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動農民福利政策與措施之原由及目的
農業長年扮演充裕軍糈民食、安定社會、培養工業、促成臺灣經濟起飛之要角,為增進農民福利及照顧農民生活,政府陸續開辦多種農民福利措施,包含78年制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下稱農保條例)開辦農民健康保險(下稱農保),提供農民社會保險之安全保障,並於80年間訂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及設置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辦理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並依法減免田賦,協助農民於災後迅速恢復生產;至84年又制定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下稱老農津貼暫行條例)發放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下稱老農津貼),照顧農民晚年生活;另92年訂定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申請作業要點發放獎助學金,照顧弱勢農、漁民,鼓勵其子女繼續升學,並減輕其負擔子女就學之經濟壓力。
然近年隨我國人口結構改變,加上面對國際貿易自由化挑戰,及氣候劇烈變遷造成農業災損等內外環境影響,農業就業人數逐年下降,農村青壯年人口快速流失,致農業勞動力不足及高度老化日益嚴重,衝擊我國長期農業發展。有鑑於此,政府除自107年起精進行之有年之「農保」外,並於同年開辦「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下稱農民職災保險)」,及於110年建立「農民退休儲金」制度加上原有老農津貼提供農民退休雙重保障,且為降低農漁民經營風險於106年起擴大「農業保險」,使農作如遇天災能獲理賠,讓農民不必再看天吃飯,期以「三保一金」四大農民福利體系,建構完整農民社會經濟安全網,保障農民健康、協助農民分散風險,提高經營保障,及照顧農民退休生活,讓農民安心務農,並吸引青年從農。
(二)近年推動之重要農民福利政策與措施
1.自107年起擴大精進農保制度:
(1)擴大納保對象:農保原定加保對象為年滿15歲以上,以自有0.1公頃或承租農地0.2公頃以上,實際於該地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為讓每位實際從農者都可加入農保,由原本以「認人、認地」申請農保方式逐步調整,並於107年2月起改採「人、地脫鉤」模式辦理,改加以口頭約定方式使用他人農地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者、非屬固定農作型態之蜂農、使用河川公地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都可加入農保;另為鼓勵服短役期退伍青年返鄉務農,111年1月修正「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放寬50歲以下且未領取退休俸或退伍金之退伍軍人,雖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返鄉務農仍可申請參加農保,以獲得職域性社會保險保障。
(2)提高給付額度:農保條例112年2月修正公布,將農保月投保金額由1萬200元調升為2萬400元,並將農保生育給付由2萬400元提高為4萬800元,以鼓勵農民生育;喪葬津貼則由15萬3千元增加為30萬6千元,期減輕家屬支付喪葬費用之經濟負擔。
2.107年開辦農民職災保險:
(1)以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為納保對象,試辦農民職災保險:農保包含生育給付、身心障礙給付及喪葬津貼等項,惟農民發生職業災害時,並無特別給付保障。為增進農民職業安全及經濟補償,使遭受職災農民及其家屬獲得更完整保障,農保條例於107年6月修正,增訂第五章之一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同年11月起以農保被保險人為對象,試辦農民職災保險,在農保之基礎上,對田間務農遭受意外傷害不能工作之農民,提供傷害給付、就醫津貼、身心障礙給付、喪葬津貼等4項現金給付之保障,且與農保給付不重複。
第1階段試辦「職業傷害」時,擴大納保對象,讓已領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即軍、公、教、勞退休人員)、外配、陸配、農業零工均可加保,並增加「增給傷害給付」選項,使農民發生保險事故時可獲2倍給付金額保障;第2階段則自110年9月起,考量農業工作有多元性及特殊性,農民經常在短期間內從事密集且重複之工作內容,容易造成職業病,物將職業病納入農民職災保險給付範圍(詳圖1),給付項目與職業傷害相同,使農民職業安全保障範圍更完整。
圖2-1 農民職災保險之農民職業病認定方式圖
資料來源:行政院院會議案110年9月2日「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再升級,職業病納入保險給付範圍」。
(2)新參加農保者強制納保及調高保障:農民職災保險初期採用自願加保方式,惟為保障農民之經濟安全,農保條例於112年2月修正,增修第44條之2明定新參加農保者將強制納保,並自112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外,農民職災保險併同調升月投保金額為2萬400元,傷病給付加倍增給,喪葬津貼並連動調整,進一步保障遭遇職業災害之農民及其家屬之生活。
3.110年施行農民退休儲金制度:
(1)建構雙層式老農經濟安全保障制度:為讓農民退休後,和其他行業退休人員一樣享有適當生活水準保障,政府以老農津貼為基礎,參考勞工退休金等相關制度,訂定農民退休儲金條例(以下簡稱農退條例),並於110年1月起施行,期以建構老年農民經濟安全保障制度;農民退休儲金之收支、保管等業務,由農業部委託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而農民退休基金之運用、經營及管理等業務,則委託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辦理 (辦理方式詳圖2-2)。
圖2-2 農民退休儲金辦理方式圖
資料來源:參照農業部2021年9月8日「農民退休儲金制度」簡報。
(2)政府與個人共同提繳,屆齡後按月請領:農退儲金屬自願參加性質,該制度係設立農民退休儲金個人專戶(下稱個人專戶),由農民與政府(農業部)共同按月提繳至該個人專戶,農民每月提繳金額為勞工基本工資乘以提繳比率計算,提繳比率可由農民在1%至10%範圍內,自行決定;農民年滿65歲時,可依個人專戶累積之本金及收益,按月請領退休儲金,收益係以不低於當地銀行2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金額。
4.104年導入農業保險,109年制定專法擴大加速推動:
(1)建立農業保險制度:全球氣候快速變遷,極端天氣發生頻率增加,重大天災往往造成農、林、漁、牧業者嚴重損失,為協助農漁民分散經營風險,提高經營保障,穩定收入,農業部104年導入農業保險,建立農業保險制度基礎;106年起擴大推動農業保險,參考國外作法及衡量國內農業環境,因應不同地區保險需求及農產物生長特性開發保單,並提供保費補助,提高農民加保意願及農業保險覆蓋範圍。
(2)制定農業保險專法,成立農業保險基金:為使農業保險相關措施有完備之法源基礎,我國於109年5月制定公布農業保險法,並自110年1月起施行,更擴大農業保險範圍,保險事故不僅限於天災,疫病、蟲害、市場價格波動造成收入之不確定等因素亦可納入保障範圍,截至113年3月底止,已開發實損實賠型、政策連結型、氣象參數型、區域收穫型及收入保障型等5大類型(詳表2-1)、27種品項、43張保單;另依農業保險法第12條規定建立之危險分散與管理機制,於110年9月成立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執行農業保險危險分散機制,辦理農業保險再保險,穩固農業保險運作體系,並負責農業勘損人員訓練、教育推廣宣導及資料庫建置等事宜。
表2-1 農業保險項目及理賠方式一覽表
項次
類型
品項
理賠啟動方式
1
實損實賠型
梨
由勘損人員視颱風、豪雨認定損害情形辦理保險理賠
香蕉植株
以無人機空拍影像判定颱風造成香蕉植株折斷或倒伏面積比例,超過約定之比例時即可理賠
農業設施
因颱風及洪水災害等事故導致被保險之農業設施受損害時,依該被保險農業設施損毀滅失時之實際現金價值為基礎計算,於賠償限額範圍內賠付
豬隻
豬隻死亡強制保險
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之畜牧場或畜禽飼養登記證之飼養場及未(不須)申辦畜牧場登記之飼養戶所飼養豬隻,因疾病、難產、雷擊、溺水、火燒、摔跌、其他意外傷害致死或依法撲殺等保險事故,予以理賠
豬隻運輸死亡保險
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之畜牧場或畜禽飼養登記證之飼養場運輸豬隻,於運輸期間死亡或發生緊急屠宰之保險事故,予以理賠
乳牛
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之畜牧場或畜禽飼養登記證之飼養場所飼養出生滿1年以上在養乳牛,因疾病、難產、雷擊、溺水、火燒、摔跌、其他意外傷害致死、依保險契約約定淘汰死亡或依法撲殺之保險事故,予以理賠
2
政策連結型
災助連結型
梨、芒果
因颱風、豪雨、寒害等導致保險標的受損害獲得政府現金救助,即可獲得保險理賠
撲殺補償型
家禽禽流感
係配合政府防疫制度遭政府撲殺補償機制,除可獲得政府60%撲殺補償金,並可依約定之投保比例(最高25%)獲得理賠金
蛋中雞禽流感
配合防疫措施之蛋中雞場,因禽流感造成損失,除領取撲殺補償(飼養成本60%)外,並可依保單獲得20%之理賠金
3
氣象參數型
蓮霧、木瓜、柚、甜柿、番石榴、梨、荔枝、棗、柑橘、養殖水產、石斑魚、虱目魚、鱸魚、吳郭魚、養蜂產業、西瓜及紅豆
依照各保單約定氣象數據(颱風風速、降水量、溫度)達一定條件即啟動理賠,不需進行勘損
4
區域收穫型
鳳梨、水稻及芒果
以收穫量短缺計算理賠,當約定地區(縣市、鄉鎮市區)實際收穫量低於保證收穫量時,即可理賠,不需對個別農民勘損
5
收入保障型
釋迦、香蕉
因天災或市場因素致收入減損,依低於基準收入部分予以理賠
水稻、高粱
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事故致區域平均產量減少,依低於基準收入部分予以理賠
資料來源:整理自農業金融署113年4月22日發布之「113年3月31日農業保險投保情形」及111年7月25日「111年6月30日農業保險投保情形」。
5.自62年起推動專案農貸,並逐步擴大政策性專案貸款範圍:農業收穫及收入不穩定,且貸款多以農地為擔保品,處分不易,致農民取得資金不易,且縱能獲貸亦須負擔較高利率,爰農業部依農業發展條例(下稱農發條例)等相關規定,配合重大農業政策及支持產業發展,自62年起推動專案農貸,由農業金庫及311家農漁會信用部作為貸款經辦機構,以自有資金貸放,政府給予利息差額補貼,協助農漁業者取得低利融資,支應農業產業、運銷設施、綠能科技、電子商務發展等所需長期性資金及短期性週轉金,目前推動19種農業貸款(詳表2-2),範圍涵蓋農林漁牧產業經營、農漁民家計週轉金及天然災害復耕復建等用途,112年度修正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農業以外其他職業所得金額,放寬養殖漁業類申貸資格及擴大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支應範圍等。
表2-2 政策性專案農貸項目及113年3月貸款利率一覽表 單位:%
項次
貸款種類
條件
113年3月
貸款利率
1
農機貸款
(1)電動、油電混合動力之農機
1.165
(2)其他
1.415
2
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
(1)貸款用途為改善或新建菇類栽培場(實際從事菇蕈類生產之農民或農民團體),以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之貸款案
1.665
(2)溫網室設施補助計畫或輔導措施(方案)之貸款案
1.415
(3)其他
1.915
3
輔導漁業經營貸款
(1)貸款用途為改善或新建室內養殖設施,以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之貸款案
(2)貸款用途為新建室內養殖設施,其屋頂構造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備)材質之貸款案
1.665
(3)其他
1.915
4
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
(1)畜牧污染防治類
(2)畜牧友善生產系統類
(3)貸款用途為改善或新建畜禽舍(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提升養豬經營類、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以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之貸款案
1.665
(4)其他
1.915
5
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
1.915
6
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
(1)週轉金採循環動用之貸款案
2.165
(2)其他
1.915
7
山坡地保育利用貸款
1.915
8
農家綜合貸款
1.915
9
農漁會事業發展貸款
(1)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貸款案
1.915
(2)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以外之貸款案
1.665
10
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
1.915
11
造林貸款
1.665
12
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
(1)租金貸款類
0
(2)經營貸款類
1.415
13
農業節能減碳貸款
(1)農(漁)民
1.415
(2)農(漁)民團體及農企業
1.915
14
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
(1)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之貸款案
1.415
(2)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之貸款案
1.665
15
休閒農場貸款
(1)自然人
1.915
(2)法人
2.305
16
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
(1)農民組織及農企業負責人具專案輔導青年農民資格之貸款案
(2)曾獲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執行農村社區企業經營輔導計畫之貸款案
(3)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配合農產品產銷調節措施之貸款案
1.915
(4)週轉金採循環動用之貸款案
2.555
(5)其他
2.305
17
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
2.305
18
農業保險貸款
1.415
19
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
(1)莫拉克颱風、凡那比颱風(兼有莫拉克颱風)
1.305
(2)其他
1.415
說 明:1.貸款年利率係以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13年3月27日調整後為1.72%)加計「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加(減)碼年率標準」機動計息,計算結果為負數者,年利率為0%。
2.關於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除週轉金採循環動用者外,貸款利率依規定(1)自109年3月1日起之新貸案件:每借款人累計撥貸金額在200萬元以下,貸款期間前5年,年利率為0%;(2)109年3月1日尚有舊貸餘額之案件:每一借款人109年3月1日貸款餘額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下,自該日起算,最長5年,年利率為0%;(3)第16條第1項第3款專案輔導青年農民,於專案輔導及追蹤期間內提出申請租金貸款,年利率為0%。
3.關於農業保險貸款,自110年1月至113年12月底止,年利率為0%。
資料來源:整理自農業部提供資料及全國農業金庫「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利率一覽表(利率生效日期)113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