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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推動耗水費制度及節水措施相關問題之探討

四、近年我國再生水利用率仍偏低且運用範圍較少,允宜研謀降低開發及產製再生水成本之技術,並研析用途擴大之可行性 日期:113年7月 報告名稱:我國推動耗水費制度及節水措施相關問題之探討 目錄大綱:參、我國節水措施及再生水發展暨耗水費制度等相關問題之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羅玉姍

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104年間制定後,為擴大再生水使用範圍,111年5月18日修正部分條文,加強要求開發單位使用一定比率系統再生水,並於112年8月8日修訂「開發單位使用再生水辦法」,其第3條第1項規範開發單位興辦開發行為用水計畫之計畫用水量達每日2萬立方公尺以上者,用水計畫中工業用水應使用至少50%系統再生水。經查:

(一)迄113年3月底再生水廠尚有每日3.2萬噸出水量待媒合

我國原規劃11案再生水廠,經112年8月修正「公共污水處理廠再生水推動計畫(110至115年度)」,增至16案(含已供水、興建、發包、規劃及設計階段等,詳附錄12),說明如下:

1.再生水廠預計投入經費736.68億元(主要由公務預算支應),截至113年3月底止已供水中之再生水廠包括永康、安平、鳳山及臨海等4座,其餘均於興建或規劃等階段,預計至124年度將全數完工,出水量最高可達每日62.81萬噸(原規劃每日28.9萬噸),其中多數再生水廠已確認用水廠商及其供水量,惟仍有部分再生水廠(如桃北、中壢及豐原等)共計每日7.2萬噸出水量尚待媒合。

2.檢視109至112年度我國再生水供水概況(詳附錄13),永康及安平廠分別於111年12月及112年5月啟用(112年平均每日出水量分別為0.82萬噸及2.73萬噸),至鳳山廠為第一座供水之再生水廠,自109年後供水量持續上升,至112年供水量已達1,516萬3千噸(平均每日出水量達4.15萬噸,較其規劃每日出水量4.5萬噸略低),至臨海廠係於110年12月正式供水,112年度供水量亦較111年增加,達1,204萬5千噸(平均每日出水量達3.3萬噸,已達每日規劃出水量)。

(二)我國再生水使用量占公共用水比率偏低,且利用範圍較少

依據聯合國110年發布之「水資源壓力水準進展」(Progress on level of water stress),107年全球水資源壓力為18.4%(無壓力),亞洲鄰近國家如南韓(85.22%)及新加坡(82.02%)屬高度壓力、日本(36.46%)則處於輕度壓力,另中東國家以色列(95.94%)亦處高度壓力,其中新加坡、日本及以色列已積極發展再生水資源,簡要說明如下:

1.新加坡:近年新生水供水量達總供水量40%以上,主要用於工業用水,倘遇乾旱時,則將新生水填補水庫,進行混合生水,經淨水後供應民生用水。

2.以色列:為世界上再生水利用率最高(高達87%)之國家,其再生水70%以上用於農業用水,其餘則作為地下水補注或排入河道,以增加灌溉水源,並防止海水入侵。

3.日本:因多數再生水廠距離工業及農業區較遠,故其用途主要(約90%)用於水環境保育用水(如河川整治及修復等),僅少量用於工業或農業用水。

4.以我國最新2次問卷調查(109及111年度)工業及生活用水大戶之再生水利用量觀之(詳附錄14),各區使用再生水占公共用水比率偏低,僅於0.05%至5.13%區間,且主要用於製程用水或次級用水,允宜審酌國內再生水技術發展,及參酌他國作法,研謀擴大再生水運用領域。

(三)再生水價格較自來水價高,不利提高廠商使用意願,允宜參酌他國經驗及技術,精進降低再生水開發及產製成本

我國自102年起規劃再生水廠開發,迄今已逾10年,前期推動進度未如預期,其因包含政府未強制規範使用再生水,廠商經考量其成本效益後使用意願不高,又再生水開發案應先確認需求端,並綜合評估鄰近公共污水處理廠污水量、距離及經濟規模等是否具開發效益,供需水端亦需就水量、水價及水質等溝通協調,故推動進度易受影響。目前政府已修正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擴大使用系統再生水範圍及要求新興開發案應使用一定比例系統再生水,另針對再生水開發案各階段可能遭遇困難,透過經濟部、國土署等相關機關召開會議協商解決,期以提高再生水之推動成效。

惟再生水價偏高係影響再生水利用率無法明顯提升之主因,按國土署提供之再生水廠開發及營運成本計收費方式(詳表3-4-1),各再生水廠開發營運成本(除福田放流水每噸3.5元外)於每噸14.29元至32.36元間,加計合理利潤及各項賦稅後收費於每噸15元至35.44元,較自來水價(以112年度平均售價為每噸11.06元)高,不利廠商增加再生水之使用量。雖然我國已實施耗水費徵收,惟每噸(度)僅加徵1至3元,加上自來水單價約為每噸12.06元至14.06元,仍高於再生水售價及開發營運成本,允宜研謀賡續檢討降低再生水各項開發及營運成本,並與國內自來水價格配套衡平評估規劃,俾提高再生水使用意願。

表3-4-1 再生水廠開發及營運成本暨收費方式 單位:新臺幣元/噸

案名

開發營運成本

合理

利潤

各項賦稅

合計

收費方式

(或契約單價)

鳳山

18.31

2.26

0.82

21.39

21.39

臨海

19.75

1.39

0.94

22.08

22.08

永康

20.78

1.72

1.17

23.67

23.67

安平

27.75

1.70

1.47

30.92

30.92

福田

3.14

0.19

0.17

3.50

3.50

水湳

14.29

-

0.71

15.00

15.00

桃北

18.97(觀音)

22.02(桃煉)

-

0.95(觀音)

1.10(桃煉)

19.92(觀音)

23.12(桃煉)

19.92(觀音)

23.12(桃煉)

仁德

25.47

1.44

1.35

28.26

28.26

橋頭

32.36

1.90

1.18

35.44

35.44

說 明:平均單位再生水費=(開發營運成本+合理利潤+各項賦稅)/售水量。

資料來源:國土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