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企業利用各國稅制差異進行稅務規劃以規避稅負,並造成其所在國稅基流失等,業成國際共通性問題;OECD檢討成因後迄至2022年4月中旬止,業提出因應BEPS行動計畫最終報告13份、確立BEPS包容性架構與第一支柱及第二支柱,並公布GloBE原則之立法範本等;後續仍將於完成協商後續提相關國內法及多邊公約文本、多邊工具、實施框架等,並預計於2023年前實施第一支柱數額A、第二支柱IIR,2024年前實施第二支柱UTPR等。前揭OECD發布之15項因應BEPS行動計畫中,須檢視BEPS包容性架構成員執行最低標準情形者有4項,分別為行動計畫5、6、13及14。
截至2021年底止,參與BEPS包容性架構成員141國中已有137國達成共識(GDP總和占全球GDP90%以上),同意執行全球利潤分配稅制(第一支柱)及全球最低稅負制(第二支柱);目前歐洲主要國家實施之單邊數位服務稅係在國內法基礎下解決現行各國因數位經濟而致稅基侵蝕方式之一,惟於BEPS包容性架構之第一支柱相關規範下,須於時限內受檢視是否予以廢除,是以,於性質上偏屬過渡性(短期)措施。另歐盟數位經濟公平稅草案雖不再進行,然歐盟執委會已著手規劃新的適用於全歐洲之數位稅解決方案,以對應數位經濟日益蓬勃導致之稅基侵蝕及可增益稅收以因應疫情後龐大公共支出。
臺版數位稅制目前主要修正實施者係課徵跨境電商電子勞務營業稅及所得稅;另於105年以後修法且已訂定施行日期者尚有受控外國企業(CFC)課稅制度,以因應國際最低稅負制趨向。經查,我國課徵跨境電商電子勞務營業稅及所得稅業務正逐年落實辦理,惟仍宜檢討有效稅率相對偏低原因等,並隨未來第一支柱後續規範定案滾動檢討修正現行法規;另我國CFC制度預定自112年度起實施,賦稅署宜於施行前審慎規劃,避免重複課稅及建構相關爭議解決機制且對稅收數進行合理預估,俾利達修法目標。
另於因應行動計畫最低標準部分,我國業依OECD因應BEPS行動計畫5、6、13及14之意旨修法並增訂相關子法因應,惟仍宜就相關OECD反避稅法制後續定案情形滾動檢討修正以接軌國際,並加強規劃相關稽徵作業及爭議處理機制,以避免重複課稅、降低稽徵成本及減少爭議,且宜先進行未來處理跨國爭議人才訓練,以提升爭議解決效益。前揭變革對我國相關企業及個人影響深遠,涉及企業組織及相關稅負與投資結構整體規劃,賦稅署宜依立法意旨持續積極宣導以利維護我國相關企業及個人合理租稅權益;另我國目前僅洽簽34個租稅協定(其中32個為BEPS包容性架構成員),獲得簽署CAA共識者僅3國,允宜積極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協商洽簽租稅協定及CAA,以避免被列入不合作租稅管轄區或無法順利獲得稽徵資訊,增加逃漏誘因;另尚應就相關稅式支出規範部分加強落實執行並妥善依規定公開,以利提升稅式支出效益;期以前揭整體因應規劃避免稅基流失並增裕我國稅收及順利接軌國際。
(分機:1913 游亦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