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美國聯邦政府預算制度概況及對我國之啟示

二、美國聯邦政府預算制度之現況 日期:111年7月 報告名稱:美國聯邦政府預算制度概況及對我國之啟示 目錄大綱:貳、美國聯邦政府預算制度之演變及現況暨與我國預算制度之比較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叢宏安

(一)預算編製概況

1.美國聯邦政府實行收支分別編列之預算編製制度,預算收入由財政部負責,預算支出則由預算管理局負責。其會計年度為十月制,以2023會計年度(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預算案為例,其編製作業程序概述如下:

(1)2021年春季,財政部即開始著手編製2023會計年度之收入計畫;預算管理局亦陸續發布春季規劃指南(Spring Planning Guidance),制定預算指導方針及研商初步政策,並於6月發布A11號通告(Circular No.A.11)詳細規範預算編製、提交及執行之相關事宜。

(2)各行政部門須於9月提出預算需求,由預算管理局參照總統施政優先順序、計畫績效及預算限制等進行審查作業;預算管理局原則於11月將預算草案提交總統,同時提出整體預算建議,並將初步決定發回各機關;各機關則於12月向預算管理局或總統進行申訴,形成最後決定。

(3)總統根據財政部、總統經濟顧問委員會、聯邦儲備委員會提供之財政收入、經濟發展前景預測、貨幣政策資料,結合以前預算執行情況等,制定2023會計年度預算案。

2.美國總統依法須於2022年2月第1個星期一前,將2023會計年度預算案送請國會審議。其近年提交之預算文件資料包含年度預算書(Budget of the U.S. Government)、預算分析書(Analytical Perspectives)、預算附錄書(Appendix, Budget of the U.S. Government)、歷史資料表(Historical Tables)及補充資料(Supplemental Materials)等。另總統應於2022年7月15日前,因應經濟假設、技術變遷等情勢修正預算估計,提交期中預算檢討報告(Mid-Session Review)。

(二)預算審議概況

美國國會享有積極之預算審議權,可以自由更動(包含增加或減少支出計畫及經費),甚至否決行政機關所提預算案,而自行起草預算案。因此美國總統雖依法須於2月提出聯邦政府預算案,然而總統預算案常有外界所稱一抵達即失效(Dead on Arrival)之情形,惟其仍為預算審議程序中,行政與立法部門互動之開始。謹就重要預算審議程序(詳表3)分項說明如次:

表3 美國國會預算審議日程

日期

須完成工作項目

2月第1個週一前

總統提交聯邦政府預算案

於總統提交預算案6週內,

約3月中旬

各委員會向兩院預算委員會報告預算評估情形

4月15日

完成預算決議(Budget Resolution)

6月15日

參眾兩院完成調整法案(Reconciliation)(非必要)

6月30日

眾議院通過撥款法案

7月15日

總統提報期中預算檢討報告

10月1日

新會計年度開始

資料來源:「淺談美國國會預算審議機制及近年財政改革情形」(郭美珍)。

1.訂定預算決議:美國國會收到總統預算案後,即邀請預算管理局局長、財政部部長與經濟顧問委員會主席等相關官員至參眾兩院預算委員會及撥款委員會說明預算案之編製情形,再由各相關委員會分別舉行聽證會;各相關委員會原則於3月中旬將其對預算收支看法及估計(Views and Estimates)提交參眾議院預算委員會,兩院預算委員會依據國會預算法規定,於考量經濟情勢及施政計畫之優先順序等,作成共同決議,明定年度預算規模,並確立赤字及舉債額度,該決議雖不具法律效力,惟隱含參眾議院對當年度預算之初步共識。

2.提出調整法案:因強制性支出及稅收在現行授權法案保障下,易流於預算僵化,爰國會預算法另訂定調整機制,要求預算委員會於預算決議中訂定「調整指引」,責成委員會針對強制性支出及稅收之相關法案提出修法建議,以利歲入歲出規模得以控制於預算決議所訂額度範圍內。惟此項調整法案具選擇性,並非每年均須訂定。

3.通過撥款法案並送總統簽署執行:參眾議院之撥款委員會收到預算決議後,即依各項政事別支出限額分配其下12個小組委員會,就其轄管部分研議撥款法案,訂定各項計畫及各部會分配之額度。眾議院應於6月30日前完成撥款法案,並送參議院表示意見;俟參眾議院達成共識後,再送總統簽署完成立法程序,並於10月1日會計年度開始執行。惟若總統否決國會之預算方案,則國會需進行修改,但如有2/3之議員同意原案時,則總統之否決無效。

4.撥款法案未及完成審議之情形:美國國會預算審議時間約有8個月(2月初至9月底),惟若撥款法案未及於年度開始前審議通過,國會將以上年度撥款法案為基礎,先行提出暫時性撥款案(Continuing Resolution),作為行政機關執行時之臨時法源,惟若總統認為其內容不妥而拒絕簽署,則聯邦政府部分機關將面臨停止運作危機。

(三)預算執行概況

1.預算執行與決算報告:美國聯邦政府預算由預算管理局執行支出之分配與撥款,在執行過程中如遇特殊情形需遞延(Deferrals)或撤銷(Rescission)某些支出項目,必須報告國會或經過國會同意。會計年度結束後,財政部和預算管理局分別彙總預算收支執行情形,向總統及國會提交美國政府財務報告(Financial Report of the U.S. Government),經政府課責署審核及國會審議通過後,即成為決算。美國決算報告之編製及審核工作須於會計年度結束後6個月內完成,並於次年4月1日公布。

2.預算控制及監督機制:美國聯邦政府之監督體系分為內部控制及外部控制,內部控制由稽核長(Inspector General)負責,預算管理局依職權亦可進行監督控制;外部控制則由政府課責署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