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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與勞工給假問題之探討

壹、前言 日期:103年6月 報告名稱:公務人員與勞工給假問題之探討 目錄大綱:壹、前言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公務人員與勞工之給假分為兩大類,一為具有特定事由而申請者,如事假、病假、婚假、喪假、產假等;另一為服務年資達到一定年限即可享有之休假(或稱特別休假、慰勞假,以下均稱為休假),其天數隨著服務年資而累進,最少7天,最長30天。

各種給假之權益,如給假天數、給假期間之薪資給付及額外補助等,公務人員普遍優於勞工,如公務人員及勞工之家庭照顧假,同為7天,但勞工不支薪,公務人員可領5天之全薪;又如公務人員之休假天數累進條件較勞工寬鬆,服務年資滿14年即取得最高天數30天之休假,勞工需服務滿25年,兩者相差10年以上;另以30年之職業生涯計算,公務人員平均每年休假較勞工高出5.17天。

同為給假,勞工與公務人員之權益卻大不相同,其公平性屢遭各界批評;此外,公務人員已休畢之休假按天數發給休假補助,未休畢者,超過規定應休天數之部分,發給不休假加班費,相關補助及加班費對政府財政造成為數不小之負擔,倘公務人員之休假累進條件與勞工一致,將可減輕政府之財政負擔,並降低勞工不平之議。

本文擬探討公務人員與勞工之給假情形,提供政府決策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