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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中央政府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及執行概況之探討

一、重要法令修訂及本院通案決議 日期:113年10月 報告名稱:近年中央政府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及執行概況之探討 目錄大綱:貳、近年中央政府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相關重要法令、通案決議與預算編列及執行概況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江穗美

(一)重要法令修訂

100年1月預算法修正增訂第62條之1,明定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及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且不得進行置入式行銷;嗣110年5月該條文再次修正,重點如下:

1.適用範圍由原「政策宣導」擴大為「政策及業務宣導」。

2.宣導方式定明為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下稱四大媒體)所辦理者。

3.增訂有關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執行情形之揭露與備查機制,即各主管機關應:(1)就其執行情形加強管理,按月於機關資訊公開區公布宣導主題、媒體類型、期程、金額、執行單位等事項。(2)於主計總處網站專區公布宣導資訊。(3)按季送立法院備查。

(二)本院通案決議

本院審議110至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附屬單位預算案對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均做有通案決議(詳表2-1),主要決議項目為各年度之統刪比率、強化預算書與官網之資訊揭露及單一媒體得標金額限制等。

行政院主計總處參酌本院決議,所訂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及執行相關規範,概述如下:

1.預算編列

(1)科目:111年度起公務預算辦理四大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應依費用性質編列於相關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三級用途別科目;營業及非營業特種基金部分則編列於「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下簡稱媒宣費)科目。

(2)預算書表達:各機關辦理四大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預算(經費),應於單位預算書之「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妥適表達經費編列情形,並於公務預算、營業及非營業特種基金預算書「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彙計表」列明各項政策及業務之宣導費用金額及預計執行內容。

(3)限額規定:公務預算尚無媒宣費編列限額規範,至「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規定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等非營業基金之宣導經費應力求撙節,避免浮濫,非有具體理由,均以不超過上年度預算數為原則。

2.預算執行

(1)標示廣告:於四大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應標示其為廣告,且標示「廣告」二字之字級大小,以符合比例原則為宜,並應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機關名稱,而於廣播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應於廣播結束時說明「以上廣告由XX機關提供」或「以上為 XX機關廣告」等相關文字。

(2)網站資訊公開:各機關含附屬單位及依預算法第62 條之 1 所定財團法人於四大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均應按月於機關網站資訊公開區中單獨列示公布,並由各該主管機關按季彙整送立法院。

(3)限額規定:公務預算各工作計畫項下媒宣費(三級用途別科目之合計數)不得超支,營業及非營業基金預算媒宣費專項科目法定預算數總額亦不得超支。

表2-1 立法院審議110至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通案決議彙總表

預算

年度

通案決議

110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通案決議:

(一)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各機關及所屬統刪項目如下:

7.政令宣導費:統刪 20%。

(二)為利公開透明,並讓立法院監督各行政機關及基金預算執行情形,俾利發揮預算財務效益,爰請自111年度起各機關編列政策宣導經費應於單位預算書或附屬單位預算書中以表列方式呈現預算科目、金額、預計執行內容等,以利外界監督。

(三)為公開透明,並利立法院監督預算執行情形,政府各機關編列廣告費用及宣傳費用,須符合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按季將辦理方式、政策效益及執行情形函送立法院備查,俾利政府預算發揮最大效益。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通案決議:

(六)為利公開透明,並讓立法院監督各行政機關及基金預算執行情形,俾利發揮預算財務效益,爰要求行政院自111年度起督促各國營事業辦理宣導經費應於單位預算書或附屬單位預算書中以表列方式呈現預算科目、金額、預計執行內容等,以利外界監督。

(七)為公開透明,並利立法院監督預算執行情形,各國營事業編列廣告費用及行銷費用預算,須符合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且於辦理結束後3個月內,將辦理方式、政策效益及執行情形函送立法院備查,俾利政府預算發揮最大效益。

111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通案決議:

(一)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各機關及所屬統刪項目如下:

7.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除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不刪外;總統府主管、國立故宮博物院、檔案管理局、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考試院主管、勞動部主管、原子能委員會主管、環境保護署主管、科技部主管、海洋委員會主管、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統刪 5%;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大陸委員會、內政部主管、財政部主管、法務部主管、僑務委員會主管統刪28%;司法院主管統刪 30%;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外交部主管、國防部主管、教育部主管、經濟部主管、交通部主管、農業委員會主管(不含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衛生福利部主管(不含疾病管制署)、文化部主管統刪35%。

(二)有鑑於網路社群媒體具有快速傳播特性,各行政機關陸續採取新媒體經營與運用,直接與社會大眾溝通政策及宣導。近年來政府時有挾龐大預算資源於網絡社群平台進行非廣告形式宣傳與澄清之情事,立法院遂於110年三讀通過修正預算法第62條之1條文,目的為將政府於四大媒體(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及電視媒體)執行政策宣導時,也能同時納入預算法的規範。行政院主計總處於修法通過後,雖於預算書中增設宣導經費專屬預算科目,並新增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彙計表,然卻將宣導方式限定為於四大媒體所辦理,過去各機關辦理活動、說明會、園遊會或發放各式宣導品之方式,不再納入政策宣導規範。爰此,為利立法院能明確掌握各機關編列政策宣導之實際預算,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1.各機關辦理活動、說明會、園遊會或發放各式宣導品等,應明確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名稱,以避免產生置入性行銷之疑慮。2.各機關於四大媒體上處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相關工作者(即小編人力),以委外或勞務承攬方式辦理之經費,應納入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彙計表表達,以利預算之呈現。

112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通案決議:

(一)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各機關及所屬統刪項目如下:

7.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除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及1,000萬元以下機關不刪外,其餘統刪20%。

(二)有鑑於行政院主計總處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的委辦費與一般事務費中,應依立法院110年度主決議要求,加入「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項目。然行政院主計總處112年度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卻加碼,允許「臨時人員酬金」、「房屋建築及設備費」、「公共建設及設施費」、「對外之捐助」、「對國內團體之捐助」、「對私校之獎助」預算項目,也可編列「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預算,顯見行政院主計總處為讓政府單位可濫編政策行銷費用,刻意迴避預算法監督。為此,請行政院要求各部會根據 110年度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主決議要求,列表編列所有媒體行銷相關費用。

(三)預算法第62條之1自100年1月26日公布施行後,歷經數次修正,然近來因政府施政過度依賴網路宣傳,甚至成為攻擊在野黨的政治工具。最近一次於110年修正,特地將中央政府各機關辦理四大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之預算,要求須明確標示並揭示相關內容。行政院主計總處雖要求各機關於單位預算書中應妥適表達經費編列情形以及於「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彙計表」列明辦理金額及預計執行內容。然實際情形僅能從預算書粗略了解預計執行內容,經費彙計表也只是重複內容,至於各項辦理方式分別預計是多少預算經費,無從得知。爰此,為有利立法院能更清楚各行政部門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預算經費內容,要求自113年度預算書起,「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彙計表」中,應詳細敘述辦理方式及所需預算經費。

(四)鑑於預算法第62條之1於110年6月9日公布修正後,行政院主計總處考量實務運作現況,已多次檢討修正相關執行原則,然而政府機關各項作為,皆為落實政府政策,則任何型態之政策宣導方式,除透過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外,尚有舉辦活動、說明會、園遊會,或發放各式宣傳品等,宣導樣態眾多。為了讓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能全面了解「政策宣導」預算經費編列之全貌,爰請研議自113年度起之單位預算書中,應將非屬以四大媒體方式,但性質同屬於「政策宣導」之預算經費,於「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妥適表達經費編列情形。

(五)為使立法院監督政府編列各項預算更為明確,讓民眾得以清楚知悉政府於各機關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之全貌,爰要求自113年度起,行政院編列之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說明及附表中,應新增「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機關別預算總表。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通案決議:

(三)112年度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共編列21億9,063萬7千元,其中營業及非營業特種基金預算部分即高達10億0,592萬元,除透過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外,尚不包含如舉辦活動、說明會、園遊會,或發放各式宣傳品等,宣導樣態眾多,實際上用於政策大內宣的經費,遠比預算書上呈現的還要多。爰要求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部分,1,000萬元以下基金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就業安定基金、觀光發展基金、經濟特別收入基金、毒品防制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運動發展基金、環境保護基金及新住民發展基金不減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基金減列20%,其餘營業基金通刪10%、非營業基金通刪5%。

(四)為利政府經費花在刀口上,發揮更大財政效益,並避免政府機關、事業機構圖利特定媒體。因此要求營業、非營業基金所編列之政策宣導費用,由單一媒體含相關企業,該年度得標金額合計不得超過該部會該項預算金額的30%,惟各基金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在1,000萬元以下者,不在此限。

113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通案決議:

(一)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各機關及所屬統刪項目如下:

7.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除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及所屬、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及1,000萬元以下機關不刪外,其餘統刪25%。

(七)113年適逢總統大選,1月13日選舉結果出爐後,新任總統及行政團隊將在5月20日宣誓就職,其中將有長達近4個多月的看守內閣時期。爰此,為避免各行政機關有提前濫行消耗預算之情事發生,使新政府上任後恐面臨經費不敷使用,施政捉襟見肘之虞。於113年度總預算三讀通過後,各行政機關應依循下列注意事項執行預算:…4.各機關(基金)之媒體政策及宣導經費,除應詳述辦理方式及所需預算經費,並應依預算法第62條之1及其執行原則等相關規範,由各該主管機關從嚴審核及執行,並就執行情形加強管理。相關預算事件若有違法或違反相關規定,應依預算法第95條規定,由監察委員、主計官、審計官、檢察官就預算事件起訴相關機關或附屬單位,以維護國家財政紀律。

資料來源:立法院110至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及110至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