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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及所屬106年度單位決算評估報告

六、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於105及106年度召開會議,委員親自出席比率偏低,平均5成以上皆指派代理人出席,恐使委員代表流於形式並弱化會議監理功能 日期:107年11月 報告名稱:考試院及所屬106年度單位決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六、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於105及106年度召開會議,委員親自出席比率偏低,平均5成以上皆指派代理人出席,恐使委員代表流於形式並弱化會議監理功能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作者:卓庭鈺

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第5條規定:「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考試院副院長兼任,綜理會務,並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由中央與地方政府有關機關代表及軍公教人員代表組成,均由考試院院長聘兼;其產生辦法另定之。前項軍公教人員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任期二年。」同法第10條規定:「本會委員、顧問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或出席費。」爰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106年度於「退撫基金監理-退撫基金稽查業務」分支計畫項下編列召開監理委員會議之委員兼職費8萬8千元,決算數8萬元,執行率90.91%。經查:

(一)基金監理委員會之成立緣起、職掌及委員會成員組成

公務人員退撫制度自民國84年7月1日改採新制,由公務人員與政府共同撥繳費用建立退撫基金,並成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兩個機關,分別負責退撫基金管理與監督等事項,均隸屬於考試院。按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退撫基金設置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為負責基金審議、監督及考核事宜。

目前退撫基金監理委員會成員主要由各部會主管或縣市政府首長擔任,包括:1.考試院秘書長、銓敘部部長。2.行政院秘書長及主計總處主計長、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3.國防部部長及其資源規劃司司長、主計局副局長。4.教育部部長及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等。由於委員成員同屬政府部門且部分具從屬關係,較乏具有證券、期貨或金融等專長之外部專家參與,不利吸納多元產業意見及發揮外部監理功能。

(二)105及106年度召開歷次基金監理委員會會議,委員指派代理人出席之比率平均達5成以上,恐使委員代表流於形式,弱化會議監理功能

檢視該委員會於105及106年度召開歷次會議之委員出席概況(詳附表1),顯示指派代理人出席比率頗高,除106年度之第99次及第100次會議由代理人出席比率為4成5之外,其餘各次會議委員指派代理人出席之比率皆達5~6成以上,加上每次會議皆有部分委員請假未出席,人數最多曾達6人。恐使該基金監理會之委員代表流於形式,及欲藉由每次開會由各領域委員親自出席會議以提供不同角度之專業意見,俾強化基金運作效率、提升稽核效能及基金永續經營之成效弱化。

綜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負責執行退撫基金之監理業務,以確保全體公務人員權益。然成員多為各部會或縣市主管出任,部分並具有從屬關係,較乏具有財務金融專長之外部專家學者參與;此外,委員指派代理人出席或請假人數比例亦偏高,均不利委員會發揮監理功能,允宜檢討改善。

附表1:105-106年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委員出席情形

開會年度

會議次第

出席者

代理者

代理人出席比率

請假者

106

第101次

19人

11人

57.89%

4人

第100次

20人

9人

45.00%

3人

第99次

20人

9人

45.00%

3人

第98次

19人

12人

63.16%

3人

第97次

20人

13人

65.00%

2人

105

第93次

21人

11人

52.38%

2人

第94次

17人

11人

64.71%

6人

第95次

22人

12人

54.55%

1人

第96次

20人

11人

55.00%

3人

※註:1.資料來源,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監理委員會官網之歷次會議紀錄。

(分機:1919 卓庭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