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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土計畫法之國土利用相關問題探討

六、國土計畫法預計於114年5月前全面上路,惟邇來不實訊息頻傳及人民陳情案件甚多,內政部允宜強化宣導;另內政部應訂9項子法尚未完成,及13部會52部法律之94條條文待配合修正,允宜積極辦理 日期:113年8月 報告名稱:因應國土計畫法之國土利用相關問題探討 目錄大綱:參、問題與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陳如慧

國土計畫法第45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應於114年4月30日前公告,即國土計畫法預計於114年5月1日前全面上路。經查:

(一)邇來不實訊息頻傳及人民陳情案件甚多

1.考量國土計畫法將對土地使用之管制內容與現行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有所差異,可能影響民眾權益,邇來不實訊息頻傳;檢視113年起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涉國土計畫法之即時新聞澄清不斷,主題包括原住民族土地使用權益受限、農地使用權益受限、罰則提高及農民權益損害等(詳表3-6-1)。

表3-6-1 113年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涉國土計畫法之即時新聞澄清一覽表

澄清日期

訊息

澄清內容摘述

113.2.17

有關報載國土計畫法卡原青返鄉發展與內容提及「國土計畫法封殺原民土地合法化途徑」之報導。

依國土計畫法第23條規定,如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之土地使用管制,可依照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辦理,是國內首部納入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機制之空間規劃法令;為使原鄉青年可返鄉發展特色產業,也賦予地方政府可依據實際使用情形,訂定因地制宜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國土計畫法政策推動之過程中以保障原住民族既有居住權為優先,刻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研商及訂定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符合「屬原住民族土地」且「存有105年5月1日前之既有建物」2項要件,即可依規定申請作住宅使用。

113.3.4

有關報載國土計畫法114年上路實施後,將造成原住民族土地使用受限。

113.4.24

被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將降低土地價值並大幅限制土地使用。

劃入國土保育地區之土地,仍將充分保障民眾既有合法及未來土地使用權利,不會因國土功能分區分類的劃設而受影響,並有5年定期及依特定狀況可隨時檢討變更之機制;即依規定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第1類或第2類之土地,若原已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可建築用地,或已編定為農業用地者,仍可繼續使用,原有合法權利不受影響。

113.5.27

113.5.27臺中市市議會進行市政總質詢,針對國土計畫議題臺中市長接受質詢時回應「國土計畫法下,農地將被限縮使用,包括加嚴刑責、提高天價罰金及檢舉制度等」。

合法使用之農牧用地在未來國土計畫上路後,仍可以從事農作、農業產銷設施等用途,與現行規定一致,且既有合法使用不受影響,不會增加管制;另依國土計畫法第38條規定未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使用原則,將視個案違規情形,進行分類分級裁罰,如針對大規模2公頃以上之大型開發案,視違規情節適用30萬元以上之罰則,一般小面積之土地使用違規與現行區域計畫法規定相同,罰款為6萬元到30萬元。此外,違反國土計畫法釀成災害、致人於死或致人重傷者,才會受到刑責處罰。

113.5.31

有關報載國土計畫上路114年4月底上路,弱勢農民恐受到天價罰金處罰一事。

天價罰金並非事實,重申係不實訊息。國土計畫法第38條規定為針對大規模違規使用,於未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使用原則之情況下,訂有分類分級裁罰標準,未來將視個案違法情節依法裁處;一般小面積之土地使用違規與現行區域計畫法規定相同,罰款為6萬元到30萬元。

部分縣市提出農田要有對地補貼或劃設為農1範圍內應給予對應補償措施之建議,因涉及跨部會業務,將於保障農民既有合法土地使用權利下積極研議,並持續與各界溝通,絕不會犧牲農民權益。

113.6.9

有關今(9)日媒體報導,雲林縣長表達國土計畫將對農民權益造成相當大損害部分。

國土管理署再次澄清,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不影響農民既有權益,既有的建地、農地一樣可以從事建築、農業相關使用,與現行規定一致,且既有合法使用不受影響,並未增加管制,未來仍可由縣府主動按計畫檢討調整為適當國土功能分區。

113.6.21

今(21)日桃園市長出席行政院會表示,國土計畫現行草案與目的事業法令競合,影響在地產業及農業發展等。

國土署表再次強調國土計畫是採取計畫管制並具備檢討變更機制,各市縣可依照地方自治精神及在地需求來進行彈性規劃,推動適宜發展的計畫。此外,在國土功能分區劃設過程,也可依照國家重大建設推動所需,適當調整分區,請桃園市政府還是依照法定期限如期提報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至內政部審議,有關市府關心的各項議題,也能夠在審議的過程中進行釐清。

說 明:上表期間為113年1月1日至113年6月21日止。

資料來源: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官網之最新消息-即時新聞澄清。

2.又地方政府於辦理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之公開展覽及公聽會期間,迄113年5月底止人民或團體就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提出陳情意見達5,906件,其中受理逾500件者為新北市、臺南市、新竹縣、高雄市及嘉義縣等5市縣;案件類型以農業發展地區劃設相關合計2,913件為主,約占陳情案件總數之49.32%,其中臺北市等7市縣陳情案情與農業發展地區劃設相關占比逾7成(詳表3-6-2)。

3.按國土計畫法立法目的係國土永續利用及保障民眾權益,有鑑邇來不實訊息頻傳及人民陳情案件甚多,內政部允宜加強宣導及說明各種國土功能分區之民眾權益保障、救濟措施及新舊制度銜接等,以確保民眾權益。

表3-6-2 各市縣人民或團體涉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陳述意見概況表

單位:件;%

市縣名

人民或團體陳述意見

農業發展地區劃設相關

總案件數

案件數

比例

臺北市

25

92.59

27

新北市

602

45.16

1,333

桃園市

18

56.25

32

臺中市

119

73.91

161

臺南市

347

42.79

811

高雄市

471

77.34

609

基隆市

3

12.00

25

宜蘭縣

84

40.58

207

新竹縣

35

5.69

615

新竹市

13

59.09

22

苗栗縣

115

53.99

213

彰化縣

142

49.13

289

南投縣

132

75.00

176

雲林縣

106

54.92

193

嘉義縣

248

42.25

587

嘉義市

19

屏東縣

169

76.82

220

花蓮縣

74

87.06

85

臺東縣

208

86.67

240

澎湖縣

2

4.76

42

金門縣

連江縣

合計

2,913

49.32

5,906

說 明:上表期間統計截至113年5月31日止。

資料來源: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提供。

(二)內政部應訂9項子法尚未完成,及13部會94條條文待配合修正,允宜積極辦理

1.國土管理署表示國土計畫法應訂子法計23項,截至113年6月21日止已完成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等14項子法,研訂中尚有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9項子法,預計最遲於114年4月底前發布(詳表3-6-3),完成比率為60.87%。

2.依國土管理署113年4月25日召開「目的事業法律因應國土計畫法實施之修正方向及辦理期程」機關研商會議之會議議程與紀錄,經國土管理署盤點需修正目的事業法律共有52部法律,計有94條條文,涉及內政部、農業部、經濟部等13個部會轄管,已列出優先修正之法律條文,允宜積極辦理。

表3-6-3 國土計畫法待完成9項子法截至113年6月辦理情形

序號

名稱

依據條文

截至113年6月辦理情形

預計完成時間

1

國土永續發展基金水電事業附徵及罰鍰提撥辦法

國土計畫法 第44條

刻正預告中(113年5月16日至113年7月15日)。

113年12月底前發布。

2

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土地申請使用許可認定標準

國土計畫法 第24條

已完成預告,刻循法制作業程序辦理。

113年12月底前發布。

3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程序辦法

國土計畫法 第24條

刻正預告中(113年4月25日至113年6月24日)。

113年12月底前發布。

4

使用許可國土保育費及影響費收取辦法

國土計畫法 第29條

已完成條文草案研商會議,續辦理預告作業。

113年12月底前發布。

5

使用許可後程序及相關事項辦法

國土計畫法 第29條

刻正預告中(113年4月24日至113年6月24日)。

113年12月底前發布。

6

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國土計畫法 第26條

已完成條文草案研商會議,續辦理預告作業。

113年12月底前發布。

7

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國土計畫法 第23條

原住民族委員會已於113年3月26日至4月19日間辦理5場座談會,俟蒐集意見後擬修正條文草案再送本部。

113年12月底前發布。

8

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國土計畫法 第23條

刻正預告中(113年4月26日至113年6月25日)。

113年12月底前發布。

9

國土計畫土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

國土計畫法 第40條

已研訂國土計畫土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草案,並完成預告作業。

114年4月底前發布。

說 明:上表統計至113年6月21日止。

資料來源: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