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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司法精神醫療體系推動情形之探討

肆、結論及建議 日期:113年8月 報告名稱:我國司法精神醫療體系推動情形之探討 目錄大綱:肆、結論及建議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劉宜姈

一、刑事司法精神鑑定有助於司法正義之實踐,為提升司法精神鑑定之品質及量能,允宜持續推動相關專業人力之培訓及認證,並關注刑事訴訟法鑑定新制之影響,以規劃相關因應措施

刑事司法精神鑑定具有高度複雜性,且攸關被告責任能力之判斷,如遇重大矚目案件或高度複雜且困難案件,宜囑託聘有具備司法精神醫學專科醫師甄審合格者之醫療機構為之。刑事司法精神鑑定相關專業人力之認證制度目前僅有司法精神醫學專科醫師,對於護理師、心理師或社工師等鑑定團隊成員,亦可透過系統性之培訓或教育訓練,強化渠等對於司法領域之瞭解,俾全面提升鑑定品質;此外,鑑定人受託辦理刑事司法精神鑑定案件難免對於原有醫療業務造成排擠或影響,且依據刑事訴訟法之鑑定新制規定,鑑定人需具名且須配合到庭進行言詞說明,司法機關宜與醫療機構建立溝通及協調機制,提供必要之資源,以提升其承接司法精神鑑定案件之意願。

二、司法精神病房及司法精神醫院係規劃集中收治中、高暴力風險之受監護處分人,允宜適時研議建立收治原則;另就各監護處分處所安全維護強度尚有不足之處,儘速予以改善

我國自110年起規劃籌設4處司法精神病房及1處司法精神醫院,惟設置進度未如預期,允宜加強管控工程進度,俾如期如質完工。又司法精神病房及司法精神醫院係分別專責收治中、高暴力風險之受監護處分人,收治容額分別為183床及300床,且須依「醫療機構設置標準」配置相關設施、設備、醫事人員及戒護人員,俟未來完工啟用並採行集中收治時,允宜研議建立該等處所之收治原則,以利檢察官及評估小組參考,並有助醫療資源之合理分配。此外,為避免簽約精神醫療機構再次發生重大危安事件,相關安全維護措施宜視實際需求加以改善或補強,至於常態配置戒護人員之司法精神病房,則宜研謀改善戒護人員招募不易及流動性高等問題,以提升場域及人員之安全性。

三、允宜積極拓展及盤點相關資源,提升精神復健機構、精神護理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合作意願,以落實多元處遇之精神

近年監護處分執行以第1款之「令入司法精神醫院、醫院或其他精神醫療機構接受治療」為最大宗,占比8成以上,恐與多元處遇精神未盡相符。以往各地方檢察署自行尋找精神醫療機構簽約執行監護處分,除面臨部分精神醫療機構意願不高外,亦常有拒絕收治情事,執行時易遭遇阻礙;而精神復健機構、精神護理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為保安處分執行法新增訂之監護處分執行處所,考量該等機構原收治對象較為單純,對於執行監護處分之配合事項尚屬陌生,爰有待相關主管機關合力積極盤點前揭各類機構可提供予受監護處分人之資源,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及研訂合理之收治費用,以提升其合作意願,全面強化相關照護、復健及輔導之多元處遇量能。

四、社會安全網業已建構司法體系與社會體系之轉銜機制,惟後續復歸社會尚須仰賴各網絡單位之合作,另對於追蹤不易之司法轉銜個案,允宜蒐整案例以研提相關對策因應

社安網第2期關於加強司法心理衛生服務之重點之一即為建置精神疾病受刑人或受監護處分人出監出院之轉銜機制,透過召開轉銜會議,連結司法體系與社區心理衛生體系,協助渠等順利復歸社會,故為提升服務效率,獄政系統與精照系統之雙向介接宜儘早完備。前揭司法轉銜個案回歸社會後,後續追蹤將依據精神衛生法辦理,惟對於配合意願低落之個案,如拒訪、失聯等,宜蒐整各縣市案例,邀請相關單位研商以謀求善策因應,至於部分未符收案標準者,仍宜尋求公私部門等相關替代資源給予適當之協助,俾使社會安全網更臻綿密,滿足人民安居樂業之期望。

(分機:1934劉宜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