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災保法)於110年4月30日制定公布,並自111年5月1日起施行,依據災保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於職業災害保險年度應收保險費百分之二十及歷年經費執行賸餘額度之範圍內編列經費,辦理職業災害預防等事項。經查:
(一)災保法將勞工保險條例之職業災害保險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規定予以整合,使整體職業災害保障制度更完善
1.災保法以專法形式,將勞工保險條例之職業災害保險,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規定予以整合,除擴大納保,受僱勞工到職即有保障,一旦發生職災,政府有給付保證;提升各項給付,勞工災後生活有保護;雇主也藉由少許保費,讓勞工獲得最大保障,雇主更有效分攤補償責任;並整合職災預防與重建業務,使整體職災保障制度更臻完善。
2.該法係涵蓋職業災害預防、補償及重建工作之專法,除明定受僱4人以下事業單位及依法核發聘僱許可雇主之勞工應強制加保,亦將受僱於自然人雇主勞工或非屬受僱之實際從事勞動人員,納為特別加保對象,除新增79萬餘名勞工可獲工作安全保障外,同時各項給付、津貼與補助水準均有提升,現行1,060萬餘名被保險人亦因而受惠。
3.依據災保法第62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於職業災害保險年度應收保險費百分之二十及歷年經費執行賸餘額度之範圍內編列經費,辦理下列事項:一、職業災害預防。二、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三、職業傷病通報、職業災害勞工轉介及個案服務。四、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五、捐(補)助依第七十條規定成立之財團法人。六、其他有關職業災害預防、職業病防治、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與協助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之相關事項。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委託、委辦或補助其他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之。第一項第五款與前項之補助條件、基準、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勞動部據以辦理相關業務。
(二)自災保法施行以來,部分項目執行情形未如預期,允宜積極推展,俾完善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功能
1.「職災勞工傷病診治整合性服務及職業病鑑定」、「職業傷病通報、職業災害勞工轉介及個案服務」、「職業災害勞工重建」等3項業務為災保法重要措施,自111年度推動以來,預算執行情形詳表3-5-1,部分項目執行情形未如預期。
2.勞動部針對前揭業務,設有發放死亡勞工家屬慰問件數、補助網絡醫院職業傷病通報件數等11項績效指標,其辦理情形詳表3-5-2,其中「補助網絡醫院開設門診次數」、「重返職場津貼補助件數」實際業務量低於預期指標,有待改進。
3.據勞動部說明111年度預算執行率偏低原因,多係因時值災保法相關業務所涉及附屬法規尚處研擬階段,爰先依規劃事項編足相關經費,以利後續執行,惟實際業務尚未及時展開或實際值不符預期;112年度預算執行率仍存偏低情形,如「職業傷病診治服務網絡及傷病通報」僅達67.43%,主要係因補助全國網絡醫院開設職業傷病門診之申請補助診次,屬被動受理申請,致該申請診次未達預期;又「職災勞工復工及重返職場服務」112年度執行率63.52%,因災保法自111年5月1日施行,職能復健津貼、輔助設施等補助業務及事業單位僱用補助等業務,係依實際發生情形及申請人提出申請予以補助,當年度申請量較少,故執行率未達目標;「重返職場津貼補助件數」各年目標值均為5,000件,111年度及112年度均僅補助22件及344件,允宜審酌相關補助內容、方式及必要性,妥謀改進。
表3-5-1 職業傷病診治服務網絡及傷病通報等業務及預算執行情形說明表
業務名稱
項目
說明
職業傷病診治服務網絡及傷病通報
作業名稱、相關規定及作業方式
就近性職災傷病診治服務:依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第32條及全國職業傷病診治網絡醫院及職業傷病通報者補助實施要點規定,補助網絡醫院開設職業傷病門診及辦理職業病通報,提供職業災害勞工就近性傷病診治服務。
預算執行率及說明
111年度(40.43%):
辦理發放職災死亡勞工家屬慰問金每件10萬元,共發放139件,係依實際申請案量發放,其餘經費用於辦理職災勞工保護相關業務,其中包含補助工會團體辦理職災預防推廣,因受疫情影響部分暫停辦理。
112年度(67.43%):
於111年初籌編112年預算時附屬法規(含行政規則)尚在研擬,為使日後業務順利展開,先依規劃事項編足經費,112年度因補助全國網絡醫院開設職業傷病門診之申請補助診次,係屬被動受理申請,該申請診次未達預期,致執行率偏低,另本(113)年度經認可職業傷病診治專責醫院已達17家,所輔導建置之網絡醫院預估成長至95家,將可提升執行成效。
職災勞工傷病診治整合性服務及職業病鑑定
作業名稱、相關規定及作業方式
1.職災傷病診治服務:依災保法第73條規定,補助認可職業傷病診治專責醫院,開設職業傷病門診、設立服務窗口及辦理職業傷病通報,提供職業災害勞工診斷、治療、醫療復健及職能復健等整合性服務。
2.職業病鑑定作業:依災保法第75條規定,受理勞保局申請職業病鑑定案件,組成職業病鑑定會,作成鑑定決定。
預算執行率及說明
111年度(51.97%)
於110年初籌編111年預算時,因災保法相關業務涉及之附屬法規尚在研擬中,爰先依規劃事項編足相關經費,以利後續執行。
災保法自111年5月1日施行,因配合附屬法規作業期程,並考量新制度上路後之合理宣導期、醫院整備所需時間與認可程序之完整、公平及嚴謹等因素,認可醫療機構之制度自112年起方正式實施及撥付補助款,111年度仍以採購委託方式辦理職業傷病診治業務,因原預算已編列之補助款部分未支應,故執行率偏低。
112年度(84.16%)
於111年初籌編112年預算時,先依原規劃事項,編足認可醫療機構基本服務量及額外補助項目等經費,惟部分認可醫療機構未達基本服務量,酌減補助經費,以及申請額外補助項目部分未達預期,爰執行率偏低。
職災勞工復工及重返職場服務
作業名稱、相關規定及作業方式
1.職災勞工主動服務:依災保法第65條規定提供職災勞工及其家屬個案管理協助。
2.職災勞工重返職場津貼補助:依災保法第67、68及69條規定辦理輔助設施補助、職能復健津貼及事業單位僱用補助。
3.認可職能復健服務:依災保法第66條規定,辦理認可職災職能復健專責醫院補助事項。
預算執行率及說明
111年度(26.44%)
於110年初籌編預算時,災保法相關業務涉及之附屬法規尚在研擬中,爰先依規劃事項編足相關經費,以利後續執行。
災保法自111年5月1日施行,配合附屬法規作業期程,並考量新制度上路後之合理宣導期、醫院整備所需時間與認可程序之完整、公平及嚴謹等因素,認可醫療機構自112年起認可及撥付補助款,111年度仍以採購委託方式辦理職業傷病診治業務,爰執行率偏低。
112年度(63.52%)
因災保法自111年5月1日施行,職能復健津貼、輔助設施等補助業務及事業單位僱用補助等業務,係依實際發生情形及申請人提出申請予以補助,本年度申請量較少,故執行率未達標。
已責請各地方政府自112年3月起按月交付執行數據,及補助各地方政府每年應至少辦理6場次之宣導活動進行業務推廣,期能讓民眾更廣為周知,以增加發放績效。
說 明:表列各年度()中之比率均為預算執行率。
資料來源:勞動部職安署。
表3-5-2 111-113年度職業傷病診治服務網絡及傷病通報等績效表
項目(計畫)
111年度
112年度
113年度
預計數
實際數
預計數
實際數
預計數
實際數
職業傷病診治服務網絡及傷病通報
發放死亡勞工家屬慰問件數
300
139
300
297
-
(說明2)
-
補助網絡醫院職業傷病通報件數
1,100
(說明1)
1,154
1,100
1,613
1,100
-
(說明3)
補助網絡醫院開設門診次
6,000
(說明1)
6,904
9,000
6,433
8,000
-
(說明3)
職災勞工傷病診治整合性服務及職業病鑑定
職業傷病防治中心(說明4)
10
10
-
-
-
-
認可職業傷病診治專責醫院家數(說明5)
13
0
15
15
16
17
補助建置網絡醫院家數
80
90
80
89
85
87
提供職災勞工傷病診治服務人次
20,000
24,014
20,000
28,658
20,000
6,042
全國職業病通報件數
1,800
2,180
1,800
1,649
1,800
444
職災勞工復工及重返職場服務
職災勞工主動服務開案數
2,200
2,397
2,200
2,638
2,200
830
重返職場津貼補助件數
5,000
22
5,000
344
5,000
211
認可職能復健家數
25
28
25
31
30
36
說 明:1.112年檢討災保法相關業務,將補助網絡醫院辦理職業病通報及開設門診業務,由「職災勞工傷病診治整合性服務及職業病鑑定」調整至本項計畫項下支應。
2.113年檢討災保法相關業務,將發放職災死亡勞工家屬慰問金業務,調整由職災個案管理轉介及重返職場服務計畫項下支應。
3.依「全國職業傷病診治網絡醫院及職業傷病通報者補助實施要點」規定,於每年6月及12月辦理職業傷病門診及職業傷病通報量核計並補助,爰暫無補助款支出。
4.經職安署委託辦理職業傷病防治中心,於「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施行後,其於委託期間內視為認可醫療機構。
5.認可職業傷病診治專責醫院自112年起認可及撥付補助款,111年度仍以採購委託方式辦理,爰補助款部分不支應。
6.113年度統計至4月底止。
資料來源:勞動部職安署。
(三)面對勞工高齡化趨勢,允宜提供更完善職業災害之預防及重建機制,以維社會安全
依災保法第62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於職業災害保險年度應收保費20%及歷年經費執行賸餘款額度之範圍內編列經費,辦理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事項;據勞動部表示,災保法所提供之該保護機制不僅可涵蓋不同性別及所有年齡層,並依該職災勞工個案需求,提供其必要之服務及協助措施。
勞動部於111年4月8日修訂「中高齡及高齡工作者安全衛生指引」,請各地方政府及雇主加強對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提高安全維護,因職業災害所領取災保法之保險給付者,可區分為傷病給付、失能給付(失能一次金及年金)、死亡給付(一次金與遺屬年金)及失蹤給付等,自111年度與112年度各項給付請領情形詳表3-5-3,面對勞工高齡化趨勢,允宜針對勞工特性設計職業災害之預防及重建機制,俾利落實對勞工之全面照顧,促進社會安全。
表3-5-3 111-112年度45歲以上勞工請災保法相關給付一覽表
年齡
傷病
給付
失能
一次金
失能
年金
死亡
一次金
遺屬
年金
失蹤
給付
單位
件
件
人數
件
人數
件數
111年度總計
49,302
1,133
632
418
1,736
6
45-49歲
5,583
148
62
49
241
0
50-54歲
5,113
124
80
43
198
0
55-59歲
4,900
150
99
43
173
1
60-64歲
3,231
98
106
41
100
0
65歲以上
1,680
45
98
23
20
2
112年度總計
89,381
1,729
700
614
2,010
6
45-49歲
9,603
211
65
61
262
0
50-54歲
8,537
210
87
78
221
2
55-59歲
8,067
187
108
74
196
0
60-64歲
5,827
158
114
78
139
2
65歲以上
3,189
79
128
42
52
0
說 明:111年度係統計自5月1日至12月31日止。
資料來源:摘自111、112年勞工保險統計年報表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