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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食品安全預算配置、跨部會治理及執行成效探討

四、近年食藥署查獲食品廣告違規與地方執行裁處案件及金額上升,惟平均裁罰金額與食安專線受理檢舉諮詢電話通數下降,宜積極督導地方政府執行裁處案件及宣導食安專線,俾維護民眾權益 日期:113年7月 報告名稱:我國食品安全預算配置、跨部會治理及執行成效探討 目錄大綱:參、問題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陳果廷

依我國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所稱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方法,可使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又依據食安法第28條第1及第2項之規定:「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為有效遏止違規廣告影響民眾健康安全及消費權益,衛福部於107年5月訂定發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下稱食安廣告處理原則);另為即時回應民眾食安相關疑慮,減少不必要恐慌,食藥署亦整合跨部會機關原有服務專線,提供專業協助。經查:

(一)110至112年辦理電視、電台、網站等食品廣告監控瀏覽查獲違規情形與地方政府衛生局裁處案件件數及金額逐年上升,惟平均每件裁罰金額下降,宜強化督導,審酌提高裁處強度

查近年來食藥署辦理電視、電台、商業網站等食品廣告監控瀏覽計畫發現,112年於電視、電台、商業網站等傳播媒介進行監控之瀏覽商品數為2萬4,284件,較111年度2萬5,963件減少1,679件,減幅達6.5%,而同期查獲違規件數則由1,441件增加至1,547件,成長7.4%(詳表3-15)。另一方面,觀察近年違規食品廣告裁處案件數及金額發現,裁處案件數及總金額由110年3,394件、1億6,756 萬元成長至112年之7,472件、2億9,139萬元,分別成長達120.2%及73.9%,然平均每件裁處金額卻由110年4萬9,370元下降至112年之3萬8,998元,降幅達21%。

按食安法第45條第1項規定,違反同法第28條第1項者(食品廣告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自111年起已連續2年平均每件裁處金額未達上述4萬元之最低裁處金額(111年甚至未達3萬元),其中屬電台及網路兩種廣告媒介之平均裁處案件,已連續3年未達最低裁處金額(詳表3-16)。衛福部已於113年1月修正公布食安廣告處理原則,針對違規廣告業者於上述法定罰鍰額度內,原規定係以「按次提高基本罰鍰額度(A)」、「違規行為故意性(B)」、「違害程度(C)」及「其他裁量參考(D)」等4個面向,加權計算裁罰金額,修正後「違害程度加權(C)」已由最高2倍提高為最高3倍;「其他裁量參考(D)」之參考加權事實則由得大於1或小於1,修正為不得小於1,修正前後比較整理詳表3-17。

鑑於上述修正後食安廣告處理原則既已提高危害程度加權,並限縮其他作為裁罰裁量之參考加權事實其衡酌彈性,食藥署允宜加強督導地方政府衛生機關落實辦理,強化裁處強度,以嚇阻不法及保障國人健康。

表3-15 110至112年度食藥署辦理電視、電台、商業網站等食品廣告監控瀏覽情形表 單位:商品數、件數

年度

電視

電台

商業網站

合計

查獲違規件數

交地方衛生局

查辦件數及辦理情形

110

9,436

1,664

5,617

(瀏覽次數)

1,213

1,213

(均交查地方政府衛生局)

111

5,448

2,090

18,425

25,963

1,441

1,441

(均交查地方政府衛生局)

112

6,497

2,709

15,078

24,284

1,547

1,547

(均交查地方政府衛生局)

說 明:111年起係以瀏覽商品數為計算基礎。

資料來源:食藥署提供。

表3-16 110至112年度違規食品廣告裁處案件數及金額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件

年度

廣告

媒介

110

111

112

件數

總金額

平均每

件金額

件數

總金額

平均每件金額

件數

總金額

平均每件金額

電視

976

85,172

87.266

1,871

53,700

28.701

3,121

149,408

47.872

電台

151

4,228

28

196

5,300

27.041

455

5,343

11.743

網路

2,205

74,239

33.668

2,434

72,165

29.649

3,730

123,521

33.116

平面

45

3,243

72.067

51

1,880

36.863

149

11,783

79.081

其他

17

680

40

22

557

25.318

17

1,335

78.529

529

總計

3,394

167,562

49.370

4,574

133,602

29.209

7,472

291,390

38.998

說 明:違規食品廣告裁處案件均係由地方政府衛生機關執行。

資料來源:食藥署提供。

表3-17 食安廣告處理原則所訂罰鍰金額計算公式(A*B*C*D元)表

罰鍰金額計算公式

修正前

修正後

按次裁處基本罰鍰(A)

按次提高基本罰鍰額度

誇大不實:4、8、20、40、100萬

未修正

違規行為故意性加權(B)

過失(B)=1

故意(B)=2

未修正

違害程度加權(C)

易引起民眾錯誤認知C=1

明顯引起民眾錯誤認知C=2

C最高2倍

C=1+C1+C2

C=1+1+1=3

C最高3倍

其他作為罰鍰裁量之

參考加權事實(D)

得大於1或小於1

不得小於1

資料來源:食藥署提供。

(二)全國食品安全專線(1919)近年受理民眾檢舉及諮詢電話通數有下降趨勢,宜深入瞭解其原因並積極宣導,俾暢通溝通管道及化解民眾疑慮,建立互信

在食品安全議題日益受到重視情形下,政府為讓民眾對於食安、消費問題可以儘速獲得解答,並就食安事件進行檢舉,爰整合跨部會機關原有專線,設置「1919」全國食品安全專線,提供單一服務入口,包含食藥署「02-27878200」諮詢服務專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1950」消費者服務、農業部「02-4499595」農業客服諮詢及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0800-056476」馬上辦服務等,依食藥署之說明,除經濟部專線為免付費專線外,其餘各機關均為付費專線。

然查食藥署提供之全國食品安全專線(1919)受理檢舉或諮詢電話辦理情形,近年來受理電話通數呈現下降情形,檢舉電話通數106年度尚有762通,之後即逐年減少,112年度僅3通;至於諮詢電話通數109年度尚有14萬3,140通,112年度下降至4萬3,896通,不到109年度諮詢電話通數三分之一。經洽食藥署表示民眾除可透過食安專線反映相關問題外,亦透過首長信箱等其他管道尋求協助,然電話諮詢係方便快捷溝通管道,民眾無須經過較長時間等待,可即時取得所需資訊,而透過電話受理檢舉或回應民眾詢問亦有助於掌握時效並傾聽民眾訴求即時化解疑慮,強化政府機關專業形象,促進相關政策推動。食藥署宜深入瞭解近年食安專線使用頻率下降原因並積極宣導,俾有效建構政府與民眾間溝通橋樑,奠定互信基礎。

表3-18 全國食品安全專線(1919)受理檢舉或諮詢電話辦理情形表 單位:通

年度

檢舉電話通數

辦理情形

諮詢電話通數

辦理情形

105

204

均轉請食藥署相關組室依權責辦理。

63,851

導入專業客服人力及系統,即時回應民眾需求,提供諮詢、陳情及受理檢舉等相關服務,平均服務滿意度達90%以上,平均接聽率達80%以上。

106

762

75,849

107

92

71,699

108

73

64,132

109

49

143,140

110

36

64,317

111

25

54,304

112

3

43,896

113

1~4月

2

19,026

合計

1,246

600,214

說 明:平均接聽率係指實際撥通電話占撥打次數之比率。

資料來源:食藥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