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基金106年度「離島地區開發建設貸款計畫」預計貸放2,500萬元,實際無貸出案件。經查:
(一)離島地區開發建設貸款計畫辦理情形及融資範圍
1.94年3月行政院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第9次會議通過「離島建設業務檢討及改進方案」,並對基金運用提出:「加強規劃投資及融資等收益性運用項目,使財源付出後仍可收回,俾使離島建設基金可循環應用。」
2.鑒於申貸者有未能還款而有用罄之風險,該基金於98年8月31日終止辦理本計畫並收回剩餘款。
3.99年10月離島建設基金管理會第25次會議討論通過復辦該貸款計畫案;為擴大融資財源,結合離島建設基金與銀行按1:3搭配比率共同出資辦理,針對業者取得土地、廠房、增購(建)置設備、營運週轉金等提供資金協助。
4.依該基金106年度預算書所載,辦理離島地區開發建設貸款業務計畫之融資範圍:(1)符合離島建設條例第5條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各項建設。(2)符合離島建設條例第7條第2項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建設投資計畫。(3)符合促進離島永續發展之產業。(4)其他配合政府政策(如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等),經行政院或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專案核准之融資計畫。
(二)離島地區開發建設貸款計畫開辦迄今,運用基金資金貸出案件數僅98年1案
該基金自95年度起編列「離島地區開發建設貸款計畫」,截至106年底,運用離島基金之資金貸出案件僅98年民宿度假村1案(詳附表1),融資金額700萬元,累計貸款利息收入僅2萬3千元,推動情形欠佳,據說明係因銀行評估貸款計畫後,全數以自有資金核貸所致。為增加基金收入來源且同時兼顧離島地區建設發展,允宜持續積極推動貸款業務計畫,協助業者申辦融資業務。
綜上,離島基金自95年度起開辦離島地區開發建設貸款計畫,截至106年底,由該基金之資金貸出案件僅有98年1案,融資金額及累計貸款利息收入均不高,為增加基金收入來源且兼顧離島地區建設發展,允宜持續積極推動該項業務計畫,俾利基金永續循環運用。
附表1:離島地區開發建設貸款計畫截至106年底執行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申貸單位
計畫內容
融資金額
融資利率
融資期間
98
麗○民宿度假村
原民宿飯店翻新增建
7,000
1.06%
13年
※註:1.資料來源,離島基金提供。
2.據說明,97至107年陸續有8件貸款案件申請通過,惟經銀行評估貸款計畫後,均由銀行自有資金貸出,融資金額由300萬元至6,000萬元不等,融資期間為3至7年。
