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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特別預算制度相關議題之研析

貳、特別預算之法制沿革 日期:113年4月 報告名稱:我國特別預算制度相關議題之研析 目錄大綱:貳、特別預算之法制沿革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沈寧衛

依我國法制觀察,特別預算濫觴於21年,係於預算法第75條規範,稱非常經費預算,支出性質屬臨時且重大性支出,提出要件有三項,分別為(一)國防緊急設施。(二)重大災變。(三)緊急重大工程。而其財源更明列以「國庫後備金」充之,不足時,財政部得請求提出非常收入預算因應。 而其辦理程序除準用常年預算規定外,尚應依非常預算施行條例辦理。

26年時,增列提出「國家經濟上之重大變故」之要件,相關修正則顯示其緊急之特質。37年正式改稱特別預算,修正提出「戰爭」及增列「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之要件。至60年修正案時,增列因應情勢之緊急需要,得先行支付其一部之規定。87年預算法修正案審議時,委員認緊急重大工程應制度化並編列於年度總預算中,以求總預算之完整性,爰將上項「緊急重大工程」之事由排除於特別預算之外,該年修正公布預算法第83條,同現行法規範(詳表2)。

表2 特別預算之主要法制沿革情形表

制定日

(修正日)

公布日

預算法條次

法定事由

21.8.13

21.9.24

第75條

國家因左列情事之一臨時發生有大宗支出之必要時,得辦理非常經費預算:

一、國防緊急設施。

二、重大災變。

三、緊急重大工程。

26.3.19

26.4.27

第68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提出非常預算。

一、國防緊急設施。

二、國家經濟上之重大變故。

三、重大災變。

四、緊急重大工程。

37.5.1

37.5.27

第60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一、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二、國家經濟上之重大變故。

三、重大災變。

四、緊急重大工程。

五、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42.6.5

42.6.20

第57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一、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二、國家經濟上重大變故。

三、重大災變。

四、緊急重大工程。

五、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60.12.10

60.12.17

第75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一、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二、國家經濟上重大變故。

三、重大災變。

四、緊急重大工程。

五、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第76條

特別預算之審議程序,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但合於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者,為因應情勢之緊急需要,得先支付其一部。

87.10.15

87.10.29

第83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一、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二、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三、重大災變。

四、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資料來源:立法院法律系統;本中心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