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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整體評估報告

三三、火力發電廠空氣品質監測值雖有改善,惟部分火力電廠尚未設置空氣品質監測站或發電排放物未全面納入監測,容待改善以利溯源管理 日期:107年9月 報告名稱:106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整體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貳、特種基金及財團法人部分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作者:預算中心

為改善火力發電廠之空污排放情形,台電公司多年來持續辦理火力發電廠污染物排放改善工程,諸如:設置靜電集塵器、排煙脫硫設備、防制粒狀物、防制氮氧化物、設置低氮氧化物燃燒器、選擇性觸媒還原設備等,其中更針對興達及台中燃煤火力發電廠進行大規模之空污改善計畫。經統計,截至106年底止,該兩項計畫累計投入金額已逾100餘億元,復據台電公司提供資料顯示,近年火力電廠之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粒狀物之排放量皆呈現下降(改善)趨勢,反映上開空污改善工程已顯現成效。惟統計資料亦顯示部分排放物質仍偶有超標之情形,且部分電廠尚未設置空氣品質監測站或排放物質尚未全面納入監測,均容有改善空間。謹說明如下:

(一)火力發電排放雖有改善趨勢,惟仍偶有懸浮微粒超標情形

據台電公司說明,火力電廠排放污染物質之規定上限值分別為:二氧化硫30ppb、二氧化氮50ppb、懸浮微粒65μg/m3,且前開容許值標準自97年度迄今未曾變更,依台電公司提供深澳、協和、林口、通霄、台中、興達、南部及大林等8座火力發電廠97年度至106年度空氣品質監測統計資料顯示,上開火力發電廠在監測期間之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排放量均符合規定標準。至懸浮微粒監測值雖有呈現下降(改善)趨勢,惟仍偶有發生監測值超出規定上限之情形,其中106年度以大林、興達、台中電廠之超標天數各為31天、28天及22天較多(詳附表1),台電公司允宜再研謀精進,俾各種發電排放物質均能符合規定標準。

附表1:97年度至106年度火力電廠懸浮微粒監測結果統計表

單位:μg/m3;天

電廠別

項目

97年度

98年度

99年度

100年度

101年度

102年度

103年度

104年度

105年度

106年度

深澳電廠

年度監測值

44.6

47.1

47.8

52.0

41.4

49.3

49.5

49.1

45.1

44.3

全年超標天數

5

5

7

3

5

4

3

2

0

0

協和電廠

年度監測值

48.0

53.3

53.0

49.9

42.5

44.3

48.7

45.2

43.3

35.4

全年超標天數

5

9

22

4

3

2

1

0

0

1

林口電廠

年度監測值

73.1

66.9

68.0

63.5

53.2

63.1

66.3

64.7

62.6

59.2

全年超標天數

67

17

31

13

6

28

37

20

26

15

通霄電廠

年度監測值

62.6

66.3

61.2

62.8

53.1

54.3

53.6

49.6

45.4

47.7

全年超標天數

103

104

74

96

9

19

20

4

2

8

台中電廠

年度監測值

59.4

63.3

59.7

57.5

52.3

60.4

58.9

59.2

51.4

47.7

全年超標天數

134

107

112

124

35

137

127

59

42

22

興達電廠

年度監測值

77.4

82.3

68.5

77.9

61.0

76.8

77.0

59.8

61.6

64.8

全年超標天數

227

202

70

76

10

173

138

33

20

28

南部電廠

年度監測值

75.6

81.8

71.8

69.7

70.2

66.5

55.5

61.2

52.1

49.7

全年超標天數

103

166

112

33

20

59

22

14

1

5

大林電廠

年度監測值

82.6

97.8

90.9

97.0

91.1

80.9

74.2

61.2

56.5

65.7

全年超標天數

121

326

220

249

137

119

73

45

16

31

※註:1.資料來源,台電公司提供,本報告整理製表。

2.規定上限值為年平均值,全年超標天數係以日平均值為標準。

3.懸浮微粒規定上限值為65μg/m3,PM10日平均值超限標準為125μg/m3。

(二)電廠之二氧化碳排放強度有增加趨勢,火力發電廠熱效率容有提升空間

二氧化碳屬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規範之範圍,依行政院107年1月23日院臺環字第1060044127號函核定之「第一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設定我國109年溫室氣體排放量較基準年94年減量2%,並將以114年較基準年減量10%及119年較基準年減量20%為努力方向,減量責任由我國能源、製造、運輸、住商、農業及環境部門共同承擔。

惟據台電公司統計,2012年至2017年該公司每發一度電之二氧化碳排放量依序為0.488公斤、0.496公斤、0.498公斤、0.505公斤、0.502公斤及0.557公斤,顯示台電公司發電排放之二氧化碳排放量有增加趨勢,與我國溫室氣體減量目標相悖,允宜儘速研謀改善。

另2016年台電公司二氧化碳排放強度為0.502公斤/度,分別高於日本中部、東京、關西電力,以及義大利等電力公司,又2016年台電公司整體火力發電廠熱效率為43.7%,落後日本東京、關西及中部等3家電力公司火力廠熱效率(分別為49.0%、48.07%及47.6%)(詳附表2)。台電公司允宜就電源結構、燃料品質及配比、相關設備效能等因素深入探究,並研謀改善。

附表2:各國綜合電業二氧化碳排放強度一覽表

電力公司

裝置容量

(千瓩)

二氧化碳排放強度(公斤/度)

2016年火力廠熱效率

(%)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法國電力

92,216

0.040

0.035

0.017

0.015

0.016

*40.90

韓國電力

79,217

0.471

0.487

0.471

0.455

0.747

37.40

日本東京電力

67,590

0.525

0.530

*0.530

*0.505

0.490

49.00

美國南方電力

46,291

*0.636

*0.542

*0.542

*0.559

*0.521

*40.90

南非電力

44,134

0.938

0.957

*0.957

0.904

0.890

31.20

日本關西電力

36,573

0.475

0.516

0.523

0.509

0.490

47.60

義大利電力

27,760

0.418

0.391

0.395

0.409

0.395

40.20

魁北克電力

36,908

0.002

0.001

0.001

0.001

0.001

*32.20

日本中部電力

33,138

0.373

0.513

0.497

0.486

0.485

48.07

德國萊茵集團

26,290

0.792

0.756

0.745

0.708

0.686

41.50

台灣電力公司

32,217

0.488

0.496

0.498

0.505

0.502

43.70

※註:1.資料來源,台電公司提供,本報告整理製表。

2.2017年台電公司裝置容量3,150萬瓩、CO2排放強度為0.557公斤/度、火力電廠熱效率為43.96%(參:台電公司網站/資訊揭露/重要電業經營績效)。

3.韓國電力公司2016年度CO2排放強度0.747公斤/度較歷年遽增,係因該年度有新的燃煤電廠加入之結果。

4.「*」表示資料較標示年度落後。

(三)大潭火力電廠允宜設置空品監測站,以利蒐集較精確之排放資訊及溯源管理

查台電公司火力發電廠計有:深澳、林口、大林、協和、大潭、通霄、台中、興達、南部等9座火力發電廠,其中大潭燃氣火力發電廠截至目前尚未設置空氣品質監測站,致無法提供該電廠空氣品質監測數據供參。詢據台電公司表示略以:「通常各電廠設置空氣品質監測站均有一定之理由,若該電源開發計畫未有環評承諾,或者其他電廠監測站之蒐集範圍可覆蓋者即可能不再設監測站。」

然而電廠未個別設置監測站,即無法蒐集個別電廠之排放資料,以及該電廠之發電排放與區域空氣品質之關聯度及影響程度。鑑於國人對於火力發電排放物質、排放量及其對空氣品質之影響屢有質疑,台電公司允宜評估對每座火力發電廠之各種排放物質進行全面監測之可行性,以利蒐集更完整精確之個別電廠排放資訊,俾便於溯源管理。

(四)允宜評估將所有發電排放物質全面納入監測之可行性,俾利於研擬改善對策

火力發電排放之物質主要包括硫氧化物(SOX,如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如二氧化氮NO2)、懸浮粒狀物(如懸浮微粒PM10、細懸浮微粒PM2.5)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及臭氧(O3)等物質,均屬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空氣污染防制法、環境影響評估法等規範之範圍。

據台電公司表示,該公司依據電力設施空氣品質排放標準規範之空氣污染物及電源開發計畫之環境影響評估承諾,於各電廠設置空氣品質測站,監測項目為: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及懸浮微粒(PM10),另有深澳電廠及台中電廠之測站,為因應環保機關及環保團體對空氣品質之要求,增加臭氧及一氧化碳之監測項目(詳附表3)。顯示該公司目前尚未全面監測所有排放物質,台電公司允宜評估將所有排放物質全面納入監測之可行性,以利發電排放之溯源管理與空污改善計畫之推動成效。

附表3:台電公司各火力發電廠空氣品質監測項目一覽表

電廠名稱

空氣品質監測項目(打V者)

二氧化硫

二氧化氮

懸浮微粒(PM10)

臭氧

一氧化碳

細懸浮微粒(PM2.5)

深澳發電廠

V

V

V

V

-

-

協和發電廠

V

V

V

-

-

-

林口發電廠

V

V

V

-

-

-

通霄發電廠

V

V

V

-

-

-

台中發電廠

V

V

V

V

V

V

興達發電廠

V

V

V

-

-

-

南部發電廠

V

V

V

-

-

-

大林發電廠

V

V

V

-

-

-

※註:1.資料來源,台電公司提供,本報告整理製表。

綜上,允宜全面檢測火力電廠既有排污設施效能,同時積極推動淨煤計畫或引進先進之淨煤技術,並檢討火力電廠及其排放物質全面納入監測之可行性,以利溯源管理及後續改善計畫之推動成效。

(分機:8656 凃玉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