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安全與農業、環境保護、產業活動密切相關,亦涉及通關、刑事偵辦、違法查核、校園食安、消費保護及中央地方溝通協調等業務
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2條規定,衛生福利部為該法之中央主管機關(日常業務由部長授權食藥署主政),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為地方主管機關(實際執行為各地方政府衛生機關)。為順利推展業務,食藥署亦須與地方衛生機關協調溝通,相互協助。例如辦理食品衛生管理工作年度業務聯繫及檢討會議、食品中毒防治年度會報、食品稽查聯繫會議等。又食安法第3條規定,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然食品原料多來自初級農業生產,其生產環境應受保護避免污染,食品加工則為重要產業活動,是以農業部、環境部及經濟部等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業務較為密切。此外,財政部關務署負責食品輸入通關管理、法務部調查局參與相關涉嫌刑事案件偵辦、內政部警政署協助衛生機關執行重大違法廠商查核、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負責校園食品安全管理、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負責食品消費保護等。茲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業務較為相關部會、所主管法律及其業務重點整理詳表2-2。
表2-2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相關主管機關、主管重要法律及其業務重點表
主管機關
主管重要法律
業務重點
衛生福利部
食安法
追溯追蹤、查核檢驗、添加物、風險評估、邊境查驗、食安會報、業者登錄、自主管理、廣告標示、農藥殘留、動物用藥殘留標準
藥事法
食品摻加中藥、西藥材
健康食品管理法
申請查驗登記、重新評估、標示及廣告、稽查取締
農業部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優良農產品、有機農產及農產加工品、產銷履歷、查驗取締
糧食管理法
品質檢驗、標示抽查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申請檢驗登記、標示宣傳廣告、動物用藥殘留標準
農藥管理法
申請核准登記、農藥殘留標準、檢查取締
飼料管理法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油脂申請許可、查驗登記、追溯追蹤、輸入查驗
環境部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化學物質登錄及申報、查核檢驗、列管具食安風險疑慮化學物質
飲用水管理條例
水源水質管制
廢棄物清理法
食品廢棄物清除、查核及再利用
經濟部
工廠管理輔導法
地下工廠輔導管理
公司法、商業登記法
公司、商業登記
教育部
學校衛生法
團膳廠商認證、食材供應、地方政府稽查、學校自主管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本中心彙製。
(二)行政院103年成立食品安全辦公室,統籌協調推動跨部會食品管理工作,統合中央及地方權責機關應變處理重大食安事件
食品安全辦公室係依據行政院組織法第14條設立之專責單位,為一常設性任務編組,另依據食安法第2條之1訂定「行政院食品安全會報設置要點」,成立「行政院食品安全會報」,有關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運作架構及業務職權分工詳圖1。
圖1 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運作架構及業務職權分工圖
資料來源: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食品安全資訊網
(網址:https://www.ey.gov.tw/ofs/A9B407C443181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