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科會依太空發展法第12條第4項規定,訂有「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以作為擇定國家發射場域依據及辦理選址、營運及管理、補償、回饋等事項。經查:
(一)國家發射場域運作機制相關行政規則尚待妥訂
「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中規範主管機關及發射場域管理單位應制訂相關運作之行政規則,包括選址作業審查會議之運作、發射場域收費基準、因發射場域或其設施之設置及使用致受有損失之補償審議、回饋金審議小組之運作等,除選址作業審查會議之運作已訂定運作要點外,其餘仍尚待制定(詳表4-3);經洽太空中心表示,目前辦理程序僅進行至選址之評估作業,其餘項目屬發射場域營運及管理之規範事項,將依規劃時程再予訂定。
表4-3 發射場域相關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訂定概況表
辦理項目
依據
完成日期
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
太空發展法第12條第4項
111/01/18
國家發射場域選址作業審查會議運作要點
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第3條第2項
111/08/25
(使用發射場域及相關設施與服務者收費基準)
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第7條第2項
(待訂定)
(因發射場域或其設施設置及使用至損失補償審議小組運作要點)
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第14條第2項
(待訂定)
(發射場域及發射範圍所在地回饋金審議小組運作要點)
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第15條第4項
(待訂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本報告整理。
(二)旭海短期科研探空火箭發射場域僅0.97公頃,尚無規劃改設置為國家發射場域
國家發射場域尚未設置前,科技部(111年7月改制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下稱為國科會)為提供科研探空火箭發射作業有所依循,前於109年公告「科技部短期科研探空火箭發射場域作業指引」為行政指導,提供科研計畫之執行研究發展單位參考,該指引規定發射場域以國科會指定或其他經其同意使用之合法場域及土地為限;國科會經考量後擇定屏東縣牡丹鄉旭海村牡丹灣段742-1及743-1地號,做為短期科研探空火箭之發射場域,因該場域位於原住民部落,復依原住民族基本法(下簡稱原基法)第21條規定,徵求原住民族或部落有條件同意設置。上述場域僅提供由國科會補助、委託或出資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之執行單位或受委託單位依規定於發射日60天前申請使用,自111年1月起迄今計有4所大學發射5次科研火箭升空(詳表4-4);據太空中心表示,短期科研探空火箭發射場域目標僅提供太空科研團隊合法安全使用之場域,欲成為正式國家發射場域仍須循程序評估,惟該場地面積僅0.97公頃,尚無規劃改設置為國家級發射場域。
表4-4 旭海短期科研探空火箭發射場發射紀錄概況表
日期
學校名稱
火箭名稱
任務說明
111/07/10
陽明交通大學
HTTP-3AS2雙節混合式探空火箭
第2節飛行測試
111/11/08
成功大學
成功大學多節式混合火箭
驗證兩節火箭的推進器系統、氣動力脫節與高空點火技術
112/06/05
淡江大學
淡江1型
測試火箭團隊系統整合能力及測試通訊與遙測系統
112/09/11
淡江大學
Jessie
驗證科學酬載與複材箭身的結構設計
112/11/12
逢甲大學
逢甲大學單節混合式科研火箭
進行小型科研火箭縮小推力規格通訊與飛行性能科學試驗
資料來源:國家太空中心提供。
(三)國家發射場設置作業時程長,允宜加速進行地點擇定相關評估作業,俾利完成設置
全球目前僅11個國家有能力發射火箭將衛星送上太空 (詳表4-5),我國太空科技發展以研製衛星及相關應用技術為主,入軌火箭之關鍵發射技術尚逐步開發中,目前仍無法自主發射火箭將衛星送入太空,衛星發射以向國際採購發射服務方式完成,且我國尚無國家發射場域,致衛星研製完成後尚需運送至國外發射(詳表4-6),導致計畫時程延長並增加交通運送及需因應國際政經情勢等變數。
表4-5 具有自主發射衛星能力的國家一覽表
國家
首次發射日期
發射載具
衛星
蘇聯
46/10/04
Sputnik-PS
Sputnik 1
美國
47/02/01
Juno-1
Explorer 1
法國
54/11/26
Diamant
Asterix
日本
59/02/11
Lambda-4S
Ohsumi
中國
59/04/24
長征1號
東方紅1號
英國
60/10/28
Black Arrow
Prospero
印度
69/07/18
SLV
Rohini
以色列
77/09/19
Shvit
Offek-1
伊朗
98/02/02
Safir-2
Omid
北韓
101/12/12
銀河3號
光明星3號
南韓
102/01/30
Nano-1
STSAT-2C
資料來源:「第三期國家太空科技發展長程計畫」P11計畫緣起。
表4-6 臺灣衛星委託發射國家及地點概況表
衛星
發射日期
國家
地點
發射載具(火箭)
福衛一號
88/01/27
美國
卡納維爾角空軍基地
LMLV1
福衛二號
93/05/21
美國
范登堡空軍基地
Taurus XL
福衛三號
95/04/15
美國
范登堡空軍基地
Minotaur 1
福衛五號
106/08/25
美國
范登堡空軍基地
SpaceX Falcon 9
福衛七號
108/06/25
美國
甘迺迪太空中心
SpaceX Falcon Heavy
獵風者號
112/10/09
法國
圭亞那太空中心
Arianespace VEGA
資料來源:「第三期國家太空科技發展長程計畫」P23計畫緣起,國家實驗研究院「科普講堂」及「媒體中心」及國家太空中心提供,本報告整理。
111年1月國家發射場域設置依據相關法令實施後,113年2月國科會召開第1次選址計畫審查會議邀請選址作業涉及之相關部會,計有內政部(負責國土開發)、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諮商作業)、環境部(環境影響評估)、經濟部(太空產業發展)、國家發展委員會(開發經費) 與交通部(陸海空交通管制)等機關,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參與審查,討論國家發射場域選址條件及程序;據國科會表示,規劃選址作業將進行3階段審查,目前僅有基本條件檢核原則及適宜性條件(詳表4-7),雖尚未有候選場地,考量地球自轉所產生之初速度以及火箭發射時有殘骸掉落、回收機體等問題,原則上仍以東南海濱之花蓮縣、台東縣及屏東縣較適合,預計113年底完成3階段審查及候選場址整體評估作業,以決定國家發射場域之位址,114至117年度進行實質規劃作業及工程施作。鑒於後續尚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開發計畫場域設施規劃及興建,且東南海濱多為原住民族區域,亦須依原基法踐行相關法定程序,及與當地原住民族部落就場址位置溝通與協商等事宜;參考國外設置發射場域之經驗,自選址作業開始至正式營運須費時7至8年,而我國113年度始開始選址,恐遲至120年度後始可正式運作,允宜依預定時程如期辦理選址作業。
表4-7 國家發射場域適宜性條件清單
評估向度
評估準則
衡量指標
環境條件
區位環境
面積規模與使用性
水資源與電力供應條件
與上位計畫指導契合性
自然人文
場址條件及可能環境影響
環境限制
與場址之安全距離
環境敏感地區之避免
發射條件
地理限制
緯度高低
方位角大小
作業限制
天後氣象
陸海空域管制
通訊頻域干擾程度
運輸交通可及性
緊急救護
醫療消防設施
開發執行
開發配套
環保生態規劃配合
開發成本及政府出資情形
營運附加成本
執行能力
土地取得難易度
行政配合與承諾
開發潛力
交通生活
聯外交通便利性
都市機能便利性
人文經濟
歷史人文發展結合
產業及人力資源
資料來源:113年5月8日國科會提供立法院教文委員會各委員「國家發射場域之選址作業規畫說明」政策說明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