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第25條至27條規定政府不得於預算外動用公款、處分公有財物或為投資之行為;政府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或交換,均須依預算程序為之;非依法律不得於其預算外增加債務。惟囿於預算籌編與執行之政經環境未臻一致,爰賦予預算法多項預算執行彈性措施,包括經費流用、動支第一預備金、動支第二預備金、裁減經費、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俾利政府推動政務並促進全民福祉,其中特別預算在性質上具有預算調整機制中最後手段之地位,理應更審慎保守運用。惟觀察民國(以下同)40年起中央政府歷年特別預算編列情形,容有近年編列特別預算常態化,且多以制定特別條例方式編列特別預算,並於條例中排除預算法規定之經常收支應保持平衡、經費流用限制,以及公共債務法之年度債務流量限制等規範,恐與預算單一性為原則未盡相符,亦產生影響財政紀律隱憂。
為避免開方便之門致破壞正常預算體制,以及確保國家總體財政健全、維持財政紀律,本院委員各於113年2月16日及同年月27日提案,擬具預算法第83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增訂公共債務法第5條之1條文草案(詳表1),以避免中央政府將年度預算提升至特別預算編列,並藉以強化特別預算編列之必要性,及加嚴公共債務管理。爰本研究謹就我國特別預算之法制沿革、行政院提出頻率、法源依據及財政影響等面向進行分析探討,俾助益國家財政健全,並維代際債務負擔之公平。
表1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委員提案修正預算法及公共債務法情形表
委員提案編號
提案內容
提案委員
立法院院會日期及會議名稱
113.2.16
20委11000326
預算法第83條條文修正草案
刪除第83條第1項第4款「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委員王鴻薇等18人
113.2.20
第11屆第1會期第1次會議
113.2.27
20委11000609
預算法第83條條文修正草案
增列第83條第2項「前項第四款之重大政事,以無法以年度預算編列者為限,始得提出。」
委員賴士葆等25人
113.3.1
第11屆第1會期第3次會議
113.2.27
20委1000610
公共債務法增訂第5條之1條文草案
新增明定行政院依預算法第83條或其他特別條例規定提出特別預算,其特別預算之舉債仍須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限制,特別預算與年度預算舉債總額仍不應超過歲出總額百分之十五;且以舉債等非經常性收入作為財源之經費,用於經常門支出者不得超過非經常財源總額百分之三十,以維持政府財政紀律。
委員賴士葆等23人
113.3.1
第11屆第1會期第3次會議
資料來源:立法院智庫整合檢索系統(瀏覽日:113年3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