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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及所屬106年度單位決算評估報告

一、釋股預算連年保留且金額居高不下,宜檢討保留之必要性,並適時辦理註銷 日期:107年11月 報告名稱:財政部及所屬106年度單位決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一、釋股預算連年保留且金額居高不下,宜檢討保留之必要性,並適時辦理註銷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作者:鄧凱文 黃朝琴

財政部106年度決算歲入保留數列有台灣菸酒公司、中央再保險公司之釋股收入計152.11億元,至所轄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以下簡稱民營化基金)之保留數,則列有中油公司、台電公司等釋股收入計632.29億元;上開釋股收入預算連年保留且金額居高不下,其中不乏保留逾10年以上者,宜檢討保留之必要性。茲說明如下:

(一)決算法第7條規定:「決算所列各項應收款、應付款、保留數準備,於其年度終了屆滿4年,而仍未能實現者,可免予編列。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必須繼續收付而實現者,應於各該實現年度內,準用適當預算科目辦理之。」按該條文係於100年5月間修正,預算之保留期限由原定5年縮短為4年,其修正理由略以:「…,二、依原條文規定,於年度終了而未能實現之預算應保留5年。惟就國家財政實際需求而言,此期限過長,未能突顯施政成效;且就責任政治角度而言,預算保留期限應配合立委任期,俾利日後國會改選時所保留之預算可順利由新產生的民意監督。…。」

(二)財政部106年度單位決算歲入保留數列有台灣菸酒公司及中央再保險公司之釋股收入計152.11億元,至所轄民營化基金之保留數,則列有中油公司、中鋼公司、中央再保險公司、台鹽公司及台電公司等之釋股收入計632.29億元,前述保留預算均逾決算法第7條規定之4年期限;其中民營化基金超逾10年之保留數甚至達316億元,占該基金保留數幾近一半,比率偏高(詳附表1)。

附表1:財政部及民營化基金釋股預算未執行原因分析表

單位:新台幣億元

公司名稱

待執行情形

未執行原因

年度

金額

財政部單位決算部分計152.11億元

台灣菸酒公司

95

149.79

該公司與工會對民營化尚無共識,為獲取充裕時間與工會溝通,遂依行政院100年3月台財1000014152號函,暫緩執行民營化。

中央再保險公司

98

2.32

中央再保險公司釋股價格每股預算19.64元,業依公股股權管理及處分辦法規定,擬具釋股計畫並奉行政院核定,已與得標證券商簽約及完成釋股價格評定事宜,104年度及105年度已執行民營化基金部分釋股預算,爰賡續辦理保留至107年度繼續辦理。

民營化基金決算部分計632.29億元

台灣中油

91

292.50

本院104年決議,中油公司在弭平累計虧損前,暫緩推動民營化作業;中油公司於104年12月提報民營化計畫規劃,經濟部於105年5月函復,天然氣事業部分割應納入評估,且應先與工會溝通,及與石油工會協商並將民營化計畫送本院審議後,再進行釋股。

中鋼公司

91

4.50

依據行政院97年1月28日函示,同意暫時停止辦理釋股作業並維持政府持有中鋼公司股權在20%以上,惟該釋股預算經核定仍保留繼續辦理。

93

14.58

97

60.46

小計

79.54

中央再保險公司

93

3.97

1.99年4月21日評價委員會決議釋股價格,至101年12月底股價未達預計價格,未能釋股;102年度遴選證券商因故流標,亦未能釋股;103年10月30日召開評價委員會,由證券商規劃執行釋股作業事宜,爰賡續辦理釋股預算保留。

2.本院通過解除釋股價格限制,截至106年底已釋出931萬股,日後俟股價達釋股底價後再賡續執行。

97

10.12

小計

14.09

台鹽公司

97

10.69

97年度預算經本院決議凍結,須向本院報告獲同意後始得動支;而98年度預算於105年2月3日開標未達法定家數流標,目前暫緩釋股,將依政府政策方向再行辦理。

98

9.09

小計

19.78

台電公司

99

226.38

電業法已於106年1月修正,台電公司應於6至9年完成發電與輸配電分離,未來將俟台電公司發電與輸配電分離辦理情形,再檢討民營化方式。

合計

784.40

※註:1.資料來源,財政部106單位決算書及民營化基金提供。

(四)財政部及民營化基金釋股預算保留期限跨越數屆立委任期,財政及經濟環境均已大幅變遷,其中中油公司及台電公司之釋股涉及油價、電價等民生議題,尚需與工會溝通及檢討發電與輸配電分離情形;台酒公司之釋股與工會尚無共識,有待繼續溝通;台鹽公司之釋股則需俟股價回穩並向本院報告後始可辦理;至中鋼公司持股比率目前已稀釋至20%以下,釋股預算亦暫不執行。準此,上述釋股預算編列距今多年,於短期內釋股可能性亦不高,允應儘速檢討保留之必要性。

(三)民營化基金主要資金來源係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及出售政府資本未超過50%事業公股股份之釋股收入,惟民營化政策之推動引發諸多爭議及後遺症,致迄106年底該基金釋股預算保留數高達632億餘元;由於釋股預算難以執行,但每年需負擔之民營化前已退休員工之退休金等支出,卻需以現金支付,爰依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提撥運用辦法第6條規定,在當年度釋股收入預算及以前年度釋股收入預算保留合計數額內,以舉借債務方式支付相關法定業務支出,導致債務快速增加,迄106年度底已高達621億餘元。準此,該基金所編列之釋股預算長期保留未執行,並無實質之資金流入,卻以此為償債財源,形同虛增舉債額度。

綜上,財政部及所轄民營化基金106年度釋股保留數均已逾決算法規定之4年法定期限,由於該等釋股預算編列距今多年,於短期內釋股可能性不高,宜檢討保留之必要性,其中民營化基金釋股預算長期保留未執行,形同虛增基金舉債額度,宜請一併研議辦理註銷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