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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特別預算制度相關議題之研析

四、90至113年度特別預算債務舉借數達3.14兆餘元,且1年期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持續攀升,恐易加重政府財政負擔 日期:113年4月 報告名稱:我國特別預算制度相關議題之研析 目錄大綱:肆、特別預算相關問題之研析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沈寧衛

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中央、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在其總預算、特別預算及在營業基金、信託基金以外之特種基金預算內,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合計不得超過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前三年度名目國內生產毛額平均數之百分之五十;其分配如下:一、中央為百分之四十點六。二、…。」同條第7項規定:「中央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每年度舉債額度,不得超過其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之百分之十五。」準此,為維持財政紀律,中央政府舉借債務之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應受「存量」比率限制(第5條第1項);另每年度舉債額度亦受「流量」比率之管控(第5條第7項)。經查:

(一)90年度以後制定特別條例計16項,其中15項概排除年度債務舉借流量管制,惟有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等3項改於施行期間管控債務流量,相對全然排除流量債限管制,已相對較嚴格

公共債務法雖明文規範政府債務存量及流量限制,惟90年度以後中央政府提出特別預算共計16項(詳表7),其中僅112年2月21日公布「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1項未排除公共債務法年度債務舉借流量管制,其餘15項概均排除。

另「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及「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等3項特別條例增訂「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意即該3項特別條例雖排除年度債務流量管制,另改以特別條例「施行期間」限制債務流量,故相對全然排除年度債務流量限制之放寬措施,其債務舉借管制已相對較為嚴格。

表7 歷年特別條例排除適用之法律一覽表

特別條例名稱

執行期間

(年/月)

排除適用之法律

公共債務法第5條 第7項

預算法

財政收支劃分法

地方制度法第76條

財政紀律法第14條

第23條

第62條

第63條

第30條

第37條

1.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89/2-95/2

2.基隆河流域整治特別條例

90/10-100/10

3.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92-93

4.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

93-98

5.水患治理特別條例

95/1-103/1

6.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特別條例

95/1-101/1

7.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

97/12-98/9

8.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

98-101

9.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98-101(延長至103/8)

10.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特別條例

99-105

▲註3

11.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

103-108

12.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

106-114

▼ 註4

13.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

109-115

▼ 註4

1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109-112

15.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

111-115

▼ 註4

16.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

112-114

說 明:1.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69條第2項:「中華民國90年度災區復建所需經費新臺幣1千億元,…,不受預算法及公共債務法之限制。…。」

2.現行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於102年6月27日修正前為第4條第5項。

3.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特別條例未排除公共債務法之適用。惟該條例所需經費540億元中有285億元由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預算支應,依「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則排除原公共債務法第4條第5項之適用。

4.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排除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惟該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15%;另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及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亦同。

資料來源:立法院法律系統及總統府公報。

(二)中央政府舉借債務之流量及存量比率,雖均未超出公共債務法流量債限及存量債限之管制範圍,惟歷年特別預算債務舉借數達3.14兆餘元,部分年度甚高於總預算舉借數額,且1年期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持續攀升,恐易加重政府財政負擔

依據財政部國庫署公開資訊顯示99至113年度中央政府各年度債務舉借預算數,倘排除不列入流量債限之當年度舉借債務預算數,均未超過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流量債限15%之規定;另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占前3年度GDP平均數比率,亦未超出該法第5條第1項存量債限40.6%之規定(詳表8),爰中央政府舉借債務均在管制範圍內。

惟由於援引特別條例編列特別預算之年度舉債數額,多排除公共債務法年度舉借債務流量之限制,爰歷年(90至113年度)特別預算舉借債務約達3.14兆餘元(詳表9),已略超過總預算債務舉借數3.11兆餘元,其中95至100年度及107至111年度已連續6年及5年高於總預算債務舉借數,且該兩期間債務還本數為3,330億元(95至100年度)及5,227億元(107至111年度),均低於各該期間特別預算債務舉借數1兆97億元及1兆4,441億元,以致中央政府1年以上公共債務餘額自90年底2兆7,594億元,增加至111年底5兆9,220億元,112及113年底預計再攀升至6兆5,673億元及6兆8,092億元,同期間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占前3年度GDP比率自90年底28.06%上升至29.37%,期間曾增加至36.34%(101年底),112及113年底預計各為30.66%及30.09%,恐易加重政府財政負擔。

又96至97年度、107至111年度總預算雖有歲計賸餘而未舉債,惟連同特別預算則尚須舉債,如「前瞻基礎建設第1至3期(106至111年度)特別預算」舉借債務決算數5,410億元;另「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109~112年度)特別預算」舉借債務決算數8,029億元(詳表10),恐引致政府將部分支出隱藏於特別預算,造成總預算財政收支平衡假象之訾議。

表8 99至113年度中央政府債務舉借流量及存量比率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百萬元

年度

債務流量比率

債務存量比率

當年度舉借債務預算數

歲出預算數(列入債限部分)

(3)

當年度舉借債務預算數/歲出預算數(4)=(1)/(3)

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占前3年度GDP平均數比率(%)

列入流量債限亦列入存量債限(1)

不列入流量債限但列入存量債限(2)

99

228,765

264,621

1,714,937

13.34%

34.54

100

205,301

203,256

1,788,412

11.48%

35.55

101

288,500

21,833

1,938,637

14.88%

36.34

102

251,308

8,541

1,907,567

13.17%

35.90

103

273,071

3,323

1,916,228

14.25%

35.80

104

223,933

9,326

1,934,636

11.57%

34.39

105

226,489

9,970

1,975,866

11.46%

32.97

106

206,545

16,079

1,973,996

10.46%

31.57

107

126,686

101,373

1,966,862

6.44%

30.65

108

88,915

104,743

1,997,978

4.45%

29.64

109

55,541

409,745

2,077,569

2.67%

30.05

110

167,379

435,100

2,135,897

7.84%

29.94

111

43,904

419,638

2,251,065

1.95%

29.37

112

173,177

212,595

2,965,867

5.84%

30.66

113

157,096

199,757

2,915,845

5.39%

30.09

說 明:1.表內「債務流量比率」相關數據皆為預算數;「債務存量比率」則99至111年度為決算審定數、112至113年度為預算數。

2.表內當年度舉借債務數及其占支(歲)出之計算,不含債務基金為償還舊債而新舉借部分。

3.表內當年度舉借債務數「列入流量債限」係指依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規定計入之舉借數、「不列入流量債限」係指不受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規定之舉借數,惟均須計入依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中央政府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占前3年度GDP平均數比率計算。

4.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預算依其特別條例第5條及行政院112年5月15日函,因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已足額全數支應該特別預算歲出,確定不舉借債務,故配合調整其各年度債務舉借預算數。

資料來源:財政部國庫署官網業務統計資訊(瀏覽日:113年3月5日);本中心整理。

表9 90至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年度舉借債務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年度

當年度舉借債務數

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

債務還本

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占前3年度GDP比率(%)

總預算

特別預算

90

2,758

773

27,594

1,222

28.06

91

2,445

0

28,494

555

28.26

92

3,008

255

31,247

465

30.16

93

2,535

385

33,621

561

31.84

94

1,673

834

35,496

641

32.12

95

639

10,097

876

36,226

3,330

650

31.45

96

0

929

37,182

60

30.81

97

0

1,302

37,781

650

29.85

98

1,645

2,776

41,263

650

31.70

99

2,242

2,489

45,365

660

34.54

100

1,291

1,725

47,506

660

35.55

101

2,881

146

49,963

940

36.34

102

2,024

45

51,463

770

35.90

103

1,911

33

52,756

640

35.80

104

761

86

52,964

660

34.39

105

1,172

62

53,393

730

32.97

106

830

161

53,530

743

31.57

107

0

14,441

942

53,736

5,227

792

30.65

108

0

1,047

53,275

885

29.64

109

0

4,010

55,362

850

30.05

110

0

4,351

57,092

1,200

29.94

111

0

4,091

59,220

1,500

29.37

112

1,732

2,126

65,673

1,110

30.66

113

1,571

1,998

68,092

1,150

30.09

合計

31,119

31,443

 

18,744

 

說 明:1.總預算:111年度以前為審定決算數,112年度及113年度為法定預算數。

2.特別預算:108年度以前為審定決算數,前瞻基礎建設第3期(110-111年度)為審定決算數。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109-112年度)為審定決算數。前瞻基礎建設第4期(112-113年度)、新式戰機採購(109-115年度)、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111-115年度)及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112-114年度)等4項特別預算尚未辦理決算,以法定預算數列計。

資料來源:財政部國庫署。

表10 100年度起特別預算債務舉借預、決算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特別預算別

債務舉借

預算數

債務舉借

決算數

1.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3期(100~102年度)

405

364

2.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1期(103~104年度)

126

119

3.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2期(105~106年度)

100

62

4.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3期(107~108年度)

104

94

5.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106~107年度)

1,071

5,410

1,010

6.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108~109年度)

2,230

2,142

7.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110~111年度)

2,298

2,258

8.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4期(112~113年度)

2,098

-

9.新式戰機採購(109~115年度)

2,322

-

10.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109~112年度)

(109~112年度)

8,093

8,029

11.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111~115年度)

2,370

-

12.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112~114年度)

0

-

合計

21,217

14,078

說  明:1.新式戰機採購、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4期及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預算尚未辦理決算。

2.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預算依其特別條例第5條及行政院112年5月15日函示,因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已足額全數支應該特別預算歲出,確定不舉借債務。

資料來源:財政部國庫署官網業務統計資訊(瀏覽日:113年3月5日);本中心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