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虛擬資產之管理,係以洗錢防制為基礎,採漸進強化業者管理及消費者保護策略逐步納管,並規劃推動專法。查現行已發布之監理法制主要係在洗錢防制相關措施之要求,其餘面向之管理,則係先以金管會112年9月所發布之指導原則為主軸推動業者自律,惟近年除與虛擬資產有涉之犯罪案件增加,近期亦發生已依規定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之VASP業者與詐欺、洗錢案件有涉,爰妥依規劃時程建置完善法制規範實為重要,俾有效納管市場行為並兼顧是項產業健全發展。茲說明如下:
(一)建構完整法律框架漸為國際發展趨勢
隨著虛擬資產市場之快速發展,國際上對其之監管,已從洗錢防制擴大至發行、交易等其他面向,FATF、FSB及IOSCO等國際組織皆建議各國應秉「相同業務、相同風險、相同監管」之原則將其納管,而FSB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IMF)於2023年9月聯合發布之政策建議文件中亦敦促各司法管轄區需對虛擬資產採取更全面之監管、監督與監察機制,以因應虛擬資產對總體經濟及金融穩定所帶來之潛在風險。根據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發布之《2024全球加密貨幣法規報告》指出,截至2024年1月已有逾20個司法管轄區全面性通過虛擬資產之監管框架(詳表11)。
表11 迄2024年1月各國對虛擬資產納管概況表
國家
監管框架
國家
監管框架
美國
☉
義大利
(
英國
☉
日本
(
澳洲
☉
拉脫維亞
(
奧地利
(
立陶宛
(
巴哈馬
(
盧森堡
(
巴林
(
馬爾他
(
巴西
△
模里西斯
(
保加利亞
(
挪威
☉
加拿大
☉
波蘭
(
開曼群島
(
葡萄牙
(
丹麥
(
卡達
☉
愛沙尼亞
(
新加坡
(
芬蘭
(
斯洛伐克
(
法國
(
南非
☉
德國
(
西班牙
(
直布羅陀
(
瑞典
(
希臘
(
瑞士
(
香港
(
臺灣
☉
匈牙利
(
土耳其
△
印度
☉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
愛爾蘭
(
烏干達
△
曼島
(
說 明:(表示已訂立相關法規;☉表示積極進行立法或監管中;△表示立法或監管程序尚未啟動
資料來源:PWC(2023),Navigating the Global Crypto Landscape with PwC: 2024 Outlook,本中心彙製。
(二)金管會擬分階段逐步強化對VASP之監管,現階段除洗錢防制外,餘各業務面向係先由業者建立自律機制,嗣則將研提專法
我國目前對虛擬資產之監理法制主要係在洗錢防制相關措施之要求,至於其餘業務面向,金管會已先於112年9月發布指導原則,除將督導VASP公會依該原則訂定自律規範外,亦於洗錢防制法增訂第6條第2項,規劃將該原則部分內容納入授權之子法中,並對登記之VASP業者依業務複雜程度採差異化管理,另該會刻正進行虛擬資產管理專法之委外研究,預計於113年12月底前研提虛擬資產管理專法條文草案,後續辦理法規預告並舉辦公聽會,再依外界意見調整修正,預計114年6月前將專法草案報行政院(詳表12)。
表12 虛擬資產專法制定之規劃時程表
期程
辦理內容
113年9月底
委外研究團隊提供VASP管理專法研究之期末報告初稿
113年12月底
研提虛擬資產管理專法條文草案
114年6月
將虛擬資產管理專法草案報行政院
資料來源:金管會113年6月12日於本院財委會「《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制定對於防制虛擬資產及交易業務事業(VASP)淪為詐騙工具」及「虛擬資產專法制定進程」專題報告之書面資料,本中心彙製。
(三)近期有已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之VASP業者與詐欺、洗錢案件有涉,允妥依規劃時程,逐步強化及完整法律監管架構,俾有效提升監管效率並促產業健全發展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於113年4月26日新聞稿說明有關偵辦王○交易所等涉嫌詐欺等案件,其中指出近年我國發生之虛擬資產詐騙案層出不窮,暴露國內虛擬資產之監管問題,尤以對照證券交易所對於企業股票掛牌上市,訂有明確標準並嚴格審查,更凸顯國內對虛擬資產之發行、上架、交易把關機制有所不足,爰建議相關主管機關積極檢討現行規範不足之處,訂定專法等。鑑於有效之行政管制除有助強化監管效率及保障投資人權益外,亦可提升市場之信賴以促該產業穩健發展,爰宜妥依規劃時程,秉「相同業務、相同風險、相同監管」之原則,逐步強化及完整法律監管架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