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國法制觀察,特別預算濫觴於21年,係於預算法第75條規範,稱非常經費預算,支出性質屬臨時且重大性支出,提出要件有三項,分別為(一)國防緊急設施。(二)重大災變。(三)緊急重大工程。而其財源更明列以「國庫後備金」充之,不足時,財政部得請求提出非常收入預算因應。 而其辦理程序除準用常年預算規定外,尚應依非常預算施行條例辦理。
26年時,增列提出「國家經濟上之重大變故」之要件,相關修正則顯示其緊急之特質。37年正式改稱特別預算,修正提出「戰爭」及增列「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之要件。至60年修正案時,增列因應情勢之緊急需要,得先行支付其一部之規定。87年預算法修正案審議時,委員認緊急重大工程應制度化並編列於年度總預算中,以求總預算之完整性,爰將上項「緊急重大工程」之事由排除於特別預算之外,該年修正公布預算法第83條,同現行法規範(詳表2)。
表2 特別預算之主要法制沿革情形表
制定日
(修正日)
公布日
預算法條次
法定事由
21.8.13
21.9.24
第75條
國家因左列情事之一臨時發生有大宗支出之必要時,得辦理非常經費預算:
一、國防緊急設施。
二、重大災變。
三、緊急重大工程。
26.3.19
26.4.27
第68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提出非常預算。
一、國防緊急設施。
二、國家經濟上之重大變故。
三、重大災變。
四、緊急重大工程。
37.5.1
37.5.27
第60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一、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二、國家經濟上之重大變故。
三、重大災變。
四、緊急重大工程。
五、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42.6.5
42.6.20
第57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一、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二、國家經濟上重大變故。
三、重大災變。
四、緊急重大工程。
五、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60.12.10
60.12.17
第75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一、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二、國家經濟上重大變故。
三、重大災變。
四、緊急重大工程。
五、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第76條
特別預算之審議程序,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但合於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者,為因應情勢之緊急需要,得先支付其一部。
87.10.15
87.10.29
第83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一、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二、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三、重大災變。
四、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資料來源:立法院法律系統;本中心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