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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及所屬106年度單位決算評估報告

三、尚有部分舊制退撫給予之溢(誤)發款項仍待追繳收回,銓敘部允宜積極依法辦理,以維國家債權;並檢討現行勾稽機制,俾免每年徒耗人力物力於處理相關追繳業務 日期:107年11月 報告名稱:考試院及所屬106年度單位決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三、尚有部分舊制退撫給予之溢(誤)發款項仍待追繳收回,銓敘部允宜積極依法辦理,以維國家債權;並檢討現行勾稽機制,俾免每年徒耗人力物力於處理相關追繳業務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作者:卓庭鈺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在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之退休金、資遣給與與依法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付之各項加發退休金及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補償金,依其最後服務機關屬於中央者,由國庫支出,並以銓敘部為支給機關;…。」然查迄106年底尚有溢領之退撫給與款項未追繳收回,謹說明如下:

(一)中央公務機關舊制退撫給與之支給機關為銓敘部,爰該部訂定「公務人員退撫給與定期發放作業要點」

銓敘部為辦理中央公務機關退休公務人員屬舊制退撫給與之發放作業,並定期查驗退撫給與之領受人資格,以減少誤發、溢發情事,特訂定「公務人員退撫給與定期發放作業要點」。依該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如有誤發或溢發給與情事,相關追繳作業程序如下:

1.發放機關發給退撫給與後,如發現領受人有喪失或停止領受情形,且領受人未主動繳還者,應積極辦理追回作業,並通知領受人於三個月內繳還,同時副知各支給機關;迄繳還期限屆滿仍未繳還者,應送支給機關依法辦理。

2.各支給機關於收受發放機關移送之領受人溢領退撫給與逾期未繳還案件後,應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移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執行。

(二)截至106年底經銓敘部列管之誤(溢)發舊制退撫給待收回金額統計

然查近年來仍陸續發生舊制退撫給與之誤(溢)發情事,詢據銓敘部表示,是類案件之處理程序為先由各發放機關執行誤(溢)發款項之追繳,倘須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則移由權責機關銓敘部辦理後續之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執行相關事宜。

據銓敘部統計,截至106年底止各發放機關誤(溢)發案件仍未收回款項者計有10人、待收回金額76萬8,775元,其中2件並移送強制執行中,債權金額18萬8,720元(詳附表1)。該等溢(誤)發案件原因,包括退休人員亡故,家屬未即時通報、退休人員經法院判刑確定並已入獄服刑、退休人員嗣後再任國立大學職務等,而支給機關或銓敘部亦未能即時查核,導致溢(誤)發退撫給予情事發生。凸顯所建置之退撫整合平臺查驗資料及銓敘系統與戶政系統之勾稽機制尚存缺漏,亟待改進。

綜上,銓敘部為中央公務機關退休公務人員舊制退撫給與之權責機關,針對每年度持續發生誤(溢)發給與情事,截至106年底尚有部分債權仍未收回。銓敘部除應本於權責職責積極辦理債權收回及保全事宜外,並宜檢討現行勾稽機制,避免每年徒耗人力物力於處理相關追繳業務。

附表1:至106年底舊制退撫給與之誤(溢)發案件尚待收回統計表

單位:元

法令依據

誤(溢)發

移送強制執行

人數

金額

人數

金額

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4條喪

失領受權利(註2)

10

768,775

2

188,720

※註:1.資料來源,銓敘部提供。

2.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4條喪失領受喪失領受月退休金之事由:擇領

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領受月退休金之權

利: 一、死亡。 二、褫奪公權終身。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

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四、喪失中華民國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