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對銀行資產規模太大而產生大到不能倒之問題,未能參考美國作法提高監理標準
日期:103年7月
報告名稱:我國銀行業整併及其競爭力提升問題之研究
目錄大綱:肆、我國銀行業整併及競爭力提升之主要問題及挑戰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美國鑒於對大型金融機構疏於監理,致2008年金融風暴發生後,AIG等機構因規模太大而不能倒,政府被迫對其進行紓困,故參眾兩院於2010年通過「陶德-法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Dodd-Frank Act,簡稱DFA),定義資產規模超過500億美元之銀行控股公司為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對該類機構施以更嚴格之監理標準及資本與流動性要求,降低大型複雜金融機構過度承擔風險之誘因,及強化股東之監督功能,並進行與公布壓力測試結果,增加資訊透明、減少市場因資訊不足而產生不確定性,與強化市場紀律功能。此外,制定妥適之處理方案,降低大型金融機構倒閉對金融體系之衝擊與對經濟社會造成之成本,並要求金融機構提出生前遺囑(living will),除用於問題機構退場,並可供主管機關了解該等機構對金融體系之影響傳遞管道,以利於掌握狀況與預先研擬規劃。
我國銀行業符合上述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定義者達10家,未來若順利整併,因規模太大將造成巨大之局部性影響,有危及金融市場穩定之虞;復因金融機構整併後規模變大,可能違反公平競爭及影響市場供需,更需加強監理。惟我國並未對該類機構採取較嚴格之監理標準或參考美國上述法案訂定相關監理措施,而金管會檢查局採取之差異化檢查機制係依平時檢查結果決定未來檢查頻率,與美國作法有異,且我國主管機關對於超大型金融機構之監理能力並無適度提升,對於合併後超大型金融機構增加之海外營運風險是否能有效因應,均有值得檢討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