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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中央政府公債發行制度及流通市場、永續發展債券與債務管理相關問題之探討

一、公共債務之種類、功能及基本價值原則 日期:113年8月 報告名稱:近年中央政府公債發行制度及流通市場、永續發展債券與債務管理相關問題之探討 目錄大綱:貳、我國公共債務、公債發行制度及流通市場與永續發展債券概述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鄧凱文

為維護國家財政之健全,支應國家發展需要,並規範各級政府舉債之上限,行政院於83年12月21日函送本院公共債務法草案,經本院84年12月29日審議通過及總統85年1月17日公布。謹就我國公共債務之種類、功能及基本價值原則概述如下:

(一)公共債務之種類:公共債務法(下稱公債法)第4條第1項明定:「本法所稱公共債務,指中央、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為應公共事務支出所負擔之下列債務:一、中央公債、國庫券、國內外借款及保證債務。二、直轄市、縣(市)公債、庫券及國內外借款。三、鄉(鎮、市)國內外借款。」

(二)公共債務之功能:財政學理論及部分學者等認為,公共債務之功能主要表現下列層面:

1.彌補財政赤字:為彌補公共收支差額短缺,有必要依法舉借公共債務,如發行公債及舉辦借款等。

2.對財政預算進行季節性資金短缺之調劑:預算於年度執行期間,若遇收支不平衡時,透過舉債,以靈活調劑季節性資金短缺之需求,如發行國庫券。

3.對於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國民經濟有時呈現繁榮或衰退現象,政府適時採取經濟干預措施,以使經濟運行回歸常軌。

4.籌措公共建設資金:部分學者認為政府許多重大公共建設,所需資金龐大,無法以當期財政收入支應,因此需要舉債支應,且經由公共建設帶動經濟發展,解決就業問題,優化市場經濟結構,又可促進經濟復甦與繁榮。

(三)公共債務之基本價值原則:學者陳清秀參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所訂定「十項預算治理原則」,歸納出9項公共債務之基本價值原則,分別為1.財政公債民主原則與法定原則。2.受益負擔原則與建設公債之原則:財政政策之「黃金條款」。3.宏觀調控原則:穩定經濟、調整景氣之經濟政策上管制功能。4.財政之永續發展(可持續性)原則:償債能力原則與規模適度原則。5.成本效益原則與履約信用原則。6.公債市場消化之原則。7.資訊公開與透明化原則。8.健全監督制度。9.司法監督與審查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