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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整體評估報告

9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整體評估報告

日期:99年10月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編號:99049
  • 壹、審核報告

    • 一、簡併彙編中央政府總決算(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書及改按主管機關別編報,於法未合並已限縮本院決算審議權
    • 二、最終審定數額表之項目範圍宜明確規範,並予制度化,俾能充分顯示總決算之全貌
    • 三、政策實施結果之評估,為審核報告之法定報告事項,宜專章列述
    • 四、審計機關未於審核報告評估特別決算預期效益達成程度,難謂善盡審計職責
    • 五、審核報告僅揭露行政院、司法院及考試院之績效實施情形,其他主管機關資訊則付之闕如,致外界無從瞭解其施政實績
    • 六、審計部對附屬單位決算現金流量綜計表之揭露未盡充分,違反一般公認會計原則,限縮本院審議資金運用之執行情形
    • 七、以校務基金五項自籌收支未列入預算與決算為藉口,未予審核,意圖推卸審計職責
    • 八、對於依規定應循預決算程序辦理之財團法人年度決算未就四大主要報表予以審核,核與預決算法及一般公認審計原則不符
    • 九、依法律規定送審計部審核之財團法人重要審核意見,歷來多過於簡略欠具體說明,宜比照對各機關決算審核結果之表達方式辦理
    • 一0、審計部對非依設置法律送決算審核之財團法人所提審核意見,未明確指出有缺失之財團法人及主管機關名稱,含糊帶過,顯限縮立法院審議權
    • 一一、法律明文規定決算應循決算程序辦理之財團法人,未依法予以審定,審核責任尚有未明
    • 一二、行政院彙編普通基金及特種基金綜合平衡表,表達方式涉諸多缺失而有誤導之嫌,審計部卻未審核糾正
    • 一三、行政機關逕以行政規則排除部分應以單位預算型態編列預算之特種基金,未見審計機關提出改善意見,明顯怠忽審計職權
    • 一四、部分精省後遺留機關於省政府暫行條例廢止後,迄未法制化,審計部宜本其職權於審核報告中彙整列表明確表達,促請相關機關檢討改進
    • 一五、政府資源配置性別失衡,審計機關卻鮮少以性別意識檢視政府資源分配之平衡,並透過審計功能評估性別主流化之落實程度
    • 一六、依決算法第29條所定應予列示之「應賠償之收支尚未執行者」資訊,於審核報告中未有表達,顯有欠當
    • 一七、審計機關98年度就地抽查比率較以往年度為低,財務收支查核監督恐有不足,允宜檢討改進
    • 一八、審計機關之審計方式偏重就地審計及專案抽查,致平時審計績效未能合理彰顯,與審計法第13條規定不合
    • 一九、審計機關監督工程及採購預算之執行,不應僅著重事後審核,應加強執行過程之監督,以提升防範機制而避免鉅額公帑之浪費
    • 二0、自償性公共建設計畫之責任檢討及決算表達規定未臻明確,且實際達成情形及因應措施之揭露並未確實,審計部仍應敦促改正
    • 二一、部分國營事業重大興建計畫工程進度連年落後,總決算審核報告僅簡要列示當年度進度落後百分比,資訊欠缺連續性,績效難以勾稽,不利本院審議及監督
    • 二二、審計部針對各機關辦理之工程,是否依本院決議於其網站充分公開相關資訊之查核,未盡覈實,顯失職責
    • 二三、審計部應提高查核比率,及對各機關列管之一般經常性支出之成效,提出考核財務效能意見,始能發揮審計職權
    • 二四、審計部未就政府轉投事業之公股代表於董事會出席及相關重大議案之參與情形,提出具體審核意見,顯有失其職責
    • 二五、彌補因撥付金融重建基金短少營業稅之地方政府統籌分配稅款短少補助收入,未依財劃法提列特別統籌分配稅款,顯有未當
    • 二六、部分特別收入基金應收逾期未繳之規費或罰鍰收入金額頗鉅,審計部允應依法提出審核意見,俾督促其積極催繳,以維護公權力
    • 二七、特別收入基金並未依規定適用成本計算,與預算法得準用營業基金之規定欠符,不應準用併決算等彈性執行規定,審計部應針對上開情事提出審核意見
    • 二八、各社會保險監理組織紊亂、人員待遇不一及多所抵觸法規等缺失,未見審計部提出建議改善意見,顯失職責
    • 二九、各項審核通知及聲復辦理情形等均未上網公開,且總決算審核報告簡略不具體,致未發揮積極審計功能
    • 三0、審計機關依審計法第17條規定通知機關處分之案件,未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抄送監察院,顯未適法
    • 三一、應比照行政院對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作法,一併提供中央政府總決算SQL資料庫,以利分析及審查
    • 三二、決算書表格式之規範行政院主計處將其視為行政規則,審計部未與指正,顯有不當
    • 三三、審計部依法應辦理公庫撥款憑單之事前核簽作業,卻逕予廢止,未符法律規定
    • 三四、會計處理缺失導致財務報表未能反映可運用資源,審計機關未發揮審計職權予以導正,影響政府整體財務評估
  • 貳、公務預算部分

    • 三五、行政院未能適時因應歲計鉅額短差,而逕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方式彌平,顯有爭議
    • 三六、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歲入歲出短差,惟實際係發行國庫券支應缺口,顯示以前年度歲計賸餘虛列,審計部迄未提出修正意見,顯有失職
    • 三七、決算執行結果「主要預算賸餘」呈現負443億餘元,國民租稅負擔率又降至12.2%,財政惡化已出現警訊,政府不應一味粉飾太平,應有效制約舉債規模
    • 三八、發放消費券所增加之產值尚不敷支應所舉借債務,不符經濟效益
    • 三九、總決算審核報告所列應付保留原因分析及表達過於簡略,未能允當表達預算執行情形,亦不利績效評估
    • 四0、本年度歲出應付及保留數頗鉅,且以前年度保留數之執行成效欠佳,影響國家資源之有效配置,允應加強督促檢討改進
    • 四一、以前年度歲出保留數攀升,且減免數仍高,建請加強查核
    • 四二、審核報告未忠實表達部分公務機關賒欠債務,違反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 四三、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案件之憑證免送審比率達69%,與特殊情形得免送審之規定不合,且全額補助案抽查比率偏低,均有不當
    • 四四、政府投資目錄對於提供擔保借款之股份與預收資本等重要事項未予揭露,不符充分表達原則
    • 四五、以國庫持有之公民營事業股票為擔保,提供國安基金向金融機構借款,應依決算法揭露因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未來會計年度內之支出
    • 四六、政府原始投資之聯電持股雖已全數銷售,惟帳上仍有鉅額尚未出售之股票股利,並未於總決算投資目錄註記股數,應予補正
    • 四七、審計部未能就地查核公私合營事業及其轉投資事業之公司治理及營運狀況,顯自我限縮職責,有欠妥適
    • 四八、審計機關審核公私合營事業辦法未規範投資機關或主管機關如有未盡監督責任時之處置方式,宜參照審計法相關規定修訂之
    • 四九、審核報告之中央政府轉投資公私合營事業明細表列示未完整,難以表達政府真正投資實況,應予檢討強化
    • 五0、連續虧損之公私合營轉投資公司家數眾多,應揭示投資機關之處置情形,並持續積極監督退場機制之執行
    • 五一、審核報告僅列示第二預備金動支事由,缺乏實質內容檢討,表達過於簡略
    • 五二、未確實表達臺灣省3個機關財務效能審核情形,與決算法第23條規定未符,應予檢討
    • 五三、近年來補助及捐助支出金額龐鉅,且逐年遞增,審計部宜加強查核,以杜絕流弊產生
    • 五四、總決算審核與法令規定不合之剔除數極少,審核成效尚待加強
    • 五五、部分不當支出未確實依審計法第21條規定處理,致因帳務處理而產生不同之財務責任及控管方式,顯有欠當
    • 五六、未就逾實施期程始執行完竣之特別決算全案執行成效提出審核報告,審計監督功能未有效發揮,應檢討改善
    • 五七、審計部宜加強查核特別預算執行全期程之整體績效;另對財源平衡表達未確實審核,應加強改善
    • 五八、對各機關施政執行計畫是否確實依據分配預算所定進度辦理,審計部未能依法提出審核意見,變相助長消化預算之惡習
    • 五九、歷年來非法以健保支應公共衛生等政策性支出,擴大健保虧損,且未編列預算歸還,審計機關未盡職責確實查核,顯然失職
    • 六0、部分機關於國家公園及國家風景區內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影響生態環境保育甚鉅,審計部應加強實地查核
    • 六一、部分機關於91年至95年間發放行政績效獎金,於法未合,審計部遲未依職權及本院決議辦理,核有未當
    • 六二、委辦費大幅攀升,未符緊縮原則,並衍生弊端,惟審核報告未提出意見,顯有失當
    • 六三、部分機關將公權力執行之業務委託財團法人辦理,卻未依規定認列委辦收支並繳交國庫,審計部應加強查核,以符法制
    • 六四、審計部96年度審核報告提出中央補助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款未確實依規定執行之比率偏高,卻未持續追蹤調查,查核顯有不足
    • 六五、對部分機關未依本院歷年通案決議辦理,仍於公務預算以投資名義編列對財團法人之虧損撥補,審計部未能依法提出審核意見,顯有未當
    • 六六、部分機關長期提供財團法人無償使用國有房屋建築,主管機關及財政部未檢查管理,與國有財產法規定未符,惟審計部未能依法提出審核意見,核有未當
    • 六七、總決算編製要點規定部分經費及計畫執行情形報告表得免附入決算書,顯與憲法及決算法規定意旨有悖,且不利預算督考
  • 參、營業部分

    • 六八、部分國營事業未有法定組織,審計機關宜本於職權於審核報告中提出改善意見,俾促其速予法制化
    • 六九、就國營事業辦理固定資產重估價紀錄加以審核,為審計部法定職權,允應於審核報告中完整表達審核結果資訊
    • 七0、審計部應就同類營業基金營業效能差異原因之合理性,依法提出具體審核意見,確切落實其效能審計之職能
    • 七一、審計部就部分國營事業之審核,宜與民營同業之經營成果比較,俾提出改進經營意見,以提升該等國營事業之經營實力
    • 七二、為求提升績效審計,審核報告宜對國營事業之價量分析與趨勢分析提出具體審核意見
    • 七三、營業基金經營績效獎金未予審定,有悖審計法賦予之決算審定權,並限縮本院對審核報告之決算審議權
    • 七四、營業基金非關經營環境發生變遷或正常業務之需要,而以併決算方式辦理之支出,審計機關依法應提出專業審查意見
    • 七五、依銀行法相關規定,央行與金管會對銀行均有管理與處分權,惟央行怠於訂定規範或處罰,金檢業務效能不彰,審計部審核報告卻未提出審核意見,顯有未當
    • 七六、四港務局自有資金過剩且運用效率未彰,審計部未依法提出具體改進意見,顯有失當
    • 七七、已結束事業清理進度嚴重落後,持續向法院聲請展期,顯未妥適
  • 肆、非營業部分

    • 七八、部分作業基金主要營運項目與決算執行差距頗大,凸顯營運項目訂定未臻覈實,允應依審計法等規定督促檢討改進
    • 七九、總決算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繳庫數與附屬單決算繳庫數未合,差異原因付之闕如,審計機關審核報告亦欠詳實
    • 八0、部分非營業特種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未訂明召開管理會間隔,或所訂間隔過長,審計部允應提出改善意見,督促其調整修正,以利其健全運作
    • 八一、未就各校務基金之審核結果於審核報告載明,且綜計表採彙總方式揭露校務基金之審定數,資訊未充分揭露,已限縮本院決算審議權
    • 八二、高等教育部門之研發經費主要來自政府部門,審計單位宜加強對其查核,以發揮審計積極功能
    • 八三、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金額龐鉅,部分經費支用核有異常及不當情事,相關缺失宜予列入決算審核報告
    • 八四、部分國立大專院校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預算執行欠佳,審計部允宜賡續加強查核,督促檢討改進
    • 八五、部分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試務工作經費,其支用與相關規定不合,允應依審計法等規定督促檢討改進,並於審核報告中揭露
    • 八六、特別收入基金決算科目及會計科目未盡相符,且用途別等科目名稱欠缺定義及說明,審計部應依審計法規定注意並針砭之
    • 八七、未就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信託基金之編列違失提出意見,怠惰審計職責
    • 八八、各退休基金對同質投資標的之分類、評價方式各有不同,藉以降低財務操作績效之透明度,審計部未提出查核改進意見,有欠妥適
    • 八九、國安基金取得台糖股票作價彌補其未實現虧損,其獲配現金股利應屬業外收入而非業務收入,決算科目歸類錯誤,審核報告卻未予以修正,顯有未當
    • 九0、國安基金迄未建置完整網站並設立資訊公開之單一窗口等,審核報告未提出具體改善意見,顯有怠忽之處,應請速為適法之處理
    • 九一、審計單位應積極嚴謹評核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年度業務績效,以確實發揮政府資金效能
    • 九二、部分財團法人轉投資績效欠佳,審計部應予深度查核並查明主管機關監督之責,以促其改善
    • 九三、審計部宜加強辦理與表達有關行政法人之審計事務,俾有效監督教育部提升中正文化中心之執行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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