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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地方建設基金、國有財產開發基金106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一、106年度債務基金舉新還舊比率逾95%,舉借新債多用於償還舊債,致債務未償餘額持續攀升,宜予改善 日期:107年11月 報告名稱: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地方建設基金、國有財產開發基金106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一、106年度債務基金舉新還舊比率逾95%,舉借新債多用於償還舊債,致債務未償餘額持續攀升,宜予改善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作者:鄧凱文

近年中央政府支出規模逐年擴增,稅收卻未相對成長,致財政收支入不敷出,僅95年度至97年度、106年度出現為數甚低之賸餘,其餘年度均為短絀,僅能仰賴舉債挹注,導致債務未償餘額屢創新高,影響政府永續運作。茲說明如下:

(一)舉債數超逾還本數致政府債務餘額持續攀升

近年來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債務之舉借」實際數均遠超出總預算撥入還本數(詳附表1),致中央政府1年以上債務未償餘額,由90年底2兆7,591億餘元、至92年底逾3兆元、98年底逾4兆元、101年底更已突破5兆元,迄106年底為5兆3千億餘元,政府1年以上債務餘額持續攀升。

附表1:近年來政府舉債與還本明細表 位:新台幣億元

年度

總預算及特別預算舉借債務合計

總預算撥入還本

102

2,272

770

103

1,934

640

104

868

660

105

1,202

730

106

905

743

※註:1.資料來源,國庫署。

(二)舉新債還舊債比率仍高,致債務未能有效去化

由於中央政府近年來編列「債務之還本」預算,相較於當年度到期債務明顯不足,致需由中央政府債務基金以舉新債還舊債之方式辦理;以106年度決算為例,該基金106年度辦理償還到期及未到期還本支出共計7,029億元,其中應償還之到期債務6,745億元,扣除總預算撥入之還本收入743億元,再加計償還未到期債務284億元,舉借新債數額達6,286億元(詳附表2)。又本院針對該基金歷年來舉新債還舊債以展延到期債務之舉措,曾多次做出應逐年調降以舉新還舊方式展延到期債務之比例,並確實反映於每年預算編列等決議。然該基金106年度舉借新債數額計6,286億元,其中償還未到期債務284億元,餘6,002億元均係當年度應償還之到期債務,舉新債償還舊債比率高達95.5%,致債務未能有效去化。

附表2:近年來總預算撥入還本及償還到期債務明細表

單位:新台幣億元

年度

到期債務(A)

總預算撥入還本(B)

還本不足須由債務基金償還數

(C=A-B)

提前償還未到期債務(D)

債務基金

舉新還舊數(E=C+D)

102

7,880

770

7,110

40

7,150

103

9,046

640

8,406

344

8,750

104

9,569

660

8,909

710

9,619

105

8,496

730

7,766

774

8,540

106

6,745

743

6,002

284

6,286

※註:1.資料來源,該基金106年度審定決算書及108年度預算案書。

綜上,中央政府總預算每年度編列之債務還本數,雖均係依公共債務法規定,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5%編列,惟債務還本預算不足以償還到期債務;106年度舉借新債償還到期債務比例達95.5%,加以每年舉債數額超過還本數額,致政府債務餘額持續攀升,宜予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