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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司法精神醫療體系推動情形之探討

四、為使離開矯正機關或結束監護處分個案順利復歸社會,有賴各機關機構切實落實轉介轉銜機制,並精進改善相關配套措施 日期:113年8月 報告名稱:我國司法精神醫療體系推動情形之探討 目錄大綱:參、我國司法精神醫療體系之相關議題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劉宜姈

為使受監護處分人及多元需求精神疾病受刑人於出院(監)後能安全復歸社會,檢察機關及矯正機關透過召開轉銜會議之機制,討論渠等後續之就醫、就業、就學、就養、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及其他社區照顧等事項,依個案需求由地方政府各該主管機關依職權提供相關服務,以形成有效社會安全網。經查:

(一)法務部針對受監護處分人及多元需求精神疾病受刑人業已制定轉銜機制,近年轉銜人數有漸增趨勢

依據111年2月18日修正之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6條之3規定,法務部於同年11月16日修正公布「檢察機關辦理監護處分轉銜會議處理原則」;另依據社安網第2期計畫及相關法令,該部於同年月28日擬定「社區轉銜參考指引」。受監護處分人、精神疾病受刑人有多元需求或多重議題且須跨單位或跨專業合作協助者(下稱多元需求精神疾病受刑人),於出院3個月前或出監2個月前,分別由檢察機關或矯正機關,邀集心理、衛政、社政、勞政、民政、更生保護等機關,共同研商辦理轉銜會議。

轉銜會議辦理之重點係將受監護處分人、多元需求精神疾病受刑人於離開監護處分處所或矯正機關前,就其精神狀況及未來需要協助事項等,預先提供予給地方政府各受轉銜單位,並進行討論,以利提早因應各項社區銜接措施。依據社安網第2期計畫,有關強化法務體系與其他服務體系之銜接,訂定之預期效益為:至114年辦理轉銜會議達50場次,依據近年辦理情形(詳表3-8),尚符原訂目標,且檢察機關及矯正機關近年辦理之轉銜人數均有漸增趨勢。

表3-8 精神疾病患者受刑人或受監護處分人轉銜會議辦理情形表

單位:場;人

機關別

110年度

111年度

112年度

113年度

檢察機關

會議場次

52

55

54

20

轉銜人數

63

70

87

29

矯正機關

會議場次

22

75

91

32

轉銜人數

15

88

108

44

說 明:113年度統計至4月底止。

資料來源:法務部提供。

(二)衛生福利部精神疾病照護管理系統與法務部矯正署獄政管理系統僅完成單向介接,關於出監通報之雙向介接功能尚待精進

依據社安網第2期計畫所載,規劃介接獄政管理系統(下稱獄政系統)及精神疾病照護管理系統(下稱精照系統),以利矯正機關於收容人入矯正機關後,協助其持續接受精神醫療,並於離開矯正機關時通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追蹤保護或轉介醫療機構接續治療。有關精神疾病患者入矯正機關部分,據衛生福利部表示,目前精照系統及獄政系統已完成單向介接,精照系統可提供社區精神照護個案身分資料,使矯正機關依據現行精神衛生法第30條規定,針對罹患精神疾病之受刑人持續提供醫療服務。至於精神疾病患者離開矯正機關部分,矯正機關依據現行精神衛生法第31條規定,以通知書方式載明相關欄位資料,通知地方主管機關予以追蹤保護,並提供必要之協助。由於矯正機關通知方式主要以書面紙本寄送、或以電子公文加密方式為主,較為耗費行政效能,爰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11月即著手研議透過獄政系統與精照系統之介接,以取代現行機制,惟迄113年4月底止,法務部及衛生福利部關於出監通知資訊化之相關事宜仍在持續研商中,迄未完成雙向介接之目標。

(三)離開矯正機關或結束監護處分之個案轉銜至社區後,相關追蹤關懷由心理衛生社工負責,惟對於非屬收案範圍之個案,仍宜衡酌提供必要協力服務,以縝密社會安全網

依據社安網第2期計畫,離開矯正機關或結束監護處分之個案(以下合稱司法轉銜個案),符合精神照護收案條件者,即為心理衛生社工之服務範圍,將提供以家庭為中心之服務,強化家庭支持系統,銜接所需衛政、社政、勞政、教育、更生保護等資源,使其順利復歸社會。經洽詢衛生福利部表示,司法轉銜個案之收案及結案,係依據該部訂定之「社區精神病人收案及結案標準」辦理;惟前揭收案標準之範圍有限,倘司法轉銜個案未能符合收案標準,如:智能障礙者、自閉症、憂鬱症等,則無需列入心理衛生社工之追蹤關懷;且該等個案如屬共病或多重障礙者,社區可提供之資源亦有不足,恐造成家屬照顧之負荷過重,甚或影響社安網之防護功能,有賴地方政府等公私部門提供必要之協力服務。

(四)因應精神衛生法將於113年12月14日施行,相關授權子法規草案已陸續公告,監護處分處所及矯正機關宜預為規劃調整因應

依據111年12月14日修正之精神衛生法第47條規定,矯正機關、保安處分處所及其他以拘禁、感化為目的之機構或場所,於病人離開前曾有精神疾病就醫紀錄且經專科醫師診斷有持續治療需求者,應轉介或轉銜其住(居)所在地地方主管機關予以提供社區治療及社區支持之服務。前項轉介或轉銜之方式、內容、個案之資料建立、處置、追蹤關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依據前揭法令之授權,衛生福利部已於113年7月3日公告「特定機關機構或場所精神疾病病人轉介轉銜及處置辦法」草案,該草案針對特定機關機構或場所之範圍、轉介轉銜要件與通知方式、轉介轉銜通知書應記載內容等事項已有相關規範,爰監護處分處所及矯正機關宜預為規劃調整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