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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我國住宅補助政策之辦理成效與相關問題探討

三、為提升整體居住品質,允宜加強推動各地方政府辦理清查不符基本居住水準家戶,俾作住宅政策規劃之參考 日期:113年9月 報告名稱:近年我國住宅補助政策之辦理成效與相關問題探討 目錄大綱:參、近年我國住宅補助政策之辦理成效與相關問題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黃鈞毅

提升居住品質係住宅政策之發展方向,爰住宅法將訂定基本居住水準,以作為住宅政策規劃及住宅補貼之依據,惟檢視「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未具居住品質之達成目標,且部分地方政府未辦理清查不符基本居住水準家戶,未能積極重視居住品質。茲說明如下:

(一)地方政府應清查不符基本居住水準家戶之居住狀況,且受補貼之居住住宅須達一定之基本居住水準

為提升整體居住品質,各地方政府對於轄內不符基本居住水準之家戶,應瞭解其居住狀況並據以訂定輔導改善執行計畫,以期逐年降低不符標準之家戶數,落實基本居住水準之政策目的,爰105年12月住宅法修正第40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基本居住水準,作為住宅政策規劃及住宅補貼之依據,且各地方政府應清查不符基本居住水準家戶之居住狀況,並於110年5月新增同條第4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補助該項清查作業。另同法第13條規定,申請政府住宅補貼者,除修繕住宅貸款利息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外,其受補貼居住住宅須達第40條所定之基本居住水準。

(二)租金補貼專案計畫未訂有居住品質等相關效益目標,允宜檢討精進

行政院於111年5月核定「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111-114年),預計每年提供300億元之租金補貼,該計畫調升補貼金額,另針對年輕人、新婚、育兒及弱勢家庭等身分者,租金補貼加碼2至8成,預計補貼50萬戶,若執行成效良好將持續辦理。租金補貼模式雖已考量弱勢家庭社經情況及地區租金水準並納入補貼原則,惟各經濟及社會弱勢家庭,已具就學、就業及醫療等相關社會福利措施,且該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之預期效益僅有將經濟成長果實分享給該計畫之租屋民眾,擴大協助50萬戶租屋家庭減輕生活負擔等,因此,未訂有居住品質等相關效益目標,恐有租金補貼用於非住宅用途之情形。鑑於住宅相關補助仍宜協助提升住宅品質等相關保障國民居住權益事項,且租金補貼屬現金給與,性質上與購屋貸款、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尚屬不同,除減輕外租者負擔外,仍應加強提升住宅項目之檢核,使受補貼者之租所符合基本居住水準。

(三)尚有8縣市未辦理清查不符基本居住水準家戶,允宜加強推動控管,俾作住宅政策規劃之參考

截至113年度5月止國土管理署已核定14縣市清查不符基本居住水準家戶之計畫書4,515件、經費2,086萬元,均預計113年度結案,惟尚有8市縣未提報需求(詳表3-6)。為符住宅法第40條第3項規定,並作為住宅政策規劃及住宅補貼之參考,且避免有補貼之居住住宅未達該法第40條所定之基本居住水準之情形,允宜加強推動未辦理之市縣清查不符基本居住水準之家戶,俾作住宅政策規劃之參考。

表3-6 迄113年5月國土管理署核定各地方政府清查不符基本居住水準家戶辦理情形表 單位:件

縣市政府

核定清查數

辦理情形

新北市政府

400

均於112年度核定,尚在執行中

臺北市政府

344

臺中市政府

300

臺南市政府

371

高雄市政府

300

宜蘭縣政府

300

苗栗縣政府

300

南投縣政府

300

雲林縣政府

300

嘉義縣政府

400

屏東縣政府

300

臺東縣政府

300

基隆市政府

300

嘉義市政府

300

桃園市政府

0

無提報需求

新竹縣政府

0

彰化縣政府

0

花蓮縣政府

0

澎湖縣政府

0

新竹市政府

0

金門縣政府

0

連江縣政府

0

合計

4,515

說 明:108至111年度間未有申請清查不符基本居住水準情形。

資料來源:國土管理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