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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管106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一、106年度核能電廠機組發生3次自動急停為近10年之次高,其中核三廠發生2次,為該廠近10年來新高,允宜加強核設施安全管制及發揮監督考核之功能,以利運轉安全 日期:107年11月 報告名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管106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作者:陳玉清

原能會106年度「核設施安全管制」預算數7,470萬元,決算數7,120萬5千元,係辦理核設施安全與維護之管制、核電廠安全管制法規與技術研究計畫。經查:

(一)截至106年止核能電廠違規件數呈逐年減少之趨勢

依「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規定,違規事項係指核電廠違反原子能相關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行政命令或執照文件等。另依原能會提供之核能電廠違規件數統計表,近10年度(97至106年度)違規件數各為9件、13件、14件、16件、15件、11件、8件、6件、4件及2件(詳附表1),呈逐年減少之趨勢。

(二)106年度核能電廠機組發生3次自動急停為近10年之次高,其中核三廠發生2次,為該廠近10年來新高,允宜加強核設施安全管制及發揮監督考核之功能

1.依原能會說明,核能電廠機組自動急停係為確保運轉安全之保護動作,當核能機組於運轉中,一旦反應器保護系統偵測發現運轉參數偏離正常運作範圍,達到預設之設定點時,即使其離反應器設計之安全限值尚有甚大差距,保護系統仍依原設定條件送出信號將控制棒快速插入爐心中,使爐心中核燃料之分裂連鎖反應中止,短時間內即能迅速且大幅降低爐心釋出之熱能,因此自動急停動作係核能電廠機組設計上用以確保安全之重要手段,就其性質而言,係一種趨向安全保守之動作。故急停事件之多寡,可作為判斷核電廠維修制度、運轉作業或行政管理等方面良窳指標之一。

2.依該會提供資料顯示, 97至106年度運轉中核能電廠發生自動急停次數共15次,其中106年度3次,僅次於102 年度之4次,為近10年來次高(詳附表1)。而106年度因核能機組設備故障,發生反應器自動急停事件,分別為核一廠2號機1次、核三廠1號機及2號機各1次,並影響後續2天之供電,其中核三廠106年度發生2次核能機組自動急停,為該廠近10年來新高。

附表1:我國核能電廠違規件數、急停次數統計表 單位:件、次

年度

核一廠

核二廠

核三廠

核四廠

其他

合計

違規件數

急停次數

違規件數

急停次數

違規件數

急停次數

違規件數

違規件數

違規件數

急停次數

97

1

1

0

1

0

0

8

0

9

2

98

0

0

2

1

2

0

9

0

13

1

99

4

0

0

0

1

0

9

0

14

0

100

3

0

1

0

6

0

5

1

16

0

101

8

1

1

0

1

1

4

1

15

2

102

3

2

1

1

4

1

1

2

11

4

103

1

0

3

0

3

0

0

1

8

0

104

2

0

1

1

3

1

0

0

6

2

105

1

1

1

0

2

0

0

0

4

1

106

0

1

0

0

2

2

0

0

2

3

合計

23

6

10

5

24

4

36

5

98

15

※註:1資料來源,原能會;本報告整理。

綜上,106年度核能電廠機組發生3次自動急停為近10年之次高,其中核三廠發生2次,為該廠近10年來新高,允宜加強核設施安全管制及發揮監督考核之功能,俾核電廠順利運轉,並確保民眾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