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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非營業基金106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二、允宜持續積極招商,並審慎檢討各項支出之必要性及合理性,與謹慎考量調整收費標準之可行性,以降低銷貨給水收支短絀情形 日期:107年11月 報告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非營業基金106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貳、農業科技園區作業基金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作者:羅玉姍 石桂鳳

為提供農業生物科技園區內廠商用水,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106年度編列預算給水銷貨收入480萬元及給水銷貨成本956萬2千元,決算審定數分別為440萬4千元及865萬元。經查:

(一)銷貨收支持續短絀,且固定支出為大宗,允宜積極招商增加銷售給水收入,以彌平銷貨虧損

依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農業科技園區作業基金應負責園區之維護、管理及各項作業服務等事項,爰編列各項成本及費用以辦理該等業務,並依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與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向園區機構收取管理費收入。其中農業科技園區作業基金銷貨給水收費標準為:產業用水每度6.5元、民生用水每度7元、軟水每度20元及海水每度123元。

按農業科技園區作業基金105年度及106年度給水銷貨收入及成本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詳附表1),2年度收支結果均為短絀,進一步分析,其固定支出包含折舊及專業服務費(汙水場委託專業廠商代操作費用)已逾銷貨收入,倘若未能增加其銷售給水量,其收支短絀恐無法彌平,故宜持續積極招商,以增加其銷貨收入。

(二)為降低給水銷貨收支短絀情形,允宜審慎檢討各項支出之合理性及必要性,並適時考量調整收費標準之可行性

據農業科技園區作業基金說明,給水銷貨收入訂價係由會計師估算而得,較園區外自來水公司之標準訂價(平均每度10.1元)為低,因園區現有廠商用水量不足,導致收入不足以支應銷貨成本中之固定支出,然105年度及106年度之實際專業服務費及折舊合計數已逾給水銷貨收入2倍,允宜審慎檢討銷貨成本各項費用支出合理性及必要性,以減少其短絀情形;又農業科技園區作業基金依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屬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之作業基金,允宜適時謹慎考量調整收費標準之可行性。

綜上,農業科技園區作業基金給水銷貨收支持續短絀,主要係因其成本多為固定之專業服務費及折舊,僅能仰賴廠商用水增加始能提升收益,故宜持續積極辦理招商,並審慎檢討各項費用支出之合理性與必要性,及適時謹慎考量收費標準調整之可行性。

附表1:105年度至106年度給水銷貨收支餘絀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105年度

106年度

預算數

決算數

預算數

決算數

銷貨收入(1)

4,373

2,879

4,373

3,961

銷貨成本(2)

10,482

8,329

9,562

8,650

餘絀(3=1-2)

(6,109)

(5,450)

(5,189)

(4,689)

專業服務費

3,500

3,263

4,000

3,400

折舊

6,982

4,561

4,562

4,561

※註:1.資料來源,農業科技園區作業基金105年度及106年度決算審定書。

(分機:1922 羅玉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