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托拉斯基金106年度「強化反托拉斯計畫」中編列「補貼、獎勵、慰問、照顧與救濟」科目800萬元,係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之支出;惟據公平會提供資料,該基金當年度並未實際發放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致106年度「補貼、獎勵、慰問、照顧與救濟」決算數為零。經查:
(一)按105年12月12日修正之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3點規定:「各基金應依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切實執行。…。政事基金應在法律或政府指定之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加強財務控管,並設法提升資源之使用效率,以達成基金之設置目的及年度施政目標。」故反托拉斯基金應確實規劃後始編列106年度「強化反托拉斯計畫」經費,並依預算編列項目及計畫內容落實執行,以提升資源之使用效率,並達成基金設置目的與年度施政目標。
(二)鑒於聯合行為實務上具高度隱密性故存有難以蒐證等困擾,而事業內部員工相對較易獲得消息,為鼓勵其揭露違法行為,本院委員爰參考韓國、英國等國立法例研議檢舉獎勵制度,增訂公平交易法第47條之1規定,賦予反托拉斯基金之設立法源依據,並提供事業內部告密者若干獎金作為揭露違法行為之誘因,該條文並於104年6月24日修正公布。反托拉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4條亦規定,該基金之用途包括: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之支出、補助涉及檢舉獎金訴訟案件相關費用之支出等其他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之必要支出等。
(三)是以,反托拉斯基金設置之主要目的包括強化聯合行為查處,善用檢舉獎金機制以發現更多不法聯合行為並強化執法成效。惟該基金於105年成立後,迄至106年底止民眾檢舉涉及不法聯合行為案件共計126件(105及106年度各63件),經該會查處結果,其中多數為停止審議或不處分,實際處分案件並不多;105年度、106年度檢舉獎金預算數分別為200萬元、800萬元,實際發放檢舉獎金則分別為59萬1千元及零元,差距甚大(詳附表1),亦凸顯該基金106年度檢舉獎金預算編列尚欠核實。故為鼓勵事業及社會大眾勇於舉發不法聯合行為,公平會宜將「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相關資訊,賡續於宣導活動或案件調查過程,傳遞予可能掌握聯合行為資訊或事證之關係人,以有效掌握違法事證,節省行政調查資源。
綜上,近年度檢舉不法聯合行為案件經公平會查處後實際處分與發放檢舉獎金之案件均相當有限,106年度反托拉斯基金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預算數800萬元,當年度並無實際發放檢舉獎金案件,致預、決算數差距頗大。允宜積極加強檢舉獎勵機制之落實執行,以利發現、查緝遏止更多不法聯合行為,期能發揮反托拉斯基金設置目的,並提升聯合行為之查處執法成效。
附表1:反托拉斯基金105至106年度檢舉違法聯合行為案件查處情形及檢舉獎金預決算概況表 單位:件;新臺幣元
年度
檢舉案件數
查處情形
檢舉獎金預算數
檢舉獎金決算數
105
63
5件處分;12件不處分;
1件調查中;45件停止審議
2,000,000
591,250
106
63
12件不處分;2件調查中;49件停止審議
8,000,000
0
※註:1.資料來源,公平會提供。
2.105年度曾有檢舉人放棄領取檢舉獎金及檢舉人之檢舉時間不適用檢舉獎金發放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