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虛擬資產市場快速發展,其所衍生之消費者保護、洗錢防制及金融穩定風險亦隨之增加,因此各國際組織紛紛呼籲將虛擬資產納管,並秉「相同業務、相同風險、相同監管」之原則,根據虛擬資產業者實際執行之業務及功能決定監管方式,以避免監管套利之情形,茲就FATF、FSB及IOSCO等國際組織發布之相關報告概況簡述如下:
(一)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發布相關建議及指引,以具體提供各國在訂定虛擬資產政策之規範原則及作法建議
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下稱FATF)於2018年10月修訂FATF建議(The FATF Recommendations)之第15項建議,並於詞彙表新增「虛擬資產」(Virtual Asset)與「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s, VASP)之定義,將其納入洗錢防制之範疇,要求VASP應為進行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之目的而受監理,其應取得執照或註冊,並接受有效之監管或監督系統監理;而後FATF於2019年6月進一步修訂第15項建議之註釋,並發布虛擬資產及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之風險基礎方法指引(Guidance for a risk-based approach to virtual assets and virtual assetservice providers),以具體提供各國在訂定虛擬資產政策之規範原則及作法建議,該指引業於2021年10月更新,新增FATF標準如何適用於穩定幣,以及為公、私部門如何實施「轉帳規則(Travel Rule)」提供額外指引等。
(二)金融穩定委員會基於「相同業務、相同風險、相同監管」之原則發布相關全球監管框架及建議
金融穩定委員會(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下稱FSB)於2023年7月針對虛擬資產活動發布全球監管框架,其係基於「相同業務、相同風險、相同監管」之原則,並借鑑近期虛擬資產市場之事件及各司法管轄區之施行經驗所提出,其中對虛擬資產活動及市場之監管方式提出9項建議(詳表1),以期促進各國對虛擬資產監管有一致性。
表1 FSB所發布對虛擬資產活動及市場監管建議之概要表
項次
建議
概要
1
監管權力與工具
主管機關應具備適當的權力、工具及資源,以監管虛擬資產活動及市場,並在適當時有效地執行相關法規。
2
整體監管框架
主管機關應基於「相同業務、相同風險、相同監管」之原則,以虛擬資產業者提供之功能為基礎,並與其構成或可能構成之金融穩定風險相稱,對業者實施全面且有效之監管。
3
跨境合作、協調與資訊共享
主管機關應在國內與國際間相互合作與協調,以促進有效之溝通、資訊共享及協商,從而在履行各自職責時可相互支持,並提升監管結果之一致性。
4
治理
主管機關應要求虛擬資產業者制定並揭露全面之治理框架,該框架應對其全部職能與活動制定明確、直接之責任分工與可課責對象。
5
風險管理
主管機關應要求虛擬資產業者建立有效之風險管理框架,以全面處理與其活動相關之重大風險。
6
數據收集、紀錄與申報
主管機關應要求虛擬資產業者建立用於收集、儲存、保護與及時準確地申報數據之框架;另主管機關應在適當且必要之情況下能獲取數據,以履行其監管職責。
7
揭露
主管機關應要求虛擬資產業者向使用者及利害關係人揭露其治理框架、營運、風險與財務狀況,以及產品或活動之全面、清晰且透明之訊息。
8
處理由相互連結與依賴而衍生之金融穩定風險
主管機關應識別、監控虛擬資產生態系內及其與金融體系之間之相互連結與依賴,並處理由此衍生之金融穩定風險。
9
對提供多種功能之虛擬資產服務商進行全面監管
主管機關應確保結合多種功能與活動之虛擬資產業者及其附屬
機構受到適當監管,以處理其所衍生之相關風險。
資料來源:FSB(2023), High-level Recommendations for the Regulation, Supervision and Oversight of Crypto-asset Activities and Markets: Final report,本中心彙製。
(三)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提出監管虛擬資產市場之建議
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 IOSCO)於2023年11月在其發布之報告中提出監管虛擬資產市場之建議,其主要是針對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於交易、營運、託管、借貸,以及代理他人推廣及分配虛擬資產上之風險。為保護投資人與維護市場健全性,IOSCO敦促主管機關需實行與金融市場一致之監管機制,以促進虛擬資產與傳統金融市場之間之公平競爭,並降低監管套利風險。IOSCO亦強調提升監管合作在解決跨境問題上的重要性,並呼籲所有成員實施一致之建議;上述建議總計有18項,主要涵蓋6大領域,包括:1.虛擬資產業者同時進行多項活動與功能所生之利益衝突;2.市場操縱、內線交易與詐欺;3.跨境風險與監管合作;4.託管與客戶資產保護;5.作業(operational)與技術風險;6.零售客戶之准入(access)、適當性(suitability)與分銷(distributi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