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虛擬資產
虛擬資產應用區塊鏈(blockchain)或分散式帳本技術(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DLT)之去中心化特性以及密碼學技術(cryptography)之假名化特性,創造一個無須仰賴中央機構管理帳本且非實名制交易之新興金融資產,並可支援相當規模之跨境交易,目前國際間對虛擬資產尚無統一定義及用語,部分國際組織及主要國家之政府機關亦有將其稱為加密資產或數位資產,而我國對虛擬資產之定義,依行政院110年4月7日院臺法字第1100167722號令規定,納入洗錢防制法規範之虛擬資產係指運用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表彰得以數位方式儲存、交換或移轉之價值,且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者,但不包括數位型式之新臺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有價證券及其他依法令發行之金融資產。
(二)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VASP)
VASP提供之服務多元,可能涵蓋發行、上架、交易、投資理財服務、支付、錢包保管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等等,每家VASP所提供之服務也許有共通或類似之處,但其範圍又未必相同,規模大小亦可能有所差異,依上開行政院令規定,我國納入洗錢防制法規範之VASP範圍,係指為他人從事下列活動為業者,包括:1.虛擬資產與新臺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間之交換。2.虛擬資產間之交換。3.進行虛擬資產之移轉。4.保管、管理虛擬資產或提供相關管理工具。5.參與及提供虛擬資產發行或銷售之相關金融服務;復依「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下稱VASP洗防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前述VASP係以在國內設立登記者為限。經洽金管會表示,上開規範之對象尚不限於公司組織,亦包含於國內從事虛擬資產業務之自然人,該等自然人應依商業登記法及稅籍登記規則相關規定辦理商業登記及稅籍登記,並依該辦法規定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之聲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