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賦稅署提供資料,我國刻正逐步落實臺版數位稅中,主要修正制度為課徵跨境電商電子勞務營業稅及所得稅,詳本文三、(一)內容。經查:
(一)我國課徵跨境電商電子勞務營業稅及所得稅業務正逐年落實辦理
依據賦稅署提供資料(詳表11),於我國境內銷售電子勞務並已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家數自起徵之106年度73家,逐年增加至110年度174家,該期間增幅138%;而已申報繳納營業稅之電商家數自106年度71家增加至110年度129家,該期間增幅82%;已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電商家數則自106年度97家增加至109年度118家(各年度均含補申報者),該期間增幅22%。
財政部於107年7月16日修正公布之統一發票使用辦法明定境外電商應開立雲端發票,惟考量境外電商修正其作業系統介接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所需耗費之時間及人力,於同日一併發布台財稅字第10704607091號令,明定境外電商自108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如未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免依相關規定處罰。未使用家數(含已洽談者及其他)則自108年度79家大幅減少至109及110年度之各13及11家,裁罰家數則自109年度之54家減少至110年度之6家,顯示該制度正逐年落實辦理。
(二)允宜檢討有效稅率相對偏低原因等,並隨未來第一支柱後續規範定案滾動檢討修正,俾利接軌國際並增稽徵成效
依據賦稅署提供資料(詳表12),我國跨境電商電子勞務營業稅額自106年度之19億餘元逐年增加至110年度52億餘元,增幅163%,惟按有效稅率檢視則介於3.77%至4.39%間,詢據賦稅署說明,前揭有效稅率未及營業稅徵收率5%,主要係因有進項稅額扣抵情形等,惟仍宜加強檢討有效稅率相對偏低原因(如109年度部分),以利增徵收效益;另營所稅部分則自106年度之10億餘元逐年增加至108年度之15億餘元,惟109年度則因課稅所得額較108年度下降(降幅28.5%),致營所稅額降低至12億餘元(該年度有效稅率則較107及108年度提升),查前揭營所稅106至109年度有效稅率係介於14.34%至19.78%間,未達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該署則認係部分境外電商基於互惠原則之租稅協定減免所得稅所致,惟仍宜加強檢討108年度有效稅率相對偏低狀況,俾利增徵收效益。
另就前揭租稅協定減免所得稅部分,則宜依前揭OECD行動計畫6檢視以避免租稅協定之濫用。查OECD行動計畫6之主要目的在避免於不合適情況下授予租稅協定利益;OECD針對行動計畫6要求其會員國及鼓勵世界各國採行,所設定最低標準主要包括:聲明(於協定名稱及前言)雙方領域於不欲產生協定競購機會下消除雙重課稅;及採行3項反避稅措施之一,含括1.訂定一般反協定濫用主要目的測試法則(PPT);2.增訂處理導管安排之利益限制法則(LOB)機制,或3.同時採用PPT及LOB等;財政部及賦稅署宜加強檢視租稅協定是否合乎前揭最低標準。
查我國前揭稅制宜與國際趨勢洽合,爰賦稅署宜隨第一支柱Amount A(主要係剩餘利潤之一定配額,按公式計算分配予消費市場所在國之利潤數額)及Amount B(為採用公式計算跨國企業於消費國之關係企業或常設機構間進行基本行銷及配銷活動之應分配課稅利潤)後續規範定案,滾動檢討現有規範,以解決此類案件所涉移轉訂價查核爭議並利提高稅負確定性。
綜上,臺版數位稅主要修正制度為課徵跨境電商電子勞務營業稅及所得稅,依106至110年度跨境電商於我國境內銷售電子勞務使用發票狀況及申報營業稅及營所稅數額等資料,顯示該制度正逐年落實辦理中;惟仍宜檢討有效稅率相對偏低原因及相關租稅協定免稅規範等,並隨未來第一支柱後續規範定案滾動檢討修正,俾利接軌國際並增稽徵成效。
表11 跨境電商於我國境內銷售電子勞務使用發票及申報稅捐狀況表
年度
在我國境內銷售電子勞務並已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家數(A)
(說明1)
已申報繳納營業稅之電商家數(B)
(說明2)
使用發票之電商家數
已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電商家數
(C)
(說明8)
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家數
(說明9)
應使用家數
(說明3)
未使用家數-已與加值服務中心洽談中家數
(D)
未使用家數-其他
(E)
(說明4)
裁罰
家數
(說明5)
平均每家裁罰金額
(新臺幣千元)
106
73
71
71
-
-
-
-
97
8
107
102
98
96
-
-
-
-
116
33
108
133
117
118
33
46
-
-
125
37
109
153
113
113
7
6
54
(說明6)
8
118
36
110
174
129
129
3
8
6
(說明7)
13
調查資料時未屆申報期
說 明:1.指該統計年度12月31日止已登記家數。
2.指該統計年度11-12月(期)申報家數。
3.截至該統計年度12月31日止營業中家數:
(1)106年度:登記家數73家-註銷家數2家=71家。
(2)107年度:登記家數102家-註銷家數6家=96家。
(3)108年度:登記家數133家-註銷家數15家=118家。
(4)109年度:登記家數153家-註銷家數36家-停業家數4家=113家。
(5)110年度:登記家數174家-註銷家數40家-停業家數5家=129家。
4.指預計自行上傳雲端發票、新設立、復業、預定停業、註銷或未回覆是否使用發票家數。
5.106年2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604506690號令規定,自106年5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得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5款規定免開統一發票;107年7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704607091號令規定,於108年12月31日前未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得免處行為罰。
6.依營業稅法第47條規定裁處行為罰家數及金額:109年3月間裁罰25家,裁罰金額計新臺幣(下同)75,000元;109年8月間裁罰22家,裁罰金額計186,000元;109年12月間裁罰7家,裁罰金額計156,000元。
7.依營業稅法第44條規定裁處行為罰家數及金額:110年9月間裁罰6家,裁罰金額計78,000元。
8.106至109年度(B)與(C)不同之原因主要係部分境外電商於設立稅籍後,補申報106年度以後至設立稅籍期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所致。
9.依據「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13條規定:「他方締約國之企業如有依法應課徵所得稅之營業利潤,但依所得稅協定有關營業利潤之規定,應減免所得稅者,應檢附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常設機構或未經由中華民國境內之常設機構從事營業之相關證明文件、所得相關證明文件,向給付人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減免所得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提供。
表12 於我國境內銷售電子勞務跨境電商使用發票及申報營業稅狀況表
單位:新臺幣百萬元
年底
跨境電商電子勞務營業稅
跨境電商營所稅
報繳營業稅之銷售額
(A)
繳納營業稅額
(B)
有效稅率
(B)/(A)
報繳營所稅之所得額
(C)
繳納營所稅額
(D)
有效稅率
(D)/(C)
106
46,041
1,993
4.33%
5,530.88
1,094.02
19.78%
107
83,181
3,559
4.28%
8,195.19
1,266.59
15.46%
108
108,056
4,359
4.03%
10,852.33
1,556.74
14.34%
109
124,063
4,682
3.77%
7,759.93
1,294.51
16.68%
110
119,445
5,240
4.39%
調查資料期間未完成申報
資料來源:賦稅署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