畫立場,財政部網站「落實BEPS租稅協定相關措施」專區公布我國租稅協定政策納入相互協議程序條文。

3.2018年6月25日參考本項行動計畫訂定發布「適用租稅協定相互協議程序作業要點」;持續更新發布相關解釋令。

資料來源:整理財政部及賦稅署107年度參加韓國多邊稅務中心研討會報告及賦稅署提供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