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體恤遺產稅或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原無資力而確有繳納之困難,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及第4項針對渠等履行納稅義務採取權宜規定,就應納稅額在一定金額以上者,納稅義務人未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在納稅期限內申請分期繳納,另就現金不足部分,得以易於變價或保管之課稅客體或所有之實物,向稽徵機關申請一次抵繳。有關近年財政部就抵繳遺產及贈與稅之實物後續變現之處理情形,謹說明如次:
(一)截至106年底止,待處理變現之抵繳稅款實物金額仍高達1,200億餘元
根據106年財政統計資料,當年度遺產稅及贈與稅合計實徵510億8,536萬6千元,其中以實物方式抵繳之金額14億895萬3千元(占比2.76%)。另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產署)提供之資料,截至106年底止,尚待處理變現之抵繳稅款實物累計金額仍高達1,200億7,991萬7千元,累計已處理金額749億6,743萬元則占總抵繳金額1,950億4,734萬8千元之38.44%(詳附表1),未及4成,處理成效尚待加強。
附表1:截至106年底止國產署接管抵繳實物累計處理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實物種類
扺繳金額
(A)
已處理
(B)
待處理
(A-B)
土地
132,957,069
25,106,405
107,850,663
房屋
126,146
72,509
53,637
上市(櫃)股票
36,411,006
36,338,332
72,674
未上市股票及股份
22,497,357
12,153,750
10,343,607
其他有價證券
623,372
623,372
0
權利
2,430,487
671,242
1,759,245
動產
1,911
1,820
91
合計
195,047,348
74,967,430
120,079,917
※註:1.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產署提供。
2.數據採四捨五入法取至千元,致存在尾差。
(二)已處理之實物抵繳所得款項較原抵繳稅款數額短差數達71億餘元,恐有損政府稅收權益
依財政部國產署提供資料,截至106年底止,已處理之實物抵繳稅款金額749億6,743萬元,惟處理所得金額678億1,824萬4千元,短差數71億4,918萬6千元(詳附表2),其中各類有價證券之處理均有短差,係構成整體短差之主因,對政府稅收權益之影響,不可謂不大。據國產署表示,該署處理之抵繳稅款實物種類中,所得款項與抵繳稅款金額差異數較大者,除不動產因具增值特性且變賣價格以市價出售,致所得價款較抵繳金額高外,有價證券部分多受市場行情劇烈變動影響,致最終處分所得普遍低於原稅捐稽徵機關評定抵稅之金額。
附表2:截至106年底實物處理所得與抵繳稅額差異統計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實 物 種 類
已處理之抵繳金額
(A)
已處理部分所得之金額
(B)
差異數
(B-A)
不動產
土地
25,106,405
43,060,063
17,953,658
房屋
72,509
131,160
58,651
小計
25,178,915
43,191,223
18,012,309
有價證券
上市及上櫃股票
36,338,332
18,937,946
(17,400,385)
未上市股票及股份
12,153,750
4,454,340
(7,699,410)
其他有價證券
623,372
551,066
(72,306)
小計
49,115,454
23,943,352
(25,172,102)
權利
671,242
681,784
10,542
動產
1,820
1,885
65
合計
74,967,430
67,818,244
(7,149,186)
※註:1.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產署提供。
2.數據採四捨五入法取至千元,致存在尾差。
3.括弧內數據表示負值。
(三)稅收以實物抵繳所涉稅務行政流程冗長,致處理所得金額不易達原核定抵稅價值
自稅收以實物抵繳所涉稅務行政流程觀之,上市(櫃)之有價證券之實務價值,雖係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收盤價估算,惟期間歷經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期限6個月)、稅捐稽徵機關受理、審核、查證、稅額核定(間或有繼承人申請復查稅額或提起行政救濟)、受理抵稅及審核、移請國產署辦理過戶接管等,流程頗為冗長(少則1、2年,案情較複雜者,則長達5、6年),又股市往往受市場之經濟及非經濟因素影響,股價波動幅度大;以未上市(櫃)公司之股票及股份抵繳稅額者,則因公司本身較乏知名度、營運欠佳常有停止營業或市場有限等因素,較缺流通性,變現困難度較高,往往一再降價以求標脫,不僅費時且不易達成原核定之抵稅價值。
綜上,截至106年底抵繳稅款實物待處理變現金額仍逾1,200億元,又因各類有價證券之處理均有短差之影響,累計已處理之實物抵繳所得款項較原抵繳稅款短差數達71億餘元,對政府稅收權益影響頗巨。財政部允宜積極檢討相關行政作業流程,在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之同時,設法縮減實物抵繳所得款項與原抵繳稅款數額之落差,俾確保政府稅收權益。
(分機:1912 黃彥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