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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司法精神醫療體系推動情形之探討

二、司法精神病房及司法精神醫院未來將陸續完工啟用,現行監護處分執行處所主要係簽約之精神醫療機構,惟渠等機構除向法務部申請外,並無配置戒護人力,其安全維護措施須儘速全面檢視 日期:113年8月 報告名稱:我國司法精神醫療體系推動情形之探討 目錄大綱:參、我國司法精神醫療體系之相關議題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劉宜姈

社安網第2期計畫之策略四包括「開設收治受監護處分人之司法精神病房」項目,該工作項目為衛生福利部主責,自110年度起陸續核定補助4家精神醫療機構整修現有病房為專責司法精神病房;另行政院於110年12月16日核定「司法精神醫療保安處分處所興建計畫」,規劃300床收治容額之司法精神醫院。經查:

(一)司法精神病房建置期程未如預期,僅南部醫院於111年底正式啟用,中部醫院進度則明顯落後

為強化我國司法精神醫療體系,社安網第2期計畫由衛生福利部及法務部共同布建司法精神病房,為落實該項政策,衛生福利部擬定「設置司法精神醫療服務專區計畫」補助精神醫療機構設置專責司法精神病房,病房整建費用及安全設施設備費分別由衛生福利部及法務部支應,並於111及112年度編列司法精神病房所需補助經費。依據衛生福利部提供資料,共核定4家醫院設置183床,其中南部醫院於111年底啟用,開始收治受監護處分人及暫行安置被告,收治容額為50床;東部醫院核定日期雖略早於南部醫院,惟計畫期程展延至113年8月底,另北部醫院於111年底核定,計畫期程亦展延至113年7月底,兩家醫院之建置進度因受原物料上漲等因素影響,致工程發包未臻順利,收治容額各為58床及45床,預計113年下半年可陸續完工啟用;中部醫院則遲至112年12月始獲核定,收治容額為30床,目前尚在設計監造階段,開工日期未定,計畫期程至114年底止(詳表2-3)。

(二)簽約精神醫療機構雖可視個案情形向法務部申請戒護人力,惟為避免脫逃、自傷案件頻生,前揭機構戒護安全仍待提升

我國司法精神病房及司法精神醫院係自110年起著手規劃籌設,前揭處所建置完畢前,係依據「檢察機關執行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受監護處分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第2項規定辦理,由檢察機關與設有精神科設備之醫療機構訂定契約(下稱簽約精神醫療機構)以執行監護處分,將受監護處分人委由簽約精神醫療機構醫護,爰此,司法精神病房及司法精神醫院完工啟用前,各地檢署仍維持洽詢各簽約精神醫療機構收治之模式。依據法務部統計,110至112年度受監護處分人收治於簽約精神醫療機構之人數略有增減(詳表3-3),尚無明顯變動。

簽約精神醫療機構多為一般精神醫療機構,係以提供醫療服務為主,僅精神急性一般病房及精神加護病房需設置門禁管制設施,與司法精神病房需有戒護設施並配置戒護人員相較,兩者有明顯差異。依法務部111年12月2日函釋,未設司法精神病房之簽約精神醫療機構可視收治個案具體情形,以專案方式向法務部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可聘用安全戒護人力,查112年度僅有2名受監護處分人經評估屬高暴力風險,由收治醫院提出戒護需求,獲該部同意增聘保全進行安全維護作業。據法務部統計,自111年7月「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修正發布施行以來,簽約精神醫療機構合計發生5起之重大危安事件(詳表3-4),除受監護處分人脫逃及自傷外,亦有攻擊醫護人員之事件,顯見簽約精神醫療機構之門禁設施難以完全因應各項風險,且司法精神病房及司法精神醫院全數設置完成前,尚有部分受監護處分人持續收治於簽約精神醫療機構中,該等處所之安全維護措施充足性,仍有待法務部全面盤點檢討。

表3-3 110至112年度受監護處分人收治於簽約精神醫療機構情形表

單位:人;家

年度

110

111

112

簽約精神醫療機構實際收治家數

37

26

32

簽約精神醫療機構累計收治人數

291

263

276

資料來源:法務部提供。

表3-4 111年7月至113年5月檢察機關執行監護處分之重大危安事件一覽表

執行機關

重大危安事件概況

後續處理

臺北地檢署

113年5月19日受監護處分人自醫院脫逃。

113年5月22日經警方緝獲歸案,送至南部醫院司法精神病房收治。

臺南地檢署

113年3月5日受監護處分人擅離醫院。

113年3月11日經警方緝獲歸案,送回醫院繼續執行。

新北地檢署

112年間受監護處分人數次攻擊醫護人員,該醫院無戒護人力因應。

113年5月改送南部醫院司法精神病房收治。

彰化地檢署

112年9月至11月間受監護處分人於監護處所內涉犯傷害及妨害公務等罪。

檢察官依法聲請羈押、提起公訴,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已入監服刑。

雲林地檢署

112年8月受監護處分人於醫院跳樓,送醫急救後不治身亡。

依法報請相驗,通知家屬。

資料來源:法務部提供

(三)南部醫院司法精神病房自111年12月開始收治受監護處分人,並僱用保全執行安全維護工作,惟面臨戒護人員招募不易及流動性高之隱憂

法務部依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之授權,於111年7月27日修正發布「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該辦法第2條及第3條新增保安處分執行處所得設置或僱用戒護人員執行安全維護工作,並應施以相關專業訓練;另依據社安網第2期計畫,司法精神病房及司法精神醫院主要係規劃收治中、高度暴力風險之受監護處分人,由法務部(矯正署)協助安全維護設施之設置、安全維護人員之配置及培訓等事宜;嗣經評估及依工時計算需求後,係以每30床配置29名戒護人員為原則;另衛生福利部於112年2月17日修正「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增訂有關司法精神病房之設施、設備、醫事與戒護人員配置等,依據附表(三)規定,戒護人員之人床比為2床應有1人,且全日24小時均應有戒護人員值班,並可視需要適度增加人力。

以111年12月開始收治受監護處分人之南部醫院司法精神病房為例,據衛生福利部表示,該醫院相關設施、設備等配置均已符合設置標準;至於安全維護工作之執行,依據法務部提供資料,該醫院並無法定編制之戒護人員,爰以僱用保全之方式辦理,並依收治狀況規劃人力需求。南部醫院司法精神病房112年底規劃僱用40人,實際僱用為37人,缺額3人,該年度計有2人離職;113年度規劃僱用50人,截至4月底止實際僱用39人,缺額達11人,且該年度已累計10人離職。南部醫院司法精神病房為我國首處專責收治監護處分人之處所,由於各司法精神病房及司法精神醫院完成建置前,除優先收治中、高度暴力風險者外,亦收治非中、高度暴力風險者,惟該醫院僱用之保全人力業已出現缺口,並面臨前揭戒護人員招募不易及流動性高之隱憂,亟待檢討原因並研提改善作為,以完善相關安全維護措施。

(四)司法精神醫院預計至114年底始可完工,其規模高達300床,有待研訂妥善之管理措施

行政院於110年12月16日核定「司法精神醫療保安處分處所興建計畫」,預估總經費53.7億元,計畫執行期間為111至114年,規劃設置300床收治容額之處所,為我國首座肩負醫療、戒護與矯治成效之司法精神醫療專業場域。依據衛生福利部資料,司法精神醫院截至113年4月底止,整體工程預定進度為30.11%,實際進度為31.73%,尚合於預期,預計114年底完工,並視組織籌備狀況啟用。鑑於司法精神醫院之籌設為監護處分之一大變革及進展,且其功能包含提供高風險受監護處分人適當之醫療處遇,及降低再犯之矯治等,爰除強化工程進度管控外,因其實務面將涉及醫療及司法之整合,相關管理辦法宜妥為研訂,俾及早啟用及完備收治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