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社安網第2期計畫,建構司法精神醫療體系包含健全司法精神鑑定制度、建立監護處分個案評估分級、分流處遇機制、設置司法精神醫院、加強社區銜接及建立社區監控機制與強化矯正機關精神醫療照護等事項,法令面部份,已分別完成刑法、保安處分執行法及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授權法令之修正;執行面部分,經洽請衛生福利部及法務部提供相關資料,針對各事項之辦理概況摘整如下:
(一)健全司法精神鑑定制度
法務部為強化偵查中司法鑑定之功能及提升司法精神鑑定品質,使檢察官對於被告行為有無責任能力詳加調查認定,以即時對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責任能力欠缺或顯著減低之被告,給予適當之處遇,並排除其對公共安全之危害性,故訂定「偵查中司法精神鑑定機制精進方案」,並於110年10月21日函知各地方檢察署參考運用,其中該方案第2點第1項明定:「檢察官於偵查中應注意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被告有無責任能力欠缺或顯著減低之情形。對於重大或社會矚目案件,應視案情需要,儘速送請司法精神鑑定。」
依據「偵查中司法精神鑑定機制精進方案」第12點規定,衛生福利部於111年11月訂定「刑事案件司法精神鑑定收費參考基準」,該參考基準係衡酌司法精神醫療專業養成及反映實務成本,訂定最低收費標準建議,依所附之「刑事案件司法精神鑑定收費估算表」說明,簡易、一般及複雜案件之最低鑑定費用各約2萬元、4萬元及6萬元,特殊重大案件則需10萬8千元以上。
依據社安網第2期計畫所載,策略四關於「提升司法精神鑑定與醫療處遇品質」工作項目由衛生福利部主責推動,近年相關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詳表2-1,除完成前述「刑事案件司法精神鑑定收費參考基準」外,亦規劃辦理數場司法精神醫療處遇相關學術交流活動、聯繫會議、研討會及國外考察等,此外,該部委託臺灣司法精神醫學會辦理司法精神鑑定品質提升計畫,就刑事責任能力及就審能力訂定司法精神鑑定模範(最佳)參考指引,並陸續研訂完成司法精神鑑定醫師訓練課綱、課程及認證機制等,其中司法精神醫學專科醫師甄審作業自109年度起開辦,截至113年4月底止累計有88名醫師通過甄審並具意願公告其名單,每年由衛生福利部定期彙整更新「刑事案件精神鑑定人(機關)參考名冊」,函轉司法院、法務部參考運用,並說明重大矚目案件或高度複雜且困難案件,宜囑託聘有具備司法精神醫學專科醫師甄審合格者之醫療機構為之。
表2-1 社安網第2期計畫關於「提升司法精神鑑定與醫療處遇品質」工作項目之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111
112
113
預算數
3,448
3,286
3,635
決算數
4,283
5,606
35
說 明:表內預算編列於衛生福利部單位預算;113年度決算數為截至4月底止執行數。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提供。
(二)建立監護處分個案評估及分級、分流處遇機制
依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6條之1及第46條之2規定,檢察官指定、變更監護方式、聲請延長或免其處分之執行,均得參酌評估小組意見及徵詢其他專業人員之意見;法務部依據該法之授權,於111年5月20日訂定「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明定評估小組由精神科專科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之。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6條第1項明定6款執行方式,檢察官應按受監護處分人情形,指定其中1款或數款方式執行之,其中受監護處分人如屬刑法第19條心智缺陷者或刑法第20條之瘖啞人,執行監護處分得以令入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使其接受照顧或輔導(第3款);受監護處分人如屬於精神障礙者,病因及病情輕重多有不同,檢察官得視其情況令入司法精神醫院、醫院或其他精神醫療機構接受治療(第1款),或令入精神復健機構、精神護理機構接受精神照護或復健(第2款),或交由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照顧(第4款),或接受特定門診治療(第5款),或為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第6款),執行方式較修法前更富彈性,且應依受監護處分人精神病情程度,從住院治療漸進式安排社區復健,以強化其社區適應。
(三)設置司法精神醫院
參照社安網第2期計畫之規劃,司法精神醫院係專責收治潛在高暴力風險、反社會人格傾向之受監護處分人,行政院於110年12月16日核定「司法精神醫療保安處分處所興建計畫」,以設置司法精神醫院,該計畫概況詳本報告貳、三、(二)說明。
(四)加強社區銜接及建立社區監控機制
為避免受監護處分人於監護處分期滿回歸社區後,當地主管機關未能即時因應而引發社會問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6條之3明定,執行之檢察機關應於監護處分期間屆滿前3個月內,召開轉銜會議,將受監護處分人轉銜予當地衛生、警政、社會福利、教育、勞動主管機關;而有關監護處分人於監護處分期滿後,其就醫、就業、就學、就養、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及其他社區照顧等事項,各該主管機關依職權提供相關服務,使受監護處分人安全復歸社會;另轉銜會議則參酌法務部訂定之「法務部精神疾病受刑人或受監護處分人加強社區轉銜參考指引」(下稱社區轉銜參考指引)辦理。
(五)強化矯正機關精神醫療照護
依據法務部提供資料,除部分外役監獄因未收容精神疾病受刑人外,各矯正機關均有開設精神(身心)醫療診次,經評估尚屬足夠,如看診需求增加時亦有協調機制;據法務部矯正署統計,111及112年度分別合計提供3,585診次及3,603診次。另依據「社區轉銜參考指引」,精神疾病之受刑人如有多元需求或多重議題須跨單位或跨專業合作協助,出監前由矯正機關召集轉銜會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