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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OECD因應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方案之稅制變革及因應措施初探

四、我國CFC制度預定自112年度起實施,賦稅署宜於施行前審慎規劃,避免重複課稅及建構相關爭議解決機制且對稅收數合理預估,俾利達修法目標 日期:111年7月 報告名稱:我國對OECD因應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方案之稅制變革及因應措施初探 目錄大綱:參、問題評析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游亦安

依賦稅署提供資料,我國為因應OECD反避稅措施之最低稅負制方向,而於105年以後修法且已訂定施行日期者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相關主要規範內容詳本文三、(二)說明。經查:

(一)我國110年度達全球最低稅負制適用對象標準之企業家數超逾180家,每家平均年營收則超逾1,600億元

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之適用對象為前 4 個會計年度中,至少 2 個會計年度合併年收入達 7.5 億歐元(約新臺幣 240 億元)之跨國企業集團;金管會經以106年度至109年度及107年度至110年度合併財務報告資料,估算迄109年底及迄110年底之適用前揭標準家數及營收平均數詳表9,我國110年度達該標準之企業家數超逾180家,每家平均年營收則超逾1,600億元(詳表9)。

(二)104至110年間上市櫃公司境外子公司盈餘保留未分配金額逐年增加,迄110年底止達7兆餘元

依據賦稅署及金管會提供資料(詳表10),於104至110年度間,上市櫃公司境外子公司盈餘保留未分配之估算金額合計數逐年增加,105至110年度較上年度之增幅各為0.6%、7.9%、12.7%、6.6%、13.9%及27.9%,該估算金額自104年度之3.9兆餘元增加至110年度之7.4兆餘元,該期間計增3.5兆餘元(增幅89.8%),顯示透過低稅負地區之境外公司保留盈餘未分配之金額龐鉅且於前揭調查期間大幅增加。

(三)我國CFC制度施行日期已確定,賦稅署宜於施行前審慎規劃,避免重複課稅及建構相關爭議解決機制並對稅收數合理預估,俾利達修法目標

1.我國於105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並於106年5月10日增訂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建立個人CFC制度;惟為避免對臺商全球投資布局造成影響,前開制度之施行日期,授權由行政院訂定。為因應OECD推動實施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行政院於111年1月14日核定營利事業CFC制度及個人CFC制度分別自112年度及112年1月1日施行,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

2.全球最低稅負制及臺版CFC制度對臺資跨國企業而言,影響深遠,其除應加強對該2項及相關主要貿易國類似制度(含相關變動)積極掌握外,尚須事先評估對整體企業之影響,包括企業整體稅負規劃與負擔及避免被重複課稅等;此外,尚須併同考量疫情、供應鏈與地緣政治及數位轉型環境等綜合影響,俾及早進行相應集團營運、資產布局、供應鏈布建、交易模式及控股狀況之檢討調整及因應。

3.臺版CFC制度相關個人所得稅之課徵,對個人之影響主要在相關個人須掌握制度規範及應整理相關境外公司資料並予檢核及設算稅負影響數,爰就長期而言,未來個人股權架構規劃方向,恐將非再以節稅為目的,而係以「負擔合理稅負」為原則,是以,未來個人投資架構涉及境外公司者,都需額外考量CFC等影響,將增酌依境外公司相關評估結果調整投資架構。

4.按上題說明,鑑於我國未能加入OECD 主導下 CRS 多邊協議,且主要獲致CAA共識者,僅係日、澳、英等3國,對我國主要出口市場如美國、東協、陸港等,均尚未獲得簽署CAA之共識,爰短期於獲取稽徵資訊上恐有不足,為免易生逃漏申報情形,允宜事先積極規劃避免;另尚宜就避免重複課稅事宜及可能造成課稅爭議之解決機制或不易課徵等,先行審慎籌謀規劃,並適時因應OECD相關制度後續規範定案情形及相關實施狀況滾動檢討,同時合理預估稅收並妥編112年度預算案數,俾利達預計實施效益。

綜上,我國110年度達全球最低稅負制適用對象標準之企業家數超逾180家,每家平均年營收則超逾1,600億元,數額龐鉅;另104至110年間上市櫃公司境外子公司盈餘保留未分配金額逐年增加,迄110年底止達7兆餘元,顯示透過低稅負地區之境外公司保留盈餘未分配之金額鉅大;我國CFC制度施行日期業確定自112年度起實施,賦稅署宜在施行前審慎規劃,避免有逃漏或重複課稅情形及妥籌建構相關爭議解決機制,且對稅收數合理預估,俾利達修法目標

表9 營收達到全球最低稅負制適用對象標準之我國企業數及平均年營收表

類別

109年

110年

家數

合併營收平均數

(新台幣億元)

家數

合併營收平均數(新台幣億元)

上市

157

1,700

169

1,725

上櫃

10

482

12

477

興櫃

2

647

-

-

合計

169

1,615

181

1,642

說  明:1.金管會係統計國內上市櫃公司(不含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且有連續4年資料者,並以合併營業收入為主要設算基準;合併營收平均數僅納入達適用門檻年度之營收。

2.相關興櫃公司之110年度財報申報期限尚未屆至,故110年度僅提供上市櫃公司相關數據。

3.財政部統計迄109年底之適用家數為180家(上市169家、上櫃9家、興櫃2家),係以國內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且有連續4年資料者為基礎,並以合併營業收入及其他收益項目(含租金收入、利息收入、股利收入、處分不動產利益、處分投資利益等)之合計數作為設算基準計之。

資料來源:金管會及財政部賦稅署提供。

表10 104至110年度上市櫃海外子公司投資金額及未分配盈餘統計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項目

年度

本期期末原始投資金額

A

本期期末投資餘額

B

未分配盈餘估算金額

C=B-A

104

上市公司

48,764

86,926

38,162

上櫃公司

4,109

5,338

1,229

小計

52,873

92,264

39,391

105

上市公司

52,223

89,590

37,367

上櫃公司

4,931

7,172

2,241

小計

57,154

96,762

39,608

106

上市公司

54,466

94,530

40,064

上櫃公司

5,289

7,948

2,659

小計

59,755

102,478

42,723

107

上市公司

59,369

104,604

45,235

上櫃公司

5,987

8,882

2,895

小計

65,356

113,486

48,130

108

上市公司

61,002

108,562

47,560

上櫃公司

5,911

9,671

3,760

小計

66,913

118,233

51,320

109

上市公司

61,949

116,035

54,086

上櫃公司

6,158

10,525

4,367

小計

68,107

126,560

58,453

110

上市公司

65,146

135,044

69,898

上櫃公司

6,380

11,253

4,873

小計

71,526

146,297

74,771

說 明:1.原始投資金額係指投資公司歷次匯款至海外子公司總金額。

2.投資餘額係指依權益法認列之投資餘額,包含投資損益、現金股利及累積換算調整數…等。

3.未分配盈餘之估算數為投資餘額與原始投資金額兩者之差額。

資料來源:賦稅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