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112年底止,政府公債發行淨額約6兆601億餘元,占整體新臺幣計價債券發行淨額10兆606億餘元之60.2%,為債券市場大宗,其發行與流通對債券市場頗具影響力。謹就中央政府公債發行制度與流通市場概述如下:
(一)中央政府公債發行制度概述
1.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下稱中央政府公債或公債)係政府為支應重大建設,籌集建設資金而發行之1年期以上可轉讓債務憑證。依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公債分為甲、乙兩類。甲類指支應非自償之建設資金,其還本付息財源,由財政部編列預算償付。乙類指支應自償之建設資金,其還本付息財源,由各建設主管機關成立之附屬單位預算特種基金編列償付。
2.為使公債發行利率貼近市場利率,並提升發行作業效率,自80年11月起,公債發行改採標售制度,取代以往配售予金融機構之方式。標售限中央公債交易商參加投標,原委託之公債承轉行均改委為中央公債交易商。
3.為落實政府金融革新政策,促進債券市場之發展,自86年9月起,財政部開始發行無實體公債,並從88年1月起,陸續辦理90年以後到期之實體公債全部轉換為無實體公債。90年3月實施電子投標作業,同年10月發行無實體國庫券,政府債券全面無實體化。91年下半年起,推動「定期適量發行制度」,並以二階段公告方式辦理;93年7月中央公債之標售改採單一利率標,得標者應繳價款依最高得標利率計算。
(二)中央政府公債流通市場概述
1.據櫃買中心統計,截至113年4月底止,流通在外之政府公債共173期,合計發行淨額6兆819億餘元,其中中央政府公債共134期、5兆9,261億餘元、臺北市政府公債共10期284億元,以及高雄市政府公債共29期1,274億元。
2.113年截至4月底止,政府債券於櫃買市場營業金額為4,773億餘元,包含中央政府公債4,712億餘元、臺北市政府公債33.5億元及高雄市政府公債27億餘元,以中央政府公債占比98.7%為大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