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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食品安全預算配置、跨部會治理及執行成效探討

三、部分具食安疑慮化學物質尚未由化學署列管,係由相關部會各自或共同列管,另有廣泛用於食品包材化學物質未全面列管情形,宜持續關注國際趨勢精進管理機制 日期:113年7月 報告名稱:我國食品安全預算配置、跨部會治理及執行成效探討 目錄大綱:參、問題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陳果廷

為強化食安五環源頭管理,行政院於102年召集相關部會選定國內及鄰近國家曾發生食安事件之 57 種具食安風險疑慮化學物質;選定物質包含磷化鋁等3種農藥,由農業部依「農藥管理法」管理;8 種具食安風險疑慮毒性化學物質已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現為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下稱化學署)成立前公告列管為毒性化學物質,並陸續公告甲醛次硫酸氫鈉(俗稱吊白塊)、蘇丹色素等 20 種為毒性化學物質,另公告氟化氫及磷化鋁為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一氧化鉛等 5 種為關注化學物質,計35種化學物質係由化學署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管理。此外,為因應聯合國制定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斯德哥爾摩公約(Stockholm Convention on 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以消除、限制及減少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保護人類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宗旨,化學署已公告列管196種相關毒性化學物質。經查:

(一)經選定曾發生食安事件之57種具食安風險疑慮化學物質,仍有20種尚未由化學署公告列管或列為農藥,且其中3種無特定法管理,由環境部持續評估中,宜強化部會合作,加強列管

依化學署之說明,目前57種具食安風險疑慮化學物質,該署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管理者計35種(包括毒性化學物質28種、關注化學物質7種),另有3種農藥由農業部依農藥管理法管理、由衛生福利部依食安法管理者包括16種食品添加物及1種食品用清潔劑(二氧化氯),至由經濟部依「經濟部辦理及督導生產選定化學物質工廠申報調查作業程序」管理之其他化學物質包括硼砂、水楊酸、甲醇3種,各部會管理依據詳圖2。

圖2 57種食安疑慮化學物質相關部會管理依據圖

說 明:相關部會管理依據包括:[1]環境部: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2]農業部:農藥管理法;[3]衛生福利部:食安法;[4]經濟部:經濟部辦理及督導生產選定化學物質工廠申報調查作業程序

資料來源: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食品安全資訊網:105-112年食安五環政策推動成果簡報,頁13。(網址:https://www.ey.gov.tw/ofs/4638C2C19609D54A)

依化學署之說明,尚未由該署列管之16種食品添加物及1種食品用清潔劑,使用時應符合食安法等衛生法規之規定,生產水楊酸、硼砂、甲醇等3種經濟部選定化學物質工廠應依「經濟部辦理及督導生產選定化學物質工廠申報調查作業程序」之規定管理及申報,且各特定園區管理局、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派員進入工廠調查。然查化學署網站,上述20種化學物質均曾有業者誤用於食品情形,該署亦針對非屬食品添加物之水楊酸、硼砂、甲醇等3種化學物質特別說明目前無特定法律管理,持續評估中(詳表3-11)。

考量化學署前身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其成立緣起始自行政院於105年將食品安全列為優先施政要項,其中「源頭控管,設立毒物管理機構」,以提升管理機構層級,在現有機關組織設立統合性管理機構,從源頭預防管控食安風險,追蹤有害物質。然部分具食安疑慮化學物質係由食安法等衛生法規或僅依經濟部內部相關調查作業程序管理,未能由化學署統一整合列管,似與該署成立宗旨未盡相符。復依該署主管「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條第2項所稱關注化學物質指:「毒性化學物質以外之化學物質,基於其物質特性或國內外關注之民生消費議題,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並公告者」,該署除持續加強跨部會合作完善管理之外,允宜評估擴大列管具食安疑慮化學物質或納入關注化學物質之可行性及合宜性,透過相關查核、檢驗、追蹤機制,落實源頭管理。

表3-11 具食安疑慮且未由化學署列管或列為農藥之化學物質用途、誤用於食品情形及管理現況表

化學物質品名

主要用途

(食品用)

主要用途

(非食品用)

曾有業者誤用

於食品情形

管理現況

與食品添加物同品項之化學物質:15種

亞硫酸鈉

經衛生福利部(衛福部)核可取得許可證字號為准用食品添加物食品抗氧化劑。

工業用亞硫酸鈉用於顯影劑、印染脫氧劑及還原性化學試劑。

使用工業用亞硫酸鈉泡洗海帶。

衛福部公告合法食品添加物。

未經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並取得核可之同品項物質為非准用食品添加品項。

亞硝酸鉀

經衛福部核可取得許可證字號為准用食品添加物保色劑。

可用於分析化學檢測、有機合成試劑及血管擴張藥等。

使用工業用亞硝酸鉀添加於火腿、培根、熱狗、鹹菜等產品。

同上

亞硝酸鈉

同上

用於分析化學檢測、有機合成試劑及血管擴張藥等。

同上

同上

碳酸氫鈉

(小蘇打)

經衛福部核可取得許可證字號為准用食品添加物膨脹劑。

用於皮革、纖維、橡膠、製藥、家庭清潔污垢、除臭。

使用工業用碳酸氫鈉添加於油條、包子、麵包、蛋糕等。

同上

鈉明礬

(硫酸

鋁鈉)

同上

用於織物媒染劑,塗料乾燥劑,淨水劑、醫藥、鞣革、造紙、顏料及陶瓷。

同上

同上

鉀明礬

(硫酸

鋁鉀)

同上

用於水質淨化、造紙、製筆、皮革、媒染劑、除臭劑、止血劑。

同上

同上

氫氧化鈉

(燒鹼/火碱)

經衛福部核可取得許可證字號為准用食品添加物食品工業用化學藥品。

用於製造木漿紙張、紡織品、肥皂、清潔劑及家用水管疏通劑。

使用工業用氫氧化鈉用於洗滌發泡乾魷魚。

同上

碳酸鈣

經衛福部核可取得許可證字號為准用食品添加物品質改良劑。

用於玻璃、水泥、建材、塑料、橡膠、塗料、矽酮膠之填料、牙粉、牙膏、抗酸藥。

使用工業用碳酸鈣添加於奶粉、飲料、糕點、奶片等製品。

同上

氯化鎂

同上

用於電解鎂原料、消毒劑、陶瓷、融雪劑、冷凍劑、防塵劑、耐火材料、填充織物、造紙等。

使用工業用氯化鎂用於滷水製作豆腐。

同上

硫酸銅

經衛福部核可取得許可證字號為准用食品添加物營養添加劑。

用於滅真菌、大腸桿菌、分析試劑、有機合成、催吐劑及解毒劑。

使用工業用硫酸銅添加至保健食品。

同上

硼酸

同上

用於消毒、殺蟲、防腐,製造玻璃、釉料、琺瑯、皮革、紙、黏合劑、洗潔劑、助熔劑。

使用工業用硼酸添加於米、麵製品類、魚類加工食品類等食品。

同上

碳酸鎂

同上

用於乾燥劑、胃藥和瀉藥、化學試劑、橡膠填料、防火塗料。

使用工業用碳酸鎂曾添加於胡椒粉、辣椒粉、咖哩粉等調味粉內。

同上

喹啉黃

(奎黃)

經衛福部核可取得許可證字號為准用食品添加物著色劑。

用於藥品、化妝品、羊毛、尼龍、蠶絲及紙製品染料。

用於腐皮、豆干等豆製品食品染色增加賣相。

同上

檸檬酸

經衛福部核可取得許可證字號為准用食品添加物調味劑。

用於化學分析試劑、醫藥、飼料、工業、化妝品、清潔劑,去除水垢、尿垢、肥皂垢等。

使用工業用檸檬酸漂白蓮藕及清洗生薑、馬鈴薯。

同上

醋酸

(乙酸)

同上

用於化學試劑、溶劑、除鏽試劑、除垢劑、細菌及真菌防腐劑。

以工業用醋酸取代醋精,也有使用工業用醋酸浸泡海參。

同上

其他化學物質:5種

水楊酸

用於植物激素、藥用具緩解疼痛、發燒及消炎。

添加於酒、醋等產品做為防腐劑。

目前無特定法管理,環境保護署(現為環境部)持續評估中。

四硼酸鈉

(硼砂)

用於光學玻璃、琺瑯、瓷釉及鋼鐵冶金,具防腐作用。加膠水混合成果凍狀玩具,稱鬼口水(俗稱史萊姆)。

添加於貢丸、麵粉及麵粉製品、豬血、鴨血、吻仔魚、黃油麵、烏龍麵、薑絲。

同上

矽酸鈉

(泡化鹼/水玻璃)

可用於清潔劑、膠黏劑水泥、陶瓷等材料的添加物或抗腐蝕配方。

用於雞蛋延長保鮮。

由食安法管理。

甲醇

為工業酒精用於化學合成品之原料。

用於私釀米酒。

目前無特定法管理,環境保護署(現為環境部)持續評估中。

二氧化氯

衛福部106年6月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類殺菌劑刪除二氧化氯。

用於消毒、木質紙漿的漂白。

添加於製麵。

依衛福部「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規定,可作為食品器具容器包裝等食品接觸面之主要消毒成分或用於食品之主要消毒成分;不能直接添加於食品中。

資料來源:食藥署網站(路徑:首頁/食安源頭管理/57種具食安風險疑慮化學物質;網址:https://www.cha.gov.tw/lp-338-1.html,瀏覽日期:113.6.24);本中心彙製。

(二)為接軌國際公約,化學署公告列管196種相關毒性化學物質,惟尚有廣泛用於食品包材化學物質未全面列管情形,宜持續關注國際趨勢,整合跨部會意見精進管制規範,維護國人健康

依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條規定,毒性化學物質指人為有意產製或於產製過程中無意衍生之化學物質,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毒性符合分類規定並公告者。可依特性分為第一至第四類毒化物,其中第一類毒化物屬難分解物質,其特性為在環境中不易分解或因生物蓄積、生物濃縮、生物轉化等作用,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者,屬於對環境污染最嚴重之毒化物。各分類架構詳表3-12:

表3-12 毒性化學物質分類架構一覽表

毒化物類別

第一類

(難分解物質)

第二類

(慢毒性物質)

第三類

(急毒性物質)

第四類

特性

在環境中不易分解或因生物蓄積、生物濃縮、生物轉化等作用,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者。

有致腫瘤、生育能力受損、畸胎、遺傳因子突變或其他慢性疾病等作用者。

化學物質經暴露,將立即危害人體健康或生物生命者。

化學物質具有內分泌干擾素特性或有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者。

資料來源:化學署網站,網址:https://www.cha.gov.tw/cp-92-3055-de28d-1.html

由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兼具不易分解、長距離遷移及生物累積特性,具危害生物體健康風險,聯合國遂制定斯德哥爾摩公約,以消除、限制及減少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保護人類健康及生活環境。為接軌國際公約,禁用永久化學物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現為環境部)自民國78年起即陸續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截至113年6月底止,已公告列管196種相關毒性化學物質,最近一次係因應斯德哥爾摩公約將PFHxS(全氟己烷磺酸)及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納入,環境部於113年4月公告將147種相關化合物增列為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

然而近年來受到廣泛使用、號稱「永久化學品」之PFAS(全氟/多氟烷基物質),因其在自然環境中非常難以分解對環境生態及人類健康威脅日益劇烈,逐漸引起全球關注。為此,歐盟之丹麥、德國、荷蘭挪威及瑞典等5個成員國,於2023年1月向歐洲化學品管理署(European Chemicals Agency, ECHA)提案,要求根據歐盟「化學品註冊、評估、許可及限制法規」(Registration,Evaluation, Authoris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REACH),全面管制約1萬多種PFAS,以減少PFAS對環境污染,並確保人們於產品使用及生產過程中更為安全。

此外,全球性環保組織「國際污染物消除網絡(International Pollutants Elimination Network,IPEN)」亦於2022年啟動一項針對食品包材PFAS含量之跨國調查計畫,調查涵蓋歐洲、亞洲、非洲及拉丁美洲等17個國家或地區共119個食品包材樣本(包括包裝紙或容器)送驗,其中有64個樣本驗出PFAS,平均驗出率達53.8%。臺灣則有8個樣本送驗,7個驗出PFAS,驗出率高達87.5%,不僅高出平均驗出率,在17個國家或地區中亦僅次於埃及之90.9%(11個送驗10個含有PFAS,調查結果詳表3-13)。

表3-13 IPEN就選樣國家一次用食品包材含PFAS送驗樣本及檢驗情形表 單位:個

地區

國家

收集

樣本數

送驗類別及樣本數

含PFAS樣本數

速食

包裝紙

微波

爆米花內裝帶

外帶植纖餐盒

或拋棄式餐具

裝油膩餐點

硬紙板

包裝

裝非油膩食物再生

紙包裝

其他

小計

中東與

北非

突尼

西亞

9

1

2

3

6

4

埃及

14

10

1

11

10

約旦

15

3

2

1

1

7

5

科威特

9

3

2

1

6

1

摩洛哥

15

4

1

1

6

2

伊拉克

16

2

2

1

3

8

4

東歐

蒙特

內哥羅

9

1

2

2

5

3

拉丁美洲與

加勒比海

牙買加

9

1

1

2

1

5

3

墨西哥

26

3

1

3

4

1

12

4

阿根廷

6

3

3

1

非洲

貝南

17

1

3

1

5

1

尚比亞

4

1

1

2

4

2

喀麥隆

24

2

3

5

2

南亞、

東亞與東南亞

菲律賓

21

4

2

4

1

1

12

8

臺灣

17

2

2

1

2

1

8

7

尼泊爾

22

1

1

1

4

2

9

2

印度

12

4

2

1

7

5

總計

245

35

28

8

19

13

16

119

64

資料來源:IPEN一次用食品包材中之永久性化學物質(PFAS)17國調查報告(Forever Chemicals in Single-Use Food Packaging and Tableware From 17 Countries),網址:(https://ipen.org/documents/forever-chemicals-single-use-food-packaging-and-tableware-17-countries)

查化學署提供之資料顯示,我國於99、107及113年陸續公告列管屬PFAS之毒性化學物質依法管制,包括PFOS(全氟辛烷磺酸)、PFOA(全氟辛酸)及PFHxS(全氟己烷磺酸)等計151種,後續並將配合斯德哥爾摩公約已更新之PFOA及其鹽類與相關或化合物清單,評估列管353種相關化合物(相關列管及後續規劃情形詳表3-14)。

表3-14 化學署公告列管PFAS毒性化學物質及後續規劃情形表

公告日期

列管毒性化學物質類別

列管品項

列管原因

107.06.28

1

全氟辛酸Perflurooctanoic acid (PFOA)

為持久性有機污染物,配合斯德哥爾摩公約列管

99.12.24

1,2

全氟辛烷磺酸Perfluorooctane sulfonic acid

同上

99.12.24

1,2

全氟辛烷磺酸鋰鹽Lithium perfluorooctane sulfonate

同上

99.12.24

1

全氟辛烷磺醯氟Perfluorooctane sulfonyl fluoride

同上

113.04.24

1

全氟己烷磺酸及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Perfluorohexane sulfonic acid (PFHxS), its salts and PFHxS-related compounds,共147種

同上

後續規劃情形

擬列管品項:

全氟辛酸及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Perfluorooctanoic acid (PFOA), its salts and PFOA-related compounds,共353種。

擬列管原因:

為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FOA已於107.06.28公告列管,配合公約更新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清單,本部持續蒐集國外管制動態與國內運作情形,評估列管中。

資料來源:化學署提供。

依據衛生福利部針對食品受PFAS污染之研究資料顯示,PFAS具有應用性廣(耐腐蝕、耐熱、抗油抗水、高度穩定、高表面活性)、在環境中具有持久性(結構穩定且不易降解)、具生物累積性(會透過食物鏈累積,會於生物體中濃縮)、可能具有長程運輸特性(疏水疏油特性可能使其傳播途徑更加廣泛)等特性,並具有生殖毒性,屬內分泌干擾物質,其他健康危害尚包括肝損傷、脂質代謝異常、甲狀腺代謝及致癌風險增加等,至於人體暴露PFAS之主要原因即包括飲食攝入及接觸含PFAS塗層之容器具等。有鑑於此,化學署宜持續掌握國際發展趨勢,整合跨部會意見,研議進一步擴大甚至全面列管PFAS之可行性及時程,精進管制規範,俾保障國人健康及環境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